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6〕52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经盟行署研究,现将《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记分形式、程序和方法
(一)评标记分形式: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记分。
(二)评标程序和方法: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其中商务标为全体评委公开评分;技术标为各评委封闭式单独评分。
二、评标原则
(一)采用无标底招标。评标办法如下:
1、评标基础价的确定:为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与评标基础价相比,上浮减分,下浮加分。
2、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不足四家,评标基础价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四家,取掉一个最高报价后,评标基础价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五家,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后,评标基础价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5、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六家(含六家)至九家(含九家)之间,评标基础价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一个最低报价后,评标基础价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6、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十家以上,评标基础价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一个次低报价后,评标基础价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7、入围报价: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在评标基础价的+ %~- %(含+ %、- %)以内的为入围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为脱标。
(二)特殊工程确需编制标底的,招标人必须向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实行。编制标底必须由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为防止泄漏标底,招标人不得提前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单位须由招标人与招标办共同提交自治区境内三家以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交易中心抽签确定。抽签、编标过程由监察机关进行全封闭式管理。
1、评标基础价的确定:采用二次平均值法确定评标基础价,经审定的标底价A与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B1、B2……Bn的算术平均值B的平均值为评标基础价C,即:C=(A+B)/2。投标报价与评标基础价相比,上浮减分,下浮加分。
2、有效报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审定的标底价的+ %~- %(含+ %、- %)以内的为有效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不参加评标基础价的计算。
3、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不足四家,B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四家,取掉一个最高报价后,B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5、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五家,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后,B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6、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六家(含六家)至九家(含九家)之间,评标基础价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一个最低报价后,B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7、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十家以上,评标基础价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一个次低报价后,B为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8、入围报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审定的标底价的+ %~- %(含+ %、- %)以内的为入围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为脱标。
(三)采用有标底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可废除标底。同时,依据无标底招标办法执行。
1、入围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仅有一家;
2、投标人投标报价全部脱标。
(四)对投标企业结合投标报价、质量、业绩、信誉、施工组织等进行评价。
(五)项目的施工难点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细化明确。
(六)投标报价的百分数和评标记分应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七)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最终得分由高到低,向业主招标工作小组推荐中标人或1至3名中标人侯选人。评标委员会应于当场或十五日内,按规定推荐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专家按专业分类在开标预备会上随机抽取产生,由监标委员会在开标预备会上予以确定。
四、评标记分项目及百分分配
评标记分项目总分为100分,其中:工程报价60分,施工组织设计20分,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20分。
五、评标记分项目具体内容及评分要求
(一)工程报价满分60分,基础分40分
工程报价在评标基础价的+ %~- %(含+ %,- %)范围内得基础分。评标记分情况表及相关表格附后。
(二) 施工组织设计满分20分
1、施工组织措施科学合理的得3分;
2、针对本项工程的施工难点采取的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的得2分;
3、现场平面布置合理,符合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要求的得1分;
4、总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的得2分;
5、劳动力安排合理、主要机械配置齐全、满足工程需要的得3分;
6、质量控制措施可行的得4分;
7、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可行的得4分;
8、施工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满分20分
1、质量安全业绩满分16分
(1)符合招标文件全部质量、安全要求的得基础分3分,否则不得分。
(2)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近两年参与的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3分;被评为省、自治区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2分;被评为盟(市)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1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施工的工程 (以原件为证)获得省、自治区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表彰的加2分;获得盟(市)级表彰的加1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4)项目经理近两年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以原件为证),且资质等级符合要求(以原件为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5)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满足本工程项目要求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2分;
(6)施工员、安全员、质监员、材料员、资料员全部持证(以原件为证)上岗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4分;
(7)主要技术工人(钢筋工、混凝土工、电工、架子工、木工、砌筑工、机械设备安装工、水暖工、起重工、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以原件为证)上岗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2分;
2、企业信誉:满分4分
(1)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原件为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得基础分1分,获得职业安全及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原件为证)并在有效期内,每增一项得0.5分。
(2)投标企业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获得文明工地荣誉(以原件为证),省、自治区级加2分,盟(市)级加1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该项目经理参与的施工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以原件为证)的,每起扣5分。
六、技术标统一按A4纸打印,字体均为宋体三号字。封面制作均为A4白纸,仅打印“技术标”三个宋体加黑一号字。技术标中不允许做任何标记,否则以废标处理。
七、当全部出现废标时,重新招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
八、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招投标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04〕17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卫医发〔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素质,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并对个别规定作了补充和修订,形成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二○○六年四月四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