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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贫困者都能迈入正义的门槛/杨涛

时间:2024-07-22 02:5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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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贫困者都能迈入正义的门槛

杨 涛

从4月6日起,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司法救助作出新规定,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法制日报》4月7日)
人们常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的,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调解、劳动仲裁、行政裁决都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但都不具有终局性,人们对于上述的决定、协议不服时,都可求助于司法,这些决定、协议都要接受司法的审查,司法才具有终局,司法给人们权利以最后的救济。因此,民众在发生纠纷或权利受到侵害时,求助司法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反之,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民众能有效地将其纠纷诉诸司法。
但是,在实践中,民众这种将纠纷诉诸司法的权利却并不是总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一种是有形的门槛,那就是法律或其他相关一些法规,将一些案件排除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外,一些法院也有意无意地将一些案件推到法院大门之外;另外一种就是无形的门槛,就是一些贫困的人们因为无法交纳相对于他们收入而言昂贵的诉讼费,以至于望门兴叹。因此,如果一个公民因为贫困不能迈入法院的门槛,不能寻求正义,那么有关司法机关就不能说在全社会实现了正义,不能说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将正义送到了千家万户。所以,司法机关有义务提供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让他们有能力到法院来寻求正义。
应当说,我们的司法机关一直在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各级法院为一大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了诉讼费用,为这些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原有规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比如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各地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拖欠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不断增加,而这些贫困职工的司法救助问题没有纳入原规定救助范围;原有规定中对于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都是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从而使当事人申请救助的程序复杂;原规定对于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和标准的部门并不明确,也影响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比较好地解决了原有规定中的不足,进一步扩大了受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简化了司法救助的程序,并且明确了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和标准的部门为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为那些仅仅是因为贫困无法交纳诉讼费的人们寻求司法救济开辟了更为通畅的道路,让正义的门槛进一步降低。
只有包括贫困者在内的每一个公民在面临纠纷,在权利受到侵犯时,都能寻求于司法救济,迈入正义的门槛不存在障碍时,法治的大门才真正向每个公民打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新规定值得我们期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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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0年9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病虫测报防治工作,保护农作物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作物病虫测报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测报是指按照农作物病虫测报调查规范,调查田间病虫基数、病虫发生动态,结合农作物环境、病虫历史资料、气象预报对病虫未来发生趋势作出分析和判断,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农作物病虫测报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测报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农作物病虫测报机构,应接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作物病虫测报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农作物病虫测报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国家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事业经费、测报专项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政府鼓励农作物病虫测报技术研究、推广,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资助农作物病虫测报事业。
在农作物病虫测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作物病虫监测网络和监测设施的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病虫系统观测圃(区)、捕虫诱虫装置、病菌孢子捕捉装置、专用供电设施及田间监测标记等农作物病虫测报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农作物病虫监测设施的,应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害农作物病虫监测的活动:
(一)在农作物病虫监测设施附近500米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设施;
(二)在监测诱虫灯附近500米范围内设置照明光源;
(三)以各种借口干扰、阻碍测报员下田调查病虫情况。
第十条 农作物病虫监测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专职测报员队伍稳定,对农作物病虫测报工作实行定岗、定责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作物病虫测报机构按照职责制作和公开发布农作物病虫预报,并根据病虫动态情况及时订正。
其他部门的农作物病虫测报机构可根据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作物病虫测报机构发布的预报,在本区域内发布短期补充预报。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可根据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作物病虫测报机构发布的农作物病虫预报发布适合本地的短期补充预报。
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预报。
第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政府指定的报纸、互联网站和电信信息台应及时播发、刊载和传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作物病虫测报机构直接提供的适时农作物病虫预报。
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站和电信信息台、无线寻呼台等不得相互转传农作物病虫预报。
第十四条 各电信运营公司应当确保农作物病虫预报的专业电报、模式电报等迅速、准确传递。
气象部门应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共享所需农作物病虫预报和公众气象预报及资料。
第十五条 农作物病虫调查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管理和移交。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作物病虫预报的;
(二)新闻媒体载发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作物病虫测报机构直接提供的病虫预报的;
(三)伪造农作物病虫预报的;
(四)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闻媒体相互转传农作物病虫预报的;
(五)在监测设施附近500米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设施,或在诱虫灯附近500米范围内设置照明光源的;
(六)擅自移动或损毁农作物病虫测报设施的。
因前款所列(一)、(二)、(三)项行为,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干扰、阻碍农作物病虫测报人员实施病虫监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电信运营公司传递农作物病虫预报的专业电报、模式电报等如发生延误、错误或丢失,影响病虫预报发布和病虫防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农作物病虫专职测报员玩忽职守,造成常规性病虫预报或重大迁飞性、流行性病虫预报服务失误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17日

转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和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转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和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资便字〔2010〕160号  


部属各单位、部内有关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16号)和《关于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单位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或交通财会网(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caiwusi/),自行下载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附件:
1.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16号)
国机采字【2010】16号
关于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谈判续约方式确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石油)为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公司(以下简称“定点加油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北京、河北及天津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机动车辆,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加油。
各单位有内部加油站的,需将本单位内部加油管理制度及加油站情况报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在内部加油站加油,并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报送内部加油情况。
二、执行期限
本期定点加油的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在此期间,各单位机动车辆须到中石化或中石油所属IC卡加油站(北京、河北、天津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见“中央政府采购网”本通知附件1、附件2)加油。定点加油站均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加油站”的标识。定点加油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合同》和加油卡章程的规定履行服务。
三、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一)办卡方式
定点加油统一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专用卡”。各单位首次办卡免费,填写“客户业务申请表”(附件3),并加盖单位车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公章后与定点加油公司办卡点直接联系办理。增补办卡、数据处理可到发卡网点(发卡网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附件2)办理。
(二)加油卡使用方式
加油卡包括主卡1张及副卡若干张。主卡为管理卡,每单位1张,用于增减副卡数量、资料变更、对副卡进行资金分配划转及查询所有副卡加油信息等,也可用于加油。副卡为每车一张,只可用于加油。请各单位查收时注意核对副卡数量是否与车辆数一致。各单位可以选择两家定点加油公司中的一家或两家办卡,并按照定点加油公司加油卡办理办法确定加油卡管理功能。各单位可随时持主卡到任意发卡网点办理充值业务。
(三)信息查询
各单位加油卡主卡及所属副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如下:
中石化每月20日之前免费为用户邮寄上一月的加油信息明细表,作为对账依据。
中石油为用户提供网络查询平台www.hbxs-card.com,各单位可上网查询。
四、优惠比例及方式
(一)北京地区
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2%的优惠,此优惠以积分形式返还。具体作法是:各单位持IC卡到中石化所属IC卡加油站加油后,中石化根据各单位当日的加油金额乘以3.2%计算积分(积分为金额形式,即按照当日加油金额计算,每1元钱返还积分3.2分钱),并将各单位所得积分于第二天自动存至主卡积分额度账户。如转卡或清户,卡内积分可按同等金额办理退款。各单位使用积分加油时,应事先对加油站管理员声明使用积分加油,积分加油不再重复计算积分。各单位可持主卡在任意发卡网点查询积分情况并将积分分配到本账户下的所有主副卡上进行加油。为方便积分管理和加油,建议各单位在使用主卡分配积分时,尽量将积分分配在一张副卡内使用。
中石油在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5%的优惠,此优惠以储值形式返还,按照各单位实际交款额的103.5%进行储值。具体作法是:单位用户持主卡在储值点充值时,根据储值金额乘以3.5%计算折让金额,并将储值金额与折让金额一起存到相应的主卡中。各单位可将管理卡中的余额任意分配圈存至本户下的所有副卡中。如清户,扣除卡内原折让出的3.5%的储值后办理退款。
(二)河北及天津地区
中石化、中石油均在其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的优惠,此优惠以储值形式返还,按照各单位实际交款额的103%进行储值。
如成品油零售价格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动,按新的价格计算加油费用,优惠比例不变。
五、监督管理
在定点加油执行过程中,定点加油公司如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提供优惠和其他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财政部投诉,也可填写“定点加油投诉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投诉。国采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国采中心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各单位要维护定点加油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加油卡,加油卡内资金不得用于兑换现金或在定点加油单位开设的便利店购物等其他非加油项目,不得向定点加油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各单位要定期核对加油卡金额,监督定点加油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承诺。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定点加油的相关情况,国采中心将在 “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汽车定点加油”栏目中发布与定点加油有关的文件及其他相关内容,各单位可随时上网查询。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工作,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3574/84/49、83084959
传 真:010-83084974
电子邮箱:wangy@zycg.cn

附件:1. 北京地区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略)
2. 河北、天津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略)
3.客户业务申请表(略)
4.定点加油投诉表(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2.关于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17号)

国机采字【2010】17号

关于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
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厂(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车辆,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维修。
有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的车辆;定点维修厂无能力维修,采购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国采中心同意备案的车辆。
单位内部设有汽车维修厂或专门维修机构的,可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附件2),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采中心。国采中心审核同意备案的,可维修本单位的车辆。
二、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厂服务有效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定点维修厂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3)的承诺,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三、定点维修程序
(一)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维修厂。各单位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以下简称央采网),查询各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厂。
(二)确认单位身份。各单位在车辆送修时,应向定点维修厂提供送修车辆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证明,一般应提供车辆行驶登记证件等。如果定点维修厂对单位身份有疑义,可与国采中心联系核实。
(三)确认维修项目。维修厂在维修前会将维修项目初步诊断告知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确认后方可维修。如维修过程中实际维修项目与初诊项目出入较大时,维修厂应及时征求送修单位意见并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新增项目维修。
(四)验收与结算。车辆维修后,由维修厂(含经备案的单位内部汽修厂,以下同)出具维修合格证明并在央采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5,以下称验收单),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定点维修厂可下载打印。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结算,送修单位应将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无验收单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各单位可登录央采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央采网首页,找到“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单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维修金额等信息,单击“查询”即能核对该验收单内容真伪。
四、定点采购价格
(一)央采网上公布的定点维修厂备案维修价格为招标采购核算基准价,各维修厂维修工时费、零配件价格的优惠率(加价率)、定点维修价格将在央采网上公开,各单位可根据拟修车型自行比较、选择。
(二)维修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服务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三)定点有效期内,特约维修厂(一至六包)工时费、零配件价格将随整车厂家下调而下浮调整,并将调整价格报国采中心审核。
(四)在维修厂资质、维修车型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单位发现定点维修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或定点维修厂承诺价格时,若各单位承诺对维修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国采中心备案,并附有关维修厂的报价材料及维修清单。经备案确认后,可在定点外其他维修厂进行维修。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维修厂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水平,在维修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附件4)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服务承诺书》及网上公布的维修价格等,对其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定点维修厂有下列行为的,可填写《定点维修服务投诉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二)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三)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国采中心收到传真后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单位。情节严重的,国采中心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定点维修厂的违约责任直至暂停、取消其定点资格。
同时,各单位也要注意保护定点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定点维修厂详细信息,我们在央采网上公布了定点维修厂基本情况、联络方式、主修车型、维修价格、质量保修期、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供查询,如定点维修厂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该网站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汽车定点维修工作,要将本通知转发到在京基层单位并监督其工作开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
服务电话:83083574、83083584、83083549
监督电话:83084959、83086288
传 真:83084974
由于定点维修厂维修车型和维修项目数量过多,维修车型及价格表不便于纸制印发,将在央采网上公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附件:
1.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厂名单
2. 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
3.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采购服务承诺书
4.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合同
5.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格式)
6. 定点维修投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