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保持水体生态平衡,规范游泳和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水域和湖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两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和垂钓。
第五条 “两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以下区域禁止游泳和垂钓:
(一)红枫湖:北起太阳岛,向东至贵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工行培训中心、滴澄关码头,向南至花鱼洞大桥沿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线,西至上寨、仡佬寨一线;
(二)百花湖:北起百花湖西岸1257.5高程小山至高点,向东沿百花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线直至朱昌镇,东至铺子头、松林坡码头一线,南至观音山庄,西至河坝岛、老旧土岛一线。
前款规定禁止游泳和垂钓的区域图,由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组织绘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在第五条第一款确定的禁止游泳和垂钓区设置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标示标牌。
第七条 在非禁止游泳和垂钓区域,进行垂钓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投放饵料,采用“喂塘子”的方式诱钓;
(二)禁止搭建钓鱼棚等临时构筑物。
第八条 在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乱扔垃圾;
(二)禁止擅自改变和毁坏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公共安全设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两湖”水域游泳和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检查,对违规游泳和垂钓的要依法劝阻和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域内游泳、垂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部关于改变归口集体企业管理办法的意见(摘要)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改变归口集体企业管理办法的意见(摘要)
1984年2月9日,商业部
意见(摘要)
……
一、实行自主经营
归口的集体企业,要根据便于经营和现实条件,通过有领导的民主协商调整核算单位,原则上以自然门店为单位独立核算,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
集体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独立的联合机构(如商业综合公司、专业公司、总店等)。联合机构可以是经济实体,也可以是不脱离原单位工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联合机构的名称和组织形式,由集体企业共同商定。其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协商搞好网点建设和搞活业务经营;(三)组织联购分销;(四)统一管理和协商使用集体联合公积金;(五)协商举办必要的联合集体福利和退休费统筹支付工作;(六)组织职工业余学习,交流先进经验,做好思想工作等。
商业行政部门今后管理集体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一)指导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制定归口集体企业发展规划;(三)组织领导骨干的学习;(四)协调各方面关系等。归口管理的行政部门、专业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必须贯彻扶持集体商业发展的方针,在业务上进行指导,货源上给予支持。
集体商业要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职工大会。职工大会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集体企业的领导人,要经过职工群众充分酝酿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可以随时撤换。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原派到集体企业工作的干部,应逐步撤回,今后不要再给集体企业派干部。集体企业如有特殊需要,可在一定时间内聘请国营干部帮助工作。
国营商业、供销社为安置待业子女而兴办的集体企业,经济上要脱离同国营公司、供销社的依附关系,按照集体所有制的原则办好企业。
国营商业、供销部门原来代管的联合公积金应移交给集体企业的联合机构管理。对过去被平调的联合公积金、公益金和其他资产要认真地清理、归还。今后严禁新的平调。各地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提取、保管、使用联合公积金的办法。联合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各地本着少提多留的原则研究决定。
二、实行经营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为了解决“大锅饭”的问题,充分发挥职工的经营积极性,归口集体企业内部都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坚持责、权、利相结合,责任第一的原则。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应简便易行,要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维护消费者利益;要制定合理的经济指标,提出服务质量要求。
凡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所得税仍由企业缴纳,不搞税额承包。集体企业职工的分配方式应比国营企业更灵活一些,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浮动工资或其他分配形式。职工的收入水平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按照企业的经营情况,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使职工收入水平同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贡献大小密切联系起来。税后盈余不得吃光分净,要提取各项基金,奖金分配也要做到以旺补淡。
三、职工集资,适当分红
集体企业绝大多数职工没有股金。为了体现集体经济“职工集资,适当分红”的原则,把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进一步充实企业的流动资金,应吸收职工入股。股额和入股多少由各地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今后招收的新职工要带股进店。股金在本人离店时退还。
股息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支付,在费用中列支,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规定,还可以从盈余中分取红利,红利与股息相加,最多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五。企业没有盈余或发生亏损时,只发股息不分红利。原有的私股股金也照此办理。
四、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发扬经营特点
归口集体企业必须切实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和经营作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积极搞活经营。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别样,可以零售为主,兼营国家政策许可并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批发业务;可以经营允许上市和多渠道流通的农副产品,可进行城乡、地区间的贩运,批买批卖,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可以向当地国营二、三级批发企业和供销社进货;可以到省内外其他市县的批发企业进货;可以同省内外国营工业企业、社队企业挂钩,可以在省内外小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贸易货栈采购。城市的集体企业可以下乡赶集,农村的集体企业也可进城按市场管理部门的布局摆摊经营,也可以实行商工、商农、商商联营。
归口集体企业要努力恢复和发扬自己的经营长处,采取灵活多样的购销形式,切实改变“官商”作风。坚持早开门晚闭店,走街串巷,服务上门,拆零出售,连销带购等经营特点,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五、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加速人才培养
集体企业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团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商业学校要注意培训集体职工。要搞好职工的“双补”教育,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职工队伍政治觉悟、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