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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参展率遭禁令封杀/马宁

时间:2024-04-18 12:0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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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参展率遭禁令封杀

马宁 上海罗洁律师事务所


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年11月8日报道,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的欧洲最大的农用化学品交易会上,包括安徽华星化工(An Hui Huaxing Chemical Industry)、河北威远生化(Hebei Veyong Bio-Chemical)、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Sinochem Qingdao)和淄博新农基农药化工有限公司(Zibo Nab Agro Chemicals)在内的19家中国参展企业被禁止在为期3天的交易会上展示自己的产品。起因是全球最大的化学品生产商巴斯夫(BASF)与另两家公司一道,向中国竞争对手发出了逾36项禁令(injunctions),原因是这些中国企业在格拉斯哥农用化学品交易会上涉嫌专利侵权。这些禁令是苏格兰法院在“不另行通知”(“without notice”)基础上做出的,上述公司可能对此提出异议。但英国Addleshaw Goddard律师行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理查德•肯普纳(Richard Kempner)表示,去年发出的禁令,没有一个导致任何上诉抗辩程序。
中国企业赴海外参展是积极融入、开拓国际市场的正常举动,但日益引起国外对手的关注。利用当地的禁令制度来人为设置壁垒,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打击了中国企业在海外开拓业务的努力,并给企业的信誉、销售渠道带来消极影响。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环境,可以采取以下几个途径:
一、 根据参展日期,及时进行相关专利检索。要审查自己欲参展的产品在参展国是否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索。目前,多数国内专利所自己承办的海外专利检索仅限于美国、日本、欧洲的主要国家,如果参展地是在其他国家,那就比较麻烦,国内专利所一般都是委托当地的同行来检索,这样的检索成本和时间就相对较高。企业要据此把握好时间节点,不要贻误了参展日期。专利的分类国内外有所不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在欧洲和我国就有很大区别,这一点企业要特别注意。
二、 与交易会组委会签定的合同中,要注意审查与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的相关条款。由于双方谈判地位不对等,很难对条款作出修改。但仍应该尽量争取。
三、 如果经过检索确信自己的产品在参展地有正当的权利,那也应该提前作好预备方案以防止竞争对手(尤其是参展当地的竞争企业)向法院申请禁令救济。为此,首先要了解当地法院的禁令制度的实际运作(如应申请人申请而颁发禁令的机率大小、所需要的证据充分程度、相关程序、有可能造成的影响等),这可以向一些专业律师了解。如果确实发生了本案中的情况,看是否时间允许提起抗辩,以阻止禁令的颁发。其次,如果受禁令影响而无法参加展会,可以尝试在我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目前,我国的确认不侵权之诉虽然没有系统的司法解释来调整,但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对国外权利滥用人也是可以在国内起诉的,这样可以享受“主场”( home court)便利。但如果对方在国内没有代表处或常设机构,那么诉讼的程序就要相对长一些,但毕竟可以凭此造势,为自己挽回一些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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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国家档案局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第九条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
受理部门与审查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受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四章 期限与送达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申请材料目录,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执行。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档案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执行,统一编号并加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八条 对于非行政许可类的审批项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和作出决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汉中市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和巩固退耕还林治理成果,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千意见》(国发[2004]24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耕还林任务的分解下达、作业设计与审批、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和管理等,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退耕还林实行“全民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退耕还林工作负全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原则;
(二)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综合治理原则;
(三)政策引导与尊重农民意愿相结合原则;
(四)尊重自然规律,坚持适地适树原则;
(五)团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下达与作业审批

第五条 级相关部门将退耕还林计划下达后,市级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任务下达到县区;县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其分解到乡镇。
第六条 县区分解下达年度退耕还林计划时,应按照县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坡耕地面积、土地立地条件、农业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七条 在保证每人一亩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下列耕地可纳入退耕还林钱粮兑观的范围:
(一)25度以上陡坡耕地;
(二)水上流失严重的坡耕地;
(三)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第八条 项目布局应坚持“生态优先,相对集中,按流域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县区为核算单位,生态林的比例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高于20%;一个乡镇应在三年内安排完毕,—个村应在2年内安排完毕。
第九条 作业设计由具有丁级以上森林调查设计资格单位承担,设计执行《陕西省退耕还林设计办法》及《补充规定》。
第十条 生态林应选择抗性强的乡土树种和兼用树种,坚持多树种混交种植,其混交林比例不低于其面积的10%,并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经济林应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发展,选择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树种。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文件应于造林前两个月,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形式一式五份报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县区设计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 设计审批采取现地抽查和内业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现地抽查: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设计文件,按不低于当年退耕还林计划面积的10%,抽取村级单元,检查其地类区划及林种、树种配置是否合理,面积是否与设计相符。
(二)内业审查:检查项目布局是否坚持了相对集中的原则,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图表是否齐全。

第三章 施工管理与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设计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退耕户,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设计批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退耕还林任务。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后的退耕还林设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所需种苗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应。所供种苗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证签不全的,退耕户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造林工作结束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查,后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做出评价。
第十八条 成活率检查在第二年秋季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全面自查后,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九条 成活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85%)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耕户按原设计限期补植或重造,补植或重造所需种苗由退耕户自己负责。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条 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管护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退耕户在完成退耕还林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国家按退耕地还生态林暂定8年、经济林5年、草2年的期限,按年度兑现粮食补助和管护费。
第二十二条 补助粮由粮食部门负责兑现,管护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二十三条 补助粮食和管护费兑现点设在乡镇,直接兑现到退耕户,禁止他人代领
第二十四条 粮食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50公斤(原粮),管护费为每亩每年20元。
第二十五条 补助粮食品种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各县区可根据退耕农户需要供应成品粮,其折算标准由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补助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食用粮质量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不能供应给退耕户,退耕户有权拒绝接收。
第二十七条 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调运等费用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转嫁给供粮企业和退耕户。
第二十八条 退耕户要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退耕还林后林木的抚育、管护等工作,每年凭林业部门发放的验收卡领取钱粮补助。
第二十九条 退耕户在领取钱粮补助期间,在做好退耕地还林后管理的同时,必须按照“退—,还二还三”的要求,认真完成好荒山造林任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好、成效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每三年实施一次。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后经验收核实的地块,属林业用地,其征用、占用、管理和改变用途的,适用于《森林法》等法规。
第三十二条 凡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实施退耕还林后的地决,应进行封山禁牧,严禁复垦。
第三十三条 凡出现复垦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凡出现三至五户复垦者,停止其所在村的政策兑现,直到纠正;
(二)—个乡镇范围内发现二个以上村因复垦被停止兑现的,停止该乡镇的政策兑观;直到纠正;
(三)在—个县区范围内,出现30%乡镇因复垦被停止兑现的,停止该县的政策兑现,直到纠正。
第三十四条 复垦的农户,除停止政策兑观外,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本辖区内出现复垦或其它严重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由政府—把手任组长,计划、财政、国土、审计、民政、林业、粮食、监察、水利、农业等部门为成员的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统—负责本级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下设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
第三十七条 退耕还林办公室主要职责:
(—)本辖区退耕还林规划编制;
(二)工程实施进展及质量与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三)钱粮政策兑现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工程设计的审查与批准;
(五)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查处;
(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退耕还林办公室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编制和财政预算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计划并经过作业设计审批的退耕地还林和宜林荒山造林。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复垦是指在经退耕还林治理后的林用地中套种农作物及其它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I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