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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实习协议劳动关系认定/张娇东

时间:2024-07-02 07:0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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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19日,原告赖某(丙方)与被告钢管公司(甲方)、第三人成教学校(乙方)签订《实习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学生实习基地,期限自签约之日至2011年1月18日,实习期满,表现良好者可在甲方继续工作,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甲方负责实习人员岗前培训、考核管理,准时发放工资;乙方按时安排人员到岗实习,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工作;丙方自愿到甲方实习并服从管理,辞职须按程序交接,擅自离职的,不支付工资;丙方属实习岗位,按招聘简章的待遇支付工资。签约当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从事轧机工作。被告招聘的工人与实习生实行同工同酬。原告每月工资800元,另发有其他补贴。2010年11月原告在工作时受伤,经仲裁后原告不服,起诉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明,成教学校是为成人提供各类学历教育和技术培训的事业法人。2010年5月,其将原告登记在《报名册》上,但未对原告进行过培训,原告未在该校上课。学校未收取原告培训费,也未向原告颁发学生证和培训证书。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原告不属在校学生实习。在校学生实习是指高等教育院校尚未毕业的在校生,根据教学需要,由学校安排到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课堂知识,是学校教学的延伸,一般不视为就业,实习生与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本案原告并非成教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该校未对原告进行培训,也未收取培训费、未颁发学生证和培训证书等,即原告不受成教学校的管理,其到被告公司“实习”并非学校对其教学培训的延伸。所以,原告不属于在校学生实习。
2.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首先,原告与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其次,原告在被告公司“实习”,接受被告的管理,遵守被告关于辞职等规章制度,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再次,原告独立从事被告业务组成部分的轧机工作,被告按招聘工人的待遇向原告支付工资及补贴,双方形成有偿劳动。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实习协议》不应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障碍。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常采用类似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行招工之实。在此类案件事实认定上,应着重审查实习人员是否为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实习是否为学校教学的组成部分、实习人员是否以学习技能为目的以及用人单位对实习人员考核管理、支付报酬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而不应仅依据实习协议进行事实认定,以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相统一,运用法律的评价与指引功能抵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


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12年是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201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促稳定的总要求,全面贯彻“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大力加强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构成,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各专项法律的宣传月、宣传周和宣传日等平台,组织开展好集中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形成全社会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开展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信访、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深入学习宣传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学习宣传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和社会救助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法制宣传教育群众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努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加强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4、深入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总结“五五”普法期间,开展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结合不同重点对象的特点和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开展适合不同重点对象需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具有本地、本部门特点的重点对象,开展好专项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

  5、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加大考试考核力度,增强考试考核的针对性,强化对考试考核结果的使用。结合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特点,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学法用法活动,丰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6、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修订完善各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考试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三、组织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扎实推进“法律六进”

  7、精心设计主题活动载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促稳定总要求,以“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育为主题,结合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和单位特点,设计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载体。建立健全主题活动的推进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完善标准,量化指标,加强考核,确保主题活动顺利开展。

  8、推进主题活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坚持面向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和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活动,把法律送到群众手中,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

  9、努力扩大主题活动的覆盖面。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延伸,扩大主题活动的影响;加强偏远乡村、新建社区、企业和单位以及非公企业、新社会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学校周边、城乡接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区域法制宣传教育,确保主题活动覆盖全社会。

  10、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结合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六进”内容、途径和方式,推进工作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完善“法律六进”的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法律六进”取得实际效果。

  四、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11、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明确创建目标,丰富创建内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基层法治创建,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12、健全完善法治创建工作考核考评体系。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法治创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健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各项法治创建活动规范运行。

  13、加大法治创建活动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组织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和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适时组织开展法治创建现场会和各项推进活动,总结交流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经验;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加大对法治创建典型经验的宣传,树立不同类型法治创建活动先进典型。

  五、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14、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制度。在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

  15、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文艺汇演、文学、戏曲、书画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积极引导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1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继续巩固和发展传统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积极拓展新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大力加强法制公园、法制广场、法制长廊等普法园地建设,发挥城市、乡村公共文化场所如图书馆、文化场馆的作用,使其成为传播法治文化的重要阵地。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推荐活动,在全国推荐和树立一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六五”普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17、切实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明确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和工作机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18、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根据“六五”普法规划部署,通过各地、各部门推荐,建立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以点带面,推进“六五”普法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

  19、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加大普法骨干培训工作力度;健全充实各级讲师团,组织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普法志愿者活动,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普法志愿者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普法志愿者培训;协调有关新闻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规范,通过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等途径,提高法制新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增强法制新闻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有效性。

  20、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自身宣传和对外法制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强媒体宣传,引导和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好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影响。

  畅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交流反馈渠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对外法制宣传。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监管,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针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增长过快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对费用支出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建立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防止费用支出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强化财务监管,促进和引导金融企业以经营效益为中心,根据《金融保险企
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的原则:
(一)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
(二)费用支出指标同经营效益挂钩,根据上年盈利或亏损情况分别按费用率或费用总额予以考核控制,促进金融企业提高经营效益。
(三)实行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控制,当年费用指标节余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 金融企业必须单独设立“费用存款专户”,专门用于本企业除税金及附加、应提折旧、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和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坏帐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的考核与管理,并不得透支。金融企业上述各项费用支出纳入“费用存款专户”统一管理后,费用开支范围和
标准、具体帐务处理和会计科目设置仍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的各级机构(总、分、支机构)每级只能在财会或计财部门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严禁一级机构各部门多头设立费用存款帐户。已经多头设立费用存款帐户的,一律予以撤消。
第四条 结合年度预算申报、批复和考核制度,财政主管机关以金融企业法人为单位统一核定费用指标,统一考核。根据金融企业上年决算的实际盈亏情况和业务发展,按以下两种办法核定当年费用支出指标:
(一)凡是上年盈利的,本年实行费用率控制办法。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费用支出
费用率=----×100%
收入
费用支出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规定的内容(不含税金)以及手续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计算;收入按金融企业全部收入(即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之和)减去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计算。
(二)凡是上年亏损的,本年实行费用总额控制办法。在核定本年费用总额时,以上年费用支出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削减费用总额。
第五条 上年度盈利的金融企业,本年度实行费用率考核办法后发生亏损的,下年度费用支出改按总额控制办法。核定费用指标时按一定比例削减费用总额。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主管财政机关5月底以前予以批复。“费用存款专户”的资金管理在财政主管机关下达费用支出指标之前,金融企业可暂按上年同期实际费用支出的80%予以控制,费用考核指标下达后严格执行。
第七条 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一般不得调整。对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政策调整和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费用支出,确需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的,金融企业应于10月底之前上报主管财政机关,11月底之前主管财政机关根据金融企业实际费用支出情况
,适当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金融企业仍应按原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执行。
第八条 连续亏损的全国性金融企业,由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费用总量控制指标;地方金融企业由其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后下达费用总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金融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费用支出和工资分配管理制度,加强考核,严格费用支出和工资分配管理,堵塞漏洞。
金融企业应在财政主管机关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总行(总公司)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费用率或费用额计划,不得超额分配。
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各项收支,严禁通过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呆坏帐准备金等方式调节盈亏,严禁该摊销的支出不摊销或少摊销,严禁将“费用存款专户”透支或费用挂帐,增加费用支出。
第十条 金融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各项费用支出在国家下达的费用支出指标内据实列支,杜绝不合理开支。特别是微利甚至亏损的企业,更要强化费用支出约束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努力增收节支。重点压缩职工工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修理费
、会议费、差旅费、外事费、邮电费、公杂费等支出项目。同时,要加大机构撤并力度,对长期低效益甚至亏损、扭亏无望的机构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撤并,精简人员,减少开支。严禁违反规定新建、扩建、购买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
第十一条 严格工资支出管理,金融企业各项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对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项目和津贴、补贴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严禁滥定级别、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凡是亏损企业,冻结当年工
资晋级,不得发放奖金,削减工资总额。在金融企业内部,对盈利分支机构和亏损分支机构要区别对待,增加盈利分支机构工资总额时,必须相应压缩亏损分支机构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费用控制指标,人为调节费用开支,不按规定乱列工资性支出等违纪行为,财政主管机关除核定费用指标时相应予以扣减外,并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租赁、财务等全国性金融企业。政策性银行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按财商字〔1997〕344、491号文件执行。
地方性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金融企业费用率(额)计算表
编制单位: 199 年 单位:亿元;%
---------------------------------------
| 项 | 行| 金 额 |
| | |-----|
| 目 | 号|本年|上年|
|----------------------------|--|--|--|
|一、全部收入 | 1| | |
|----------------------------|--|--|--|
| 其中:1.同业往来收入 | 2| | |
|----------------------------|--|--|--|
| 2.系统内往来收入 | 3| | |
|----------------------------|--|--|--|
| 3.营业外收入 | 4| | |
|----------------------------|--|--|--|
|二、计费收入(=1行-2行-3行-4行) | 5| | |
|----------------------------|--|--|--|
| | 6| | |
|----------------------------|--|--|--|
|三、费用支出(=8行+9行+10行+11行+12行) | 7| | |
|----------------------------|--|--|--|
| 1.业务管理费 | 8| | |
|----------------------------|--|--|--|
| 2.手续费支出 | 9| | |
---------------------------------------
续表
---------------------------------------
| 项 | 行| 金 额 |
| | |-----|
| 目 | 号|本年|上年|
|----------------------------|--|--|--|
| 3.业务宣传费 |10| | |
|----------------------------|--|--|--|
| 4.业务招待费 |11| | |
|----------------------------|--|--|--|
| 5.其他营业支出 |12| | |
|----------------------------|--|--|--|
| |13| | |
|----------------------------|--|--|--|
|四、费用率(7行/5行*100%) |14| | |
|----------------------------|--|--|--|
| |15| | |
---------------------------------------
注:1.全部收入指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之和。
2.其他营业支出是指金融企业成本中扣除利息支出、赔款支出、金融
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手续费支出、业务宣传费、防
灾费、业务招待费、汇兑损失、各种准备金、业务管理费以及营业外
支出的其他有关营业支出。



19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