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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对收受的储蓄卡上金额未支取的部分如何认定/冯明超

时间:2024-07-11 01:3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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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件1

被告人对收受的储蓄卡上金额未支取的部分如何认定

作者: 冯明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新,女,55岁,原系四川省达州市中心医院功能检查科主任(主任医师)
1999年至2001年,时任原达州地区(现达州市)人民医院功能检查科副主任并主持工作的被告人李新,在向本单位申请购买四川成都榕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榕株公司)的惠普1000型彩色多普勒超声成像系统(简称彩超)和本单位购买惠普4500型彩超其以单位负责人名义验收签字过程中,先后收受榕株公司总经理罗志榕送的现金3万元和16万元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存折由罗志榕保管)。 2001年1月7日李新持卡到建设银行核实了卡上金额为16万元,因不知建行储蓄卡连续使用交易达到规定的笔数后,需到建设银行所属联网储蓄所补登存折,储蓄卡才能继续使用的规定,当其连续46次在达州市建设银行多处框员机上取款2.3万元后,在第47次取款时发现框员机提示卡上无钱,认为卡上余款已被罗志榕用存折取走,便没有再行取款。案发后,李新退出脏款5.3万元,检察机关从李新使用的名为张玉的建行帐户上追回余款及孳息计14.080538万元。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收受一张存有16万元人民币的储蓄卡,送卡人罗志榕未将该卡的储蓄存折交给李新,虽然李新可以随时提取,由于持卡人和持折人都可以取款,故该16万元财产权利还没有发生完全的转移。依据建行储蓄卡章程第十一条“卡、折并用的储户,连续使用储蓄卡办理交易达到银行规定的笔数后,应到建设银行所属的联网储蓄所补登存折,否则,储蓄卡将不能继续办理交易”的规定,李新没有储蓄存折,无法进行补登,故卡上余额13.7万元,李新始终不能获得,不应认定为李新的受贿金额。为此,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新收受他人现金3万元和收受建设银行储蓄卡从框员机上取出的2.3万元,共计5.3万元为李新受贿金额。
据此,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李新所获全部脏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李新接受罗志榕存有16万元的建设银行卡及其密码时,其受贿16万元的行为已实行完毕,达到既遂状态。判决书只认定李新从银行卡上取走的2.3万元系受贿金额,卡上未取的余额13.7万元不是受贿金额的结论是错误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9万元,侵犯了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达州市人民检察机关提出李新受贿金额为19万元,经查属实,应予支持。检察机关提出李新接受罗志榕存有16万元的建设银行卡及其密码时,其受贿16万元的行为已实行完毕,达到既遂状态的抗诉意见,经查,根据建行的相关规定,李新所持储蓄卡在使用48次后,必须到银行补登存折,否则,将不能再行取款。李新所收的储蓄卡曾被使用过2次,在李新从该储蓄卡上连续取款46次后,已无法再行取款。由于李新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已无法实际占有卡上余款13.7万元,其受贿16万元未能得逞,尚未实现其犯罪目的,系犯罪未遂。因此,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新收受罗志榕16万元已达到既遂状态的理由,与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不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予采纳。鉴于李新受贿19万元中有13.7万元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原判认定李新犯受贿罪的事实正确,但认定犯罪金额为5.3万元,对其未实际占有的13.7万元不认定为犯罪金额,由此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李新受贿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达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即以受贿罪,判处李新有期徒刑五年;对李新获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对赃款及孳息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李新对储蓄卡上未取走的13.7万元是否应认定受贿金额?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三、裁判理由
(一)储蓄卡上未支取的款项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当前大额贿赂犯罪行为多以储蓄卡作为载体,通过储蓄卡来完成。这种犯罪有两种情况: 其一,行贿人以受贿人的名义开户存入大额现金后,将卡送与受贿人,此种情况财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受贿人收到的储蓄卡等同于收到现金,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其二,行贿人以他人的名义存入现金后将卡和密码送与受贿人,收到的储蓄卡的金额是否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较大。
我国刑法学对如何认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标准。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控制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三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所有权人因犯罪分子的索取或者收受行为丧失该物所有权为标准,四是损失说,认为以造成所有人财物损失为标准。
笔者认为:所有权转移说仅仅针对动产好认定,但对于不动产如土地、房产,犯罪分子实际取得,占有该财产,却不办理过户,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明显不利于打击犯罪。损失说对钱权交易而言,没有损失可言,财产有无损失,是一个量刑情节,不是认定犯罪构成和既遂、未遂的标准。控制说和失控说之间有一个时间差,涉及到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我赞同控制说,这符合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来看,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或支配收受的财物作为认定标准,能做到不枉不纵,符合立法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罗志榕没有将存折交与李新,但李新知道储蓄卡的密码,已实际控制储蓄卡上的金额,补登存折后储蓄卡才能继续交易,不影响李新实际占有、控制的事实。李新完全可以分几次取完储蓄卡上的金额,只是每笔取款数额太少,才出现在交易48次后无法取款的情况。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16万元属于李新受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二)卡上余额13.7万元应属受贿犯罪未遂
如何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呢?我国刑法学存在着不同的学论,主要有以下四种:承诺说,谋利说,重大损失说,收受说。
笔者认为前三种观点都是不恰当的,承诺仅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事件之一,行为人刚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对犯罪人失之过严。谋利说强调行为人只要为他人谋利,无能是否得到赌赂,均视为犯罪既遂。依此标准只受贿不为他人谋利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吗?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谋利难以认定;再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宗旨就是为相对人谋利,那又如何区分犯罪与正常公务行为?重大损失说之缺陷是显然的,是将刑法的处罚与既遂未遂标准混同起来,它只是一个量刑情节。收受说是从犯罪构成标准的角度来对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进行划分,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对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的规定是一致的,笔者赞同这一学说。还应当注意《刑法》第385条“索取或者收到财物”既是受贿罪的构成之一,又是犯罪行为人所追求一种结果,故受贿罪属于结果犯。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何为“未得呈”?刑法通学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来说,犯罪未得逞是指作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导致这一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新在建设银行联网储蓄所取款48次之后,由于罗志榕没有将存折交给李新,李新无法进行补登,持储蓄卡不能支取卡上13.7万元,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结果无法实现。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储蓄卡上未支付13.7万元属于犯罪未遂是正确的。由于李新已控制储蓄卡上人民币16万元,属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李新收受储蓄卡上金额16万元为受贿数额,对于已实际取出占有了的部分认定既遂,而对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出的部分13.7万元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对李新减轻处罚是正确的。

2008. 4. 1

提示: 查阅、下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文本,可以在百度网页上搜索“冯明超” 或“(2008)川行终字第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也可拔打028--88057681,13980999179索取。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综[2005]2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及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资质的依据。

  二、放宽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4号)第十五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有关条件。即在内地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设立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时,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及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香港、澳门居民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及技术骨干总人数的八之之一。

  三、两个以上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各公司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合并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合资或合作企业资质的依据。

  四、放宽香港、澳门专业及技术人员在内地居留期限的规定,将其居香港、澳门时间,亦计算为内地居留。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淮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和能源基地,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今年,淮河和太湖两流域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党政军民团结奋战,取得了抗洪救灾的重大胜利。在抗洪斗争中,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来建设的大量水利工程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

,也暴露出两流域治理中的问题,主要是防洪除涝标准低;河湖围垦、人为设障严重,排水出路不足;流域统一管理比较薄弱;有些城镇、企业及交通等设施建在低洼地,防洪能力低。为了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国务院决定,从今冬起,用十年和五年时间,分别完成治理淮河和太湖的任

务。


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五年,国务院两次治淮会议确定的流域治理总体布局及建设方案,仍然是进一步治理淮河的基础。要坚持“蓄泄兼筹”的治理方针,近期以泄为主,用十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以下工程建设任务:
(一)加强山丘区水利建设,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搞好水土保持。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修建板桥、石漫滩等重点水库。
(二)扩大和整治淮河上中游干流的泄洪通道。“八五”期间,铲除经常行洪的行洪区堤防,退建蒙洼、城西湖等行、蓄洪区堤防并迁移堤内人口,加固淮北大堤等重要堤防及蚌埠、淮南等城市圈堤,加强行、蓄洪区建设,兴建怀洪新河。“九五”期间研究建设临淮岗控制工程。以上

工程完成后,淮北大堤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三)巩固和扩大淮河下游排洪出路。“八五”期间,疏通和加固入江水道,行洪能力达到一万二千立方米每秒;续建分淮入沂工程,行洪能力达到三千立方米每秒;加固洪泽湖大堤。“九五”期间建设入海水道,使洪泽湖大堤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四)续建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工程。“八五”期间达到二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九五”期间达到五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五)治理包浍河、奎濉河、汾泉河、洪汝河、涡河、沙颖河等跨省骨干支流河道,并进行湖洼易涝地区配套工程建设,提高防洪除涝标准。
为此,要进一步做好治理淮河的各项前期工作,修订完善淮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优化防汛调度方案,发挥已建工程的最大效益。


太湖流域治理以防洪除涝为主,统筹考虑航运、供水、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等方面的需求。“八五”期间着重解决太湖洪水出路问题,基本完成总体规划确定的太浦河、望虞河、杭嘉湖南排工程、环湖大堤、湖西引排工程、红旗塘、东西苕溪防洪工程、武澄锡引排工程、扩大拦路

港、泖河及斜塘和杭嘉湖北排通道十项骨干工程。同时,加强平原河网和圩区建设,形成以太湖为中心、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流域工程体系。流域防洪达到防御一九五四年型洪水的标准(相当于五十年一遇),相应提高除涝标准。
今冬明春重点打通太浦河、望虞河,保证在明年汛前两河总泄洪能力达到四百五十立方米每秒。


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必须从全局出发,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水利不仅是农业的命脉,而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要从人口、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治理淮河和太湖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增强全民的治水意识,发挥各方面办水利的积极性。
(二)统一治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流域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确定的治理方案及实施计划进度,分工负责,抓紧实施。要上、中、下游统一治理,顾大局,讲整体,局部服从整体,团结治水。
(三)增加投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重点建设工程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分担;面上和配套工程投资,由地方负担。国务院已决定增加治理淮河和太湖两流域的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增加投入。同时,可组织城乡受益地区的单位和群众集资、投劳,具体集资方案,由省(市)人民政府报

国务院审批。各类农业开发资金也可用于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要本着安全、实用和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建设内容和工程标准。
(四)加强城镇及工业、交通等设施的防洪建设。城镇防洪设施是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及工业、交通等设施,要有必要的防洪保障,所需建设资金由城镇及工交企业自行解决。与江河湖泊防洪有关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可行性报告中作出防洪评价,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批准,方可立项。
(五)加强淮河行洪、蓄洪区治理。有关省人民政府要按照流域治理规划,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汛期能及时有效运用,并使区内居民有比较安全的生活环境。要严格控制行洪、蓄洪区人口,对经常行洪的行洪区居民,要下决心外迁。要实行防洪保险制度。行洪、蓄洪区的农业税在受灾

年份要适当减免,给予必要的照顾。要指导并资助行洪、蓄洪区内居民修建庄圩、庄台,修建永久性房屋要建平顶房。加强区内排灌设施建设。
(六)加强流域机构统一管理的职能。流域内重要水利工程,由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统一调度。太湖流域太浦河、望虞河上的主要枢纽工程,由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管理;淮河流域安徽省梅山、佛子岭、响洪甸、磨子潭四座大型水库和河南省宿鸭湖、鱼山、板桥、南湾四座大型水库

,淮河干流主要分洪工程和洪泽湖枢纽,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统一调度。具体办法由淮河水利委员会与有关省商定。要加强河道、湖泊的管理,做好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水资源保护。严禁违法围河围湖造田、养鱼和人为设障,违法围垦和侵占的河湖滩地要坚决退田还河

还湖,一切行洪障碍要坚决清除,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建立和完善水工程的经营管理制度,分级确定水工程管理经费来源,并按有关法规收取水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七)加强领导。成立国务院治淮领导小组,田纪云副总理任组长,豫、鲁、皖、苏四省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组成。成立太湖治理领导小组,由水利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负责人组成。各省、市政府也应切实加强治理工作的领导。
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要进一步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精神,不失时机地掀起一个既有声势、又扎扎实实的水利建设高潮,认真完成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各项建设任务。



199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