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文物局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林场发〔2007〕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文物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文物局:
2007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决定自2007年4月至2011年12月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国林区广袤,散布其间的众多文物,不仅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也是林业生态文化的重要内容。此次全国文物普查既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同时也是我国林业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积极推进我国林业生态文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高度重视。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林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落实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推进文物普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积极争取其相关负责人列为领导小组成员,并争取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配合文物普查小组开展好林区内文物的普查工作。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将林区内具有历史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列入普查重点,丰富文物保护类别,充实林业生态文化内涵。
三、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各基层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文物普查。要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林区内文物分布的线索,并为在林区内的文物普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确保文物普查无遗漏,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文物数量较多的林业单位,还应选派专门人员,在当地文物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文物普查培训,学习和掌握文物普查的专业知识,参与具体的普查工作。
四、巩固成果,加强保护。对林区的文物普查结束后,文物部门应同时将成果资料提供给文物所在地的林业单位,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文物名单汇总后,逐级报送至国家林业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基层林业单位要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林区内文物保护成果,积极配合文物部门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并利用多种形式加以展示和宣传,加强林区生态文化建设。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文物局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的通知
建标[2001]1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T23-2001,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JGT23-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七日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申请人资格审查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申请人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1〕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申请人资格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申请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竞买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三条 资格审查小组应在招拍挂活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申请人的类型,对其递交的申请竞买、竞投文件逐项进行审查。
第四条 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 法人申请的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 自然人申请的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 其他组织申请的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 境外申请人的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外商投资准入批文;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 联合申请的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 申请人不具备竞买、竞投资格的;
2. 竞买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汇入指定账户的;
3. 申请人欠缴出让金或违约金及其他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4. 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严重影响申请实质内容的;
5.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 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7. 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8. 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9. 因申请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10. 申请人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竞买、竞投资格确认书》。
第七条 资格审查由审查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负责召集,会议地点由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参加资格审查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数量、个人资料等相关信息保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