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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面纱掩饰下的“法人”/刘京柱

时间:2024-07-01 04:5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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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面纱掩饰下的“法人”

刘京柱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称,依照我国民法理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彼此独立;二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出资人以出资财产额为限承担承担有限责任;三是法人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出资人放弃了对出资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四是法人依法终止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在社会生活中,有些法人及其出资人等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损害法人债权人或其出资人的利益,债权人不能穿越法人“面纱”去追索法人背后的出资人的债务责任。故揭开法人面纱,否认法人的独立主体资格,直接责令法人背后的出资人承担法人的债务或义务,可以有效地维护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能够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追究滥用法人人格者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发现,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法规,逃避债务履行的现象有所抬头。归纳起来,当事人滥用法人人格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形:
一、“一女二嫁”。指母、子公司在资产构成上叠合,同一财产既为母公司注册资本组成部分,又为子公司注册资本组成部分。对外造成公司虚假资信能力,法人行为能力肿胀,潜藏着公司不能全面履行债务的风险,加剧了市场失信行为。
二、“借尸还魂”。即指“假破产,真启动”。在破产企业甩掉债务包袱的基础上,原班人马轻装上阵,重操旧业,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三、“垂帘听政”。即指有的集团公司下属二级法人名义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但实际上却在合同签订、履行以及资产流动、人员安排上均依附或取决于集团公司。一旦二级法人单位不能清偿外债,集团公司便主张其为独立法人,不能追究集团公司的民事责任。
四、关联公司“内幕交易”。即指两家不同的公司之间或者具有控制与从属的关系,或具有相互投资关系,或具有特殊的合同关系,或利益上具有休戚与共的关系。关联公司间通过内幕交易进行资产、利润转移,诈害不知情的第三人(债权人)。
五、挂靠经营,剪不断,理还乱。挂靠是指挂靠者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成为公司的组成部分或者分支机构,或者公司分支机构的组成部分,并以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挂靠者对外经营时打着被挂靠者的旗号,而一旦发生不能清偿债务时,挂靠者往往一走了之,因其是以别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是直接被告。而且它可以在诉讼前或执行前将财产转移,导致没有可供偿还、执行的财产,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实现。被挂靠的单位又会以自己不是实际经营者、没有进行投资为由开脱责任。特别是一些“三无”公司,通过挂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入市场兴风作浪。尽管经过清理,党政机关与所办实体已基本脱钩,但仍有一些投机分子利用公章、介绍信,账户等搞“空手道”,而一旦产生纠纷,往往很难追究挂靠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不当的民事责任。
六、“靓女先嫁”,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即指有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连年亏损、濒临破产清算的企业法人将市场前景尚好、经济效益潜力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内部生产车间、部门,从“母体”中分离出来另行成立法人或作为投资与国外合营者组建中外合营企业,却将债务包袱揽到原企业头上应对债权人。
七、“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名义上为数个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人格,也即“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如有的一人担任几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公司财务混同、主要从业人员不一致,业务关联,一旦发现可能要承担经济责任,就将财产转移到其他的公司中,然后以没有财产偿还、其他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为由逃避债务。这种“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享有事实上的连带债权,却逃避了法律上的连带债务。
八、公司外的经营者入主公司,模糊公司的责任与债务。即有的公司借公司经营权的转让,逃废公司责任和债务。被转让的公司与公司经营者通过协议约定公司的责任和债务承担,欲图逃避社会责任、悬空公司债务。有的公司通过出售公司资产、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公司经营权,约定由公司或经营者一方承担债务。但约定承担债务的公司往往已经是一个“空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如果约定由经营者偿还债务,则因经营者追逐短期最大利润的目的使其流动性极强,在实际承担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和公司债务前常常已经逃之夭夭。还有的在经营权转让合同中有有意回避债务承担,发生纠纷时又互相推诿责任。(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录入人:烟台大学法学院徐楠)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的函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的函


(国检务函〔1995〕228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转发你局,供参考并请组织产地证签证人员研究国际上普惠制的新动向,向出口单位做好宣传咨询,以促进普惠制的利用,为我国出口创汇服务。

          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

            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

  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在日内瓦召开。

  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共同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是为今年十月份的普惠制政策审议会议作准备的,会议报告将递交十月份的会议审议通过。

  一、会议结论

  为促进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并认识到世界海关组织技术委员会将开展的工作的重要性及其价值,本次会议变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简化和改进达成如下结论:

  1、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1)贸发会议秘书处作为观察员跟踪和监督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适当时可在这项工作的技术方面做出贡献;

  (2)贸发会议秘书处将技术委员会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每年向优惠特委会提出报告,以逐步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3)在技术委员会实现其目标后,贸发会议秘书处将向成员国建议一套包括更正和修改在内的协调的原产地规则,供审议和通过。

  2、原产地规则的简化和改进

  (1)原产地累计

  将全球区域原产地累计扩大到更多的或新成立的区域集团,以改进原产地规则。

  (2)放宽严格的原产地规则

  有些原产地规则的要求颇难达到,限制了有效原料的使用。

  (3)直接运输问题

  对一些受惠国尤其是内陆国,直接运输的要求妨碍了普惠制的利用,尤其是经第三方转口时,其海关当局通常不发给所需的书面证明,有些交易是通过贸易行进行的,出口商无法知道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或收货人。

  (4)关于最不发达国家

  有些给惠国订有对最不发达国家放宽原产地规则的特别方案,建议其它给惠国在现有安排的范围内设法改善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待遇。

  (5)给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行政合作

  给惠国与受惠国在事后调查、遵守查询时限和原产地证书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方面增进行政合作,可改善普惠制的运行。

  (6)行政程序

  a.应考虑废除APR证书,以出口方发票上的原产地声明作充分依据;

  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背面说明应作如下修改:

  --“欧洲经济共同体”改为“欧洲联盟”;

  --将奥地利、芬兰、瑞典三国列入“欧洲联盟”项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改为“俄罗斯联邦”;

  --“捷克斯洛伐克”改为“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

  --删除标有星号的有关美国的一条说明,在案文中添加下文:“美国不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当海关官员要求时,只对生产或制造该商品的有关详情作声明即可”;

  --原有普惠制格式A的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为止。

  c.讨论是否有必要仍然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及其纸张质量问题时,有些给惠国表示不再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因为该格式已为电脑化资料或进口方声明所代替,别的给惠国则希望保持现行规则,这些国家认为需要有格式A,以避免舞弊伪造,便利当局可能进行的核查。

  二、会议概况

  本次会议是政府间原产地规则专家会议,是为十月份全面审议大会作准备的。多数给惠国代表出席会议,而只有少数受惠国派代表参加会议,且多是常驻日内瓦代表。

  给惠国中,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瑞士、欧盟就有关的问题作出了介绍并发表了意见。美国代表的发言及态度很傲慢,带有较浓厚的政治色彩。他说,美国给了联合国最大的资金,贸发会议印发了那么多文件,是否有用;美国有140多个受惠国,只有很少的受惠国参加本次会议。其他给惠国在介绍方案的条款及相关内容的发言中表现出了较友好和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加拿大和新西兰。

  受惠国以77国集团和中国代表的发言为主,哥伦比亚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77+1)发言,受到了印度、墨西哥、埃及代表和中国代表的支持,向大会提交了议案并受到重视。中国代表团团长忻梅生代表中国政府作了专题发言。77国集团和中国支持贸发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建议贸发会议秘书处作为观察员出席并跟踪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标准作为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的技术基础。受惠国中只有中国就协调普惠制原地产规则提出具体标准,多数与会的受惠国代表没有发言。尼泊尔、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就本国在执行普惠制方案中遇到的问题阐述了意见。

  但77国集团内部也存在分歧,当哥伦比亚代表77国发言后,阿根廷政府代表当即表示,他不知道这些情况,并支持美国代表提出的反对意见。

  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就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所开展的工作与普惠制相关问题作出了解释和介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走私汽车的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进口汽车(含摩托车,下同)牌证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证明书,才能给进口汽车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
二、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汽车交国家指定的部门销售,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正常进口汽车价格(包括各种进口税费),销售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销售部门的销
售发票和缉私部门的没收证明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销售部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部、海关总署研究确定。
三、为了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海关对进口汽车签发的证明、缉私部门对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汽车的没收证明、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应一车一证,并将上述证明、发票的样本和真伪识别标志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立进口汽车牌证发放的统计报告和复核制度。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要将办理进口汽车牌证的情况报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的进口汽车牌证进行抽查复核,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进口汽车牌证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下达。
六、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口汽车的牌证管理办法,由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



199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