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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9 22:4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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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信部财【2011】69号


部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现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部属各高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属各高校进行审批。

  (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属事业单位进行审批。

  (三)国有资产在同一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拨),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上述授权限额进行审批。

  (四)授权审批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部进行审批。

  二、单位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授权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办法》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并将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二)各单位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含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5份)报部(财务司)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本补充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1.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677011.files/n13676911.xls
  附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677011.files/n13676912.xls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 〔2008〕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知识产权局 中科院 工程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自主创新成果转移机制不健全,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薄弱,产业化资金难以筹措,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
(一)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工程化集成能力。按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总要求,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结合等形式,共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开发体系;支持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程化试验设施。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的咨询、信息、桥梁等作用。
(二)启动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国家在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海洋开发等重点领域,选择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等支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二、大力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
(四)完善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研究开发的,要及时通过网络等形式,将有关自主创新项目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有关公开发布的要求必须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要不断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解密制度,适时发布具有民用产业化前景的自主创新成果。要充分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知识产权信息。
(五)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指导、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强化自主创新项目的筛选、评估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技术转移机制,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和许可使用。鼓励企业间技术成果的转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将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引导、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对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三、加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融资支持力度
(七)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继续增加投入。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引导)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
(八)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按照市场机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扶持承担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任务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需要,按照信贷原则,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担保机构等融资支撑平台建设,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提供服务。
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十)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要加强指导协调,加大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形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技术标准转化机制。对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推进自主创新成果形成技术标准。
(十一)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知识产权许可、技术转移等制度和政策,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做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核心技术获得专利保护。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各项制度。商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对外贸易政策,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快研究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风险化解机制,推动自主创新产品开拓市场。
(十二)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科技、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客观、科学评估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价值和市场前景,努力提供优良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加强自主创新成果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十三)积极培育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人才队伍。加快技术经纪、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人才培养。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华人华侨回国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
五、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加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引导和协调。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定期发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时发布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内容及进展情况,指导社会中介机构尽快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评价认证体系,做好自主创新成果及产业化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行业协会等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抓紧制定完善具体落实措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事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一九八六年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86)卫妇字第14号](下称《通知》)的规定,有的不经批准,擅自开展婚前健康检查;有的擅自扩大检查项目和乱收费;甚至有的根本不具备婚前健康
检查的条件也开展此项工作。这不仅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破坏了婚姻法制的严肃性,影响了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干扰了婚姻管理工作。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纠正当前婚前健康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对婚前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已经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是否经过省级卫生、民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单方面决定开展的。
2.婚姻健康检查的项目是否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即仅限于麻风病和性病,有无擅自扩大检查项目的情况。
3.婚前健康检查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存在哪些问题。
各地在进行检查的同时,要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于十二月底前将检查的情况报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199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