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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4 21:3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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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总则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本《装修标准》以《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规性文件。
本《装修标准》包括: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前者可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次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做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动。
(3)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不允许短期内再次装修或甩项。
(4)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允许条件下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5)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二次装修不允许改动。
(6)根据住宅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所设计住宅的各项标准和性能,初装修房交付使用时也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二次装修应注意的问题。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实行户内初装修(毛坯房)验收、样板房引导装修、菜单式服务,以设计标准为住宅预算的基本依据。
售房前,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明确交用房屋的装修标准。如按设计标准出售而按初装修标准交用,则应按二者预算差价结算冲抵购房款。

装修设计标准和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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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部位 |装修设计标准 |初装修施工标准 |
|--|---------|-------------------|------------------|
| |楼、地面 卧室、 |根据业主要求将垫层、面层全部 |不论面层用何材料,施工一律做 |
| |起居室、内走道、 |设计到位。 |到:现浇砼楼、地面面层一次成活 |
|1 |阳台。 |统一按地砖设计,卫生间必须设 |赶光,预制砼楼面35mm厚细,石 |
| |厨房、卫生间。 |计防水。 |砼一次成活抹平压光。 |
| | | |做完防水层和保护层,不做表面。 |
|--|---------|-------------------|------------------|
| |墙面 卧室、起居 |按业主要求一次设计到位。 |只做至基底,刮耐水腻子,面层不 |
|2 |室、走道等。 |基层做刚性防水,面层贴磁砖 |做。 |
| |卫生间、厨房。 | |做完刚性防水,面层不做。 |
|--|---------|-------------------|------------------|
| | |统一按120mm高,并与墙表面 |1、不抹灰只提供结构面,不做踢 |
|3 |踢脚 |平。 |脚。2、抹灰:120mm高水泥踢脚 |
| | | |与墙基底面平。 |
|--|---------|-------------------|------------------|
|4 |顶棚 |按刮腻子喷浆设计。 |刮耐水腻子,不做面层。 |
|--|---------|-------------------|------------------|
|5 |户门 |符合防水、防盗、隔热、隔声规定, |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
| | |设计一次到位。 | |
|--|---------|-------------------|------------------|
|6 |内门 |设计应明确内门品种、规格、数 |全部内门只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 |
| | |量。满足使用要求。 |并标清埋件位置。 |
|--|---------|-------------------|------------------|

| |外窗及有关部件 |完成外窗全部设计工作。 |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
| |外窗(包括通往阳 | |做水泥窗台(比设计高度低 |
|7 |台的落地门、窗)。|按业主要求设计。 |25mm)。 |
| |窗台板。 | |墙面内保温做法时应留出埋铁件 |
| |窗帘盒轨。 |按业主要求设计。 |并标明位置;外保温做法时,不留 |
| | | |埋件。 |
|--|---------|-------------------|------------------|
| | |一次设计到位,并提供各专业管 |按所有卫生洁具均不装,冷、热水 |
|8 |卫生间 |线综合图。 |管按设计将管道接卫生间预留接 |
| | | |管位置(并安装截止阀门)。 |
|--|---------|-------------------|------------------|
| | | |防水层以下污水管均应安装到 |
| | | |位。台、柜、洗池一律不装,但排 |
| | |按照洗、切、烧工艺设计到位,设 |气竖管必须施工到位。燃气热水 |
| | |备齐全,设排油烟、排气道,提供 |器的冷、热管水管经水表安装到 |
|9 |厨房 |各专业管线综合图(包括煤气管 |卫生间。燃气管安装至接灶具支 |
| | |线,煤气表为低锁表)。 |管的转心阀门(含阀门)不装灶 |
| | | |具;煤气表宜按低锁表方式设计 |
| | | |安装。污水管除与洁具相连短管 |
| | | |外均应安装到位。 |
|--|---------|-------------------|------------------|
| | |提供可选择的隔墙位置和选材并 | |
|10|非承重的分隔墙 |按规定提供各种线路和开关位置 |除分户墙、厨卫间隔墙外一律不 |
| | |等的全部设计图纸。隔墙应规定 |装。 |
| | |重量限制。 | |
|--|---------|-------------------|------------------|

| | |设计荷载不小于250Kg/平方米。 | |
| | |1、封阳台栏板高度应与窗台高度 | |
| | |一致(850mm或900mm高)。室 | |
|11|阳台 |内外地面高度一致。2、不封阳台 |阳台栏板内面和楼面做法与房间 |
| | |时,850mm或900mm高度以上, |内部规定相同。 |
| | |应做横向栏杆并考虑封阳台的条 | |
| | |件和排水设施。 | |
|--|---------|-------------------|------------------|
|12|空调器支架 |完成空调器定位、管线、支架、托 |按设计一次施工,孔洞预留。 |
| | |板全部设计。 | |
|--|---------|-------------------|------------------|
|13|暖器片 | |按设计安装到位。 |
|--|---------|-------------------|------------------|
| |照明灯、灯具及控 | | |
| |制开关 | | |
|14|起居室、卧室、卫 |按简易灯具设计到位。 |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隔墙 |
| |生间、内走道、阳 | |其灯具及开关不予安装。 |
| |台等。 | | |
|--|---------|-------------------|------------------|
| |插座(含一般插 | | |
| |座,空调专用插 | | |
| |座,卫生间浴室的 | | |
|15|专用插座,洗衣机 |按规范要求设计。 |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非承 |
| |插座等) | |重墙其管线不安装。 |
| |起居室、卧室、卫 | | |
| |生间、内走道、阳 | | |
| |台等。 | | |
|--|---------|-------------------|------------------|
| |电视及电话插座 | |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非承 |
|16|起居室、卧室、卫 |按规范要求设计。 |重墙其电视、电话插座不安装。 |
| |生间、内走道。 | | |
|--|---------|-------------------|------------------|
|17|消防设施 |按规范要求设计。 |按设计安装到位。 |
|--|---------|-------------------|------------------|
| | | |钢筋砼楼梯,踏步做到基层,木钢 |
|18|户内跃层楼梯 |按规范要求设计。 |楼梯做到踏步基层,扶手一律不 |
| | | |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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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7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鳗鱼苗资源和产销管理的规定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鳗鱼苗资源和产销管理的规定
江苏省政府


(一九九0年一月七日)


鳗鱼苗是我省珍贵的渔业资源。为了整顿鳗鱼苗捕捞、收购、销售上的混乱现象,保护和合理利用鳗鱼苗资源,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完善鳗
鱼苗资源和产销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鳗鱼苗禁捕制度。内陆水域(包括长江)属鳗鱼苗禁捕区。沿海水域禁捕期为每年五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十日。在禁捕地区、禁捕期内,严禁捕捞鳗鱼苗。凡违禁捕捞的,由渔政机构没收网具,没收所捕鳗鱼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渔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凡专业渔民、兼业渔民、沿海有捕捞条件的养鳗单位,在捕捞季节、非禁捕区内从事捕捞活动,须向当地县以上水产部门申领鳗鱼苗捕捞许可证。鳗鱼苗捕捞许可证由省水产局统一核发,凭证在指定地点捕捞。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无证捕捞。无证捕捞的均属
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
三、对鳗鱼苗实行统一收购。凡省内沿海水域捕捞的鳗鱼苗,一律由经省水产局颁发收购证的当地水产供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鳗鱼苗收购业务。沿海地区成鳗养殖场确有捕捞能力的,可申领鳗鱼苗捕捞许可证,实行自捕自养,但必须从严控制
并纳入当地成鳗养殖供苗计划,自养多余部分必须交水产供销部门收购,自捕不足的,由水产部门按养殖计划调补,严禁养鳗场擅自出售、收购、转卖鳗鱼苗。
四、强化鳗鱼苗的计划管理。鳗鱼苗资源的安排,继续执行“先养后出”、“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鉴于年际间鳗鱼苗产量不均衡,对省内养殖用苗和出口用苗的安排,一般年份以捕捞量10吨为基数,按4:6分配,即养殖用苗4吨,出口用苗6吨;正常年份,在鳗鱼苗收购开始
,即按上述比例同步安排养殖和出口用苗。捕捞收购的鳗鱼苗低于10吨的年景,首先保证养殖用苗,其余的出口;收购超过10吨的年景,在保证安排基数内养殖用苗和出口用苗以后,优先增加出口。鳗鱼苗资源丰富的年份,在满足省内成鳗养殖和出口需要的前提下,可酌情支援外省养
殖成鳗。
养殖用苗计划由省水产部门会同经贸部门联合下达。养殖用苗的安排要与成鳗出口挂钩,签订购销合同。
五、整顿养鳗秩序,有计划地发展养鳗业。对现有养鳗场要全面清理登记,对具备养成鳗条件,尤其是利用余热和节省能源,效益好的企业,要积极扶持,保证供苗。对一哄而起,无养殖条件而专养黑仔鳗出售的,要停止供苗,停止生产。
六、加强鳗鱼苗的调拨工作。产苗市养殖成鳗用苗,由所在地水产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按省下达的计划进行调拨;非产苗市养殖场所需的养殖用苗以及出口用苗,由产区水产供销部门收购后,按省确定的分配比例和养殖计划,调运常熟中转站,统一由省经贸部门按计划安排调拨。提供给
非产苗市的养殖用苗,由调入市向产苗市补偿部分外汇,补偿标准由省经贸部门会同水产部门根据当年国际市场情况确定,并由经贸部门于年终结算划拨;中外合资养殖场养殖用苗,按上述原则由用苗企业负责外汇补偿。
七、对外省养殖单位所需的鳗鱼苗(包括黑仔鳗),由兄弟省水产部门牵头与我省水产局联系,省水产局在征求省经贸部门意见后,在保证省内养殖和出口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外省购买鳗鱼苗争取按当年国际市场价格支付外汇,纳入我省鳗鱼苗出口创汇基数。严禁外省任何单位和个人
直接到产苗区采购鳗鱼苗。各市县未经省批准不得自行向省外销售鳗鱼苗。
八、继续执行准运证制度。省内运输鳗鱼苗许可证,由省渔政机构或委托市县渔政机构签发,并抄送同级经贸部门。出省运输许可证,由省水产部门征求经贸部门意见后签发。
九、加强鳗鱼苗价格管理。省内鳗鱼苗收购必须坚持统一价格。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水产、经贸部门于当年开捕期前联合下达。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准擅自提高或压低价格。
十、继续收取鳗鱼苗资源保护费和产销管理费。资源保护费按每公斤300元收取,对于出口用苗,由捕捞者和外贸部门各承担一半;对养殖用苗,按每公斤150元收取,由捕捞单位或个人承担。产销管理费由捕捞者承担,按收购价格的3%提取,其中40%交省用于长江鳗鱼苗禁
捕管理,其余留地方。保护费和管理费,只能用于鳗鱼苗的流放和渔政管理。水产部门发放捕捞证、收购证,仍按原规定收费。除上述各项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一、依法打击非法活动。在鳗鱼苗捕捞季节,各地要广泛宣传渔业法,宣传政府有关鳗鱼苗产销管理的各项规定。沿海、沿江地区水产部门要集中力量,会同经贸、公安、财政、税务、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加强捕捞管理和市场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捕捞,严禁走私倒卖
。凡查获走私倒卖的,由渔政部门没收全部鳗鱼苗,并处以鳗鱼苗价格一到二倍的罚款。对查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十二、加强鳗鱼苗产销管理工作的领导。省和沿江、沿海地区的有关市县,都要建立鳗鱼苗产销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在鳗鱼苗捕捞季节,组织各有关部门协同动作,并协调解决产销工作中的矛盾。
十三、以上规定于一九九0年开始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0年1月7日
合同实务指南(三)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创作(共四部分)
作者 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www.hetonglvshi.com



41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出现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因不可抗力发生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并不是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害,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并未免除。
有当事人认为发生不可抗力后,对于合同的履行就认为和没有订立过合同一样,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发生不可抗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相关的证明。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责。
不可抗力仅导致迟延履行的,仍应履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42什么是违约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顾名思义,当事人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而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合同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附随义务等等(请参见本指南26)。对上述合同义务的违反均是违约。
过错归责是现代社会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论社会生活,还是司法实践均存在这样的一种遗留倾向。但这种归责原则并非我国《合同法》的主流,现行的1999年《合同法》主要采严格责任原则,即除具备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形,当事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论你是不是有过错。

43违约责任主要有哪些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么这三种违约责任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首先如果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应当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需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损失扩大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而继续履行后,或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其它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实现的条件主要是可执行性。对于以金钱为内容的合同义务完全可以无条件的适用继续履行。但对于非金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关于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失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可能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以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限,其中包括原有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如同合同得到履行的合同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定其范围的是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违约行为造成的。
同时《合同法》又对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部分损失是没有预见的或者是难以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就对这部分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害,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具备,那么就应当承担如此赔偿责任。但如果,造成的损害是在订立合同当时部分或全部不能预见的,则不予赔偿。这实际上是对我国合同法的严格责任的一种补救。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确认上适用严格过错责任,而在违约的损害赔偿上进行适当的限制,足见立法者之苦心,不愿因一次交易失败,使一方挫折过重。

44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依法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法律维护合同秩序稳定,促成当事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法律责任,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发生违约的行为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具体的约定发生具体的违约行为时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可以约定一定的数额,也可以约定一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45过高的违约金难以实现。
《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一定都能够全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实际决定赔偿的数额的还是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给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参照物。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略具惩罚性。因此,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不必对违约金的数额订的过高,不利于违约责任的切实实现。
在决定违约金的数额时,应当控制的原则是可以对对方的履行合同起到一定的威慑,同时又能够切合实际的接近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此约定,一方在发生违约行为时,提出当时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实务经验,一般应当将违约金控制在合同标的的30%以内较为合适。

46如果双方都违约的情况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