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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概述/段彦

时间:2024-07-12 06:4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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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许 经 营 概 述

段 彦

特许经营起源于美国,发展历史虽然只有100多年,却几经演变。20世纪50年代,特许经营传入日本,经过改革和创新,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特许经营正日益走向全世界,成为一种最具活力的商业模式。美国商务部就认为,特许经营是美国经济的主流力量,是美国国家战略、知识经济战略、经济及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全球化扩张战屡及社会资源重组与就业战略的重要工具与模式。
一、特许经营的历史和发展
现代商业特许经营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南北战争后,美国国内消费商品数量急剧上升,美国的商业模式随着这种上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连锁商业系统的形成。现代特许经营的鼻祖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于1865年成立,当时该公司的产品属于美国领先的新产品,但由于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性能及产品本身的认识不足,使胜家公司的销售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为打开销路,胜家公司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在美国各地建立销售网络,结果销售势头非常良好,很快占领了国内市场,胜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美国餐饮业和汽车行业都象胜家公司一样在美国开始尝试着建立特许经营的网络销售体系。
美国汽车制造业在20世纪20年代,由于福特公司开发了现代化的汽车生产的流水线,生产效率大为提高,进而整个汽车制造业都大幅度地提高了产量,随之带来的销售却未能像生产这样大幅度提高,尤其是资金的短缺,使汽车制造业纷纷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把汽车的销售委托给一些代理机构,这种方式使汽车制造业迅速摆脱了销售不力的隐患,大大带动了汽车工业的发展。
随着胜家特许经营的成功,特许经营在美国进入了一个全面的发展时期,在随后的几十年中,随着福特公司,可口可乐、麦当劳等许多家著名公司的高速发展和扩张,特许经营的模式受到了全美企业的高度关注。到了1959年,美国10多家实行特许经营的企业,成立了国际经营协会(IFA),到目前为止,IFA已经成为了世界上一个影响非常广泛的国际性的商业协会。它代表600多家特许经营企业,为会员和有志于从事特许经营的人提供各种资料、咨询,并且制定特许经营中的道德规范和营运标准,为会员提供各种交流经验、专业知识、管理建议的机会而且适时进行培训。1972年9月23日,欧洲成立了欧洲特许权联合会。日本也早在1963年成立了第一家实行特许经营的“不二家”西式糕点咖啡店,70年代后,吉野家、7-11便利公司等纷纷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 ,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1987年年底,第一家肯德基快餐店进驻中国,这个是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的起点,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的特许经营企业在1900家左右,加盟店7万多家,涉及的行业超过50家,毋庸置疑,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特许经营市场。
二、特许经营的定义和类型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与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2、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或)服务和(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即双方经过财务上的交换协议,由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以及经营诀窍、商业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其它工业和(或)知识产权,这些权利都规定在双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书面特许合同之内。
3、国内贸易部的定义
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二)、特许经营的类型
1、按特许权授予方式分类:
A、一般特许经营: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即特许人向受许人授予产品、商标、店名、经营模式等特许权,由该受许人使用这些特许权进行经营,并支付一定费用。这种方式随着特许经营的发展,逐渐演变为构成其它特许经营方式的基础。
B、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把自己的产品、商标、店名等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授予该代理人特许权,允许该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区的特许权授予,该代理人可以代表特许人向他所负责地区内的加盟申请者授予特许权。在法律上,这个代理人的行为相当于特许人自身的行为。
C、发展特许经营:是指受许人在向特许人购买了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再建若干家分店的特许权。有了这个权利,当受许人的事业发展顺利时,就可以直接在该地区建立分店,而不必向特许人重新申请。
D、复合特许经营:这是指特许人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占特许权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该地区内可以独立经营,也可以再次授权给下一个加盟者经营特许业务。
E、分配特许经营:这是指特许人不仅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还授予受许人建立批发仓库或者配送中心,向其它受许人分配货物的权利。
2、按特许人与受许人的身份分类
A、制造商和批发商:制造商授权受许人在特定的区域使用它提供的某种原料进行生产成品并销售,受许人的工作就是用制造商提供的原料组织生产,然后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最终产品。
B、制造商和零售商:这种被称为第一代特许经营,美国的汽车制造业为了解决面临的销售窘境,首先开发了这种特许形式,建立了所谓的特许经销网。制造商(特许人)负责全部产品的生产,然后把产品分包给若干零售商(受许人)完成销售。
D、批发商与零售商:这个类型与上一个类型没什么区别,只不过制造商换成了批发商,但主要应用于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等行业。
E、零售商之间: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业是快餐业,比如肯德基、麦当劳等。
3、按特许的内容分类:
A、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向受许人转让某一特定品牌的制造权和经销权,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受许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做严格的规定。
B、经营模式特许: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常说的特许就是这种类型。要求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规定的 质量标准、经营方针进行生产或服务,受许人购买的不仅仅是商品的销售权,而是整个模式的经营权。
三、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变得日益迫切并初见成效。1997年11月14日,原国内贸易部颁布了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对国内特许经营进行的重新的规范。该办法规定作为特许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作为被特许人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国家其它部委还颁布了一些关于本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文件,但是这些规定都只是政策层面的指导性文件,真正对特许经营具有规范效力的法律文件是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商标法》、《合同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作为希望加盟到特许经营体系的投资者,或者准备采取特许经营的手段发展事业、占领市场的特许人,应当充分认识到特许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尤其是目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参与人员的信用水平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因此,无论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应该借助专业法律人士比如律师的帮助,应用相关法律,以保证自己从事的特许经营事业不出现法律上的漏洞。
考察特许人或者受许人及其经营情况和管理能力时,要用到规范主体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等,在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时,要用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时候,要用到《合同法》、《劳动法》等;考察竞争环境和策划竞争策略时,要用到《反不正当经营法》、《广告法》等等。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这是特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在一般交易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完全不同,由于我国专门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特许经营活动只能靠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的条款来约束,上述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我国全部的商法,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想在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出现法律上的漏洞是不可想象的。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节日食品安全和市场管理尤为重要。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障节日市场繁荣稳定,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元旦、春节食品安全和市场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节日市场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执政为民,把加强节日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摆在突出位置,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观念,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结合本地区食品安全和市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到早预防、早安排、早行动,认真组织落实,全力以赴,抓紧抓好,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确保节日市场繁荣稳定。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扰乱节日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涉及节日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及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节日市场大检查行动,有效地防范和查处涉及食品安全和扰乱节日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

(一)突出重点食品,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把与人民群众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作为监管重点,特别是要把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粮、肉、蔬菜、饮料、糕点、水产品、酒类等节日食品和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以及棉衣、棉被、民用煤、取暖器具等御寒生活用品作为重中之重。主要查处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利用工业用化学原料加工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涉及安全隐患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该下架的下架,该销毁的销毁,坚决依法处理,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二)认真抓好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监管,组织力量强化专项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食品市场和节日市场消费的特点,在加强对重点食品监管的同时,要切实抓好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主要是经销重点食品的经销企业、超市、集贸市场、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等节日食品交易场所、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经销企业和商品交易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的食品经销点。对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组织力量,及时实施专项整治和检查。

(三)强化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确保农民节日消费安全。重点检查在农村村镇举办的商品交易会、庙会、展销会及各类集市的上市食品和其他商品的质量,加强对小摊点、小卖店经销食品的日常监管,特别防止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坑害消费者,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厂家直销”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村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查处节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扰乱节日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制售不合格质次价高旅游商品、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发布虚假旅游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商业欺诈、欺行霸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非法博彩、无照经营和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等欺骗性行为,以及趁节日之机利用非法展览展销活动和出租柜台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节日旅游消费质量。

(五)加强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对宾馆、饭店、酒楼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集散地及贩运窝点,以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驯养繁殖场点,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六)加强对节日书市、音像市场、电子游艺室和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清理文化垃圾,净化节日文化市场。

(七)加强对销售毒鼠强行为的监管,继续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防止制售毒鼠强违法行为的反弹。

(八)加大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力度。节日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特别是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节日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抓,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逐一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与公安、质检、卫生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一)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开展元旦、春节食品安全和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广泛动员,积极行动,确保节日食品消费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加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确保市场商品质量。要在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对本地区的食品质量、重要御寒商品进行监测,适时发布消费警示,进行消费预警,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对市场检查中发现的大要案件线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处理消费纠纷,查处各种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并适时组织典型案件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四)健全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节日值班,保证政令畅通。要层层落实值班责任制,确保信息联网畅通,及时妥善处置本系统各种突发问题。要严格报告制度。各地在节日市场监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元旦、春节假期期间要严格实行节日市场监管情况每天例行报告制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迅速准确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等情况。

国家工商总局值班室电话:68022771;

传真电话:680208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1990年11月22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市人民代表对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称建议)是宪法赋予的职权,也是人民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切实做好市人民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要高度重视市人民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及时办理,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二、市人民代表的建议包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对本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的建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按重要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视察、座谈、来信来访以及日常对本市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
  三、市人民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闭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交“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市人民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各承办单位如认为交办的建议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应注明理由,并于收到交办件的十日内退回交办机关,不得积压或自行转办。
  四、各承办单位,应把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指定专人承办。承办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代表建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凡法律和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应按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迅速办理解决。
  2.凡有条件解决或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抓紧解决。
  3.凡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制订出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4.凡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或因事实有出入等无法办理的,应据实向代表说明情由,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5.对重要的、牵涉面较大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提建议的代表联系,共同协商办理办法。
  6.答复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有的放矢,切忌讲空话、套话,语气诚恳、谦逊,文字通畅精练。
  六、代表提出的建议,凡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交办机关要指定一个部门主办。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同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协同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
  七、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完的,应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并与交办机关通气。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承办单位给代表的答复,必须按统一的格式( 式样附后),由主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打印成文, 以示负责。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二份。
  九、代表对承办部门答复不满意或办理不落实的可直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
  十、交办机关负责催办工作,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和答复进行审查,向代表征求意见,定期通报办理情况。
  十一、承办建议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拖延不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负责人员直至领导人的责任。
  十二、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二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十三、本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承办单位给代表答复的办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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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名 称
          ( )字第 号

      对市 届人大 次会议
    第 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 或意
见)收悉,现答复如下:
  ……
  领导署名:        单位(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抄送:

注: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答复参照以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