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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被抢,司机是否承担赔偿/彭箭

时间:2024-07-21 18:1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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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被抢,司机是否应承担赔偿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吉水县某粮油加工厂与个体司机张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张某装运加工厂一车大米送往广州市某厂销售,运费1100元;售完货后,由张某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合同履行中,张某领取了货款27600元并返回,途经广东省连平县境内,遭遇他人抢劫,货款被洗劫一空。抢劫一案正在侦查中。为此,加工厂要求张某按合同赔偿货款27600元。

本案中,对张某是否应赔偿货款存在两种相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赔偿加工厂货款27600元。

理由是:本案中张某与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除约定有关运输条款外,还约定由张某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该条款应属运输合同的附属条款,张某已接受该附属条款。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则、违约的严格归责责任原则,张某应安全将货款带回,并如数交付给加工厂。现张某已领取货款,且货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抢,以致张某无法向加工厂交付货款,张某应赔偿加工厂货款27600元。待案件侦破后,再由张某自行追回其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本案中张某与加工厂签订的合同从其内容上看,应属于运输合同有关事项与委托合同有关事项的联合,其中张某承运事项及运费的约定属运输合同的内容,由张某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属委托合同的约定,该两种有名合同应各具其独立性,不分主次,法律适用时应分别适用各有关合同的规定。本案纠纷属委托合同的履行纠纷,应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而委托合同属特殊合同,其违约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特别在本案中张某无偿接受加工厂的委托携款返回,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张某只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款被抢,张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风险应有加工厂自行承担,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7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7期公报)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吴珉珉(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时延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时延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国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江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尹玉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李祖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吕永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陶苗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苑桂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陈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陶苗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马维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左福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严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长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李长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职务。
任命胡小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完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已批准项目),凡在本通知下发前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逾期不再办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的其他已批准项目和2006年7月1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税。
  二、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个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部分项目建设时间长、采购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清单的项目,可以采取一次办理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项目清单的方式,但清单确认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四、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在监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须将已退税设备有关存放区域、固定资产核算账册凭证编码的资料及设备的数码照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该国产设备的运营情况,如发生政策规定应补税情形的要依法予以补税。
  五、其他事项仍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后,2009年1月1日前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