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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6-30 21:0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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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补充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宏观指导,加快调整工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23号)做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企业搬迁改造后原土地用于公建或住宅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统一收取。其中40%上交财政,另60%交市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调办)后,原则按其50%返给企业,50%留作调整统筹基金。
二、企业搬迁改造后原土地用于开发项目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开发办不再统一征收,由项目单位自行配套。
三、企业搬迁改造补偿费中所涉及的国有资产(不含土地)评估。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A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
四、企业搬迁改造资金(指补偿费和分成的土地出让金),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原纺织局和化工、冶金总公司所属企业由市工调办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企业使用搬迁改造资金时,须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投资概算及工程进度要求进行审查。凡使用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批;使用资金100万元以上
的,报主管市长审批。
六、本补充规定由市开发办和市工调办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1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计价格[2001]434号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重新确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3]2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
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的精神,明确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申报
凡符合享受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申请人申请免税手续,统一向财税部门设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财税征收点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一)空置商品房销售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3、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4、《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1份
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二)购入的空置商品房销售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3、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4、《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l份
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l份
6、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卖方)购房发票复印件l份
7、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三)停缓建房地产项目转让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停缓建工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3、《停缓建工程项目确认书》复—印件l份
4、用地证明文件
5、规划报建手续
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四)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续建再转让销售
1、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停缓建工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4、《停缓建工程项目确认书》复印件l份
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五)国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及再转让销售的空置商品房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3、有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l份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l份
5、《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l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对于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的空置商品房,按照《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登记办法》,先办理产权确认登记手续,再凭房屋所有权证、《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等资料办理。
(六)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及再转让销售的空置商品房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3、有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l份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5、《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l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对于法院裁定未办理产权确认登记手续的空置商品房,按照《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登记办法》,先办理产权确认登记手续,再凭房屋所有权证、《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等资料办理。
(七)l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款的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l份
4、付款凭证复印件l份
5、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要由审批部门核对原件无误后,加盖确认章予以确认)
二、受理
申报营业税、契税免税手续,统一由财税部门设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财税征收点受理。申请人按规定向财税征收点提交免税申请材料,符合免税要求的,审批机关予以受理,并开具《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完备的,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审批
财税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四、相关事宜
财税部门凭《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停缓建工程项目确认书》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9)93号文、区建设厅桂建房(1999)第28号文的要求办理。
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由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审核确认并出具《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确认书》,办理时需提交用地证明文件、规划报建手续等有关材料。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