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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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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咸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陕西省气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所需的人员应当列入地方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和增雨防雹气象服务,为防灾减灾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
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科研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九条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档案,做到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确保档案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应当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获取资质证后方可实施作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作业人员,经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培训,市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发证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人员应该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由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统一向空域管理部门履行空域申请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请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新增高炮、火箭作业点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后提出申请,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上报,空域管制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设备的购置、配发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验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炮弹、火箭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陕西省人影办《人工增雨防雹炮弹、火箭弹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弹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并落实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场的弹药和发射装置的安全由作业单位及组织负责。
作业期结束后,炮(箭)弹统一由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集中存放于当地人武部门弹药库房,或存放于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弹药库房,库房必须专人看管,并做好防盗、防火、防爆、防潮等工作,确保弹药安全。
严禁使用过期炮(箭)弹,过期炮(箭)弹、哑弹应在每年5月份上交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者个人;
(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2日起施行。


河北省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公路客运旅客的合法权益,使旅客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得到经济补偿,促进公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乘坐本省公路客运车辆的旅客,必须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人)办理。
第四条 保险人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发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私人客车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试行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以及有关规定办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五条 保险费由旅客缴纳,包含在票价之内,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六条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为直接收取和委托收取两种形式。委托收取的,承运人于每月十五日前将所收上月保险费向保险人如数缴纳。逾期不缴或少缴至当月底以前的,加收百分之一滞纳金;超过当月仍欠缴的扣收百分之五滞纳金。
第七条 客车发生事故时,承运人有救护和处理善后工作的责任,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知当地保险人。
第八条 旅客因客车发生事故所致伤害,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索赔。索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办者按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第九条 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情况调查核实,按照《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应在保险人与旅客或其代理人达成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保险人逾期给付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承运人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委托收取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用于劳务报酬开支。
第十二条 由于承运人的重大失职或故意行为以及其它第三者责任,致使保险人发生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付的,保险人有追偿权。
第十三条 旅客及其代理人与保险人对给付保险金数额和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承运方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1日

舟山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舟山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市长 张家盟
2002年12月30日


舟山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依法决定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确认其资格、资质或特定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批准、核准、审核、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便民、及时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四条 行政审批必须由依法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依法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委托机关应对受委托机关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创置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机关对外统一办理。
第八条 实施行政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
对已被政府明令规定取消或不需要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擅自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对其中确需恢复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重新报经政府批准并明令公布。
第十条 对依法新增设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设定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新增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实施前报政府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新增设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审批程序、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需要由本机关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内容、条件、期限、程序、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依法设有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多个同级行政机关审批的,应当采用联合审批、委托审批或由一个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方式。
采用上款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另行部署。
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的行政审批,依法需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报请工作由该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办理,无充分理由,不得推托给行政审批申请人办理。
第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但应将不能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报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均应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下列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一)与社会、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工作、生活关连密切的;
(三)审批频率较高的;
(四)有收费内容的;
(五)其它认为必须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
按上款规定必须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府授权的工作部门认定,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指派所确定的内设机构或由该内设机构组织的工作班子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对派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机构或工作班子,应充分赋予其能代表本机关处理行政审批工作事务和现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权力。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按本规定要求,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层级监督。
具体的监督工作由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申请人,对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及行政审批其他规定的,按《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实施。原《舟山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市级43个政府部门(单位)保留的审批事项目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一般基建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7个工作日)
2、限额以下财政性投资或参与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
3、限额以下及市以上重点(实事)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
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类及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市本级)(7个工作日)
(二)核准事项
1、散装水泥管理(3个工作日)
2、新型墙体材料管理(7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专业计划(7个工作日)
2、报国家计委、省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7个工作日)
3、报国家计委、省计委审批的外商投资、国外贷款项目(7个工作日)
4、报国家计委、省计委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
5、报国家计委、省计委审批的专项类项目(7个工作日)
6、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的确定(7个工作日)
7、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7个工作日)
8、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用土地指标(新增)(7个工作日)
9、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7个工作日)
10、发行企业债券(7个工作日)
11、市级以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7个工作日)
(四)备案事项
1、县(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评价报告
2、限额以下一般基建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3、限额以下一般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4、限额以下特定程序项目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
5、外商投资项目增减资或转让及调整生产经营范围
6、市重点、实事项目招标申请及招标领导小组建立、组建评标委员会
7、市重点、实事项目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
8、市重点、实事项目文件、评标办法、标底、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二、不列入行政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限额以下财政性投资或参与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2、预算外资金投资或参与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3、市重点建设项目(含市政府实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4、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项目评价
5、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
6、专业市场规划及建设
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三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美元以下)(5个工作日)
2、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新增)(10个工作日)
3、注册安全主任(初级、中级)(新增)(15个工作日)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10个工作日)
(二)核准事项
1、市属企业厂长、经理、矿长、安全员和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新增)(6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外商投资限下限制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5个工作日)
2、外资项目及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5个工作日)
3、一般配额商品和特定登记商品及重要工业品的进口(5个工作日)
4、省级和国家级新产品(6个工作日)
5、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6个工作日)
6、采掘工程一、二、三级安全资质(20个工作日)
7、煤炭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资格认定(6个工作日)
8、酱油食醋准产证(6个工作日)
9、成品油中长期规划、仓储设施和网点建设、企业批发零售经营资格认定(8个工作日)
10、生猪定点屠宰(6个工作日)
11、典当业设立(新增)(8个工作日)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5个工作日)
(四)备案事项
1、 用汇100万美元以下技改、引进项目
2、 投资技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列入行政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汽车更新补贴










市交通委员会(港务局)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营业性客运车辆运力投放(包括报废、更新)(7个工作日)
2、C类班车客运企业、国内货运企业(含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运输服务业、汽车维修业的开业(12个工作日)
3、本岛汽车客运班线(含朱家尖)(20个工作日)
4、市内跨县(区)水运企业设立、扩大经营范围、新增水运运力、客运航线(30个工作日)
5、设立企业经营水路运输代理服务(20个工作日)
6、1000吨级以下码头等临、跨、栏、航道建筑物(桥梁和架空管线路为500吨级以下)(15个工作日)
7、码头经营、码头设施使用许可证(7个工作日)
8、市管交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9、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三、四级安全资格认证(30个工作日)
10、在省道沿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20个工作日)
11、水运企业、单位、新增跨省(交通部额度指标内)、省内水运运力,船舶买卖(7个工作日)
12、地方港口设立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及其它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兼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装卸及有关业务(20个工作日)
13、汽车租赁企业设立(15个工作日)
14、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船舶营运证年审、年检(因省里下放原审核变审批)(30个工作日)
15、个体(联户)省内跨县(区)运输
(二)核准事项
1、单车经营者从事客货运输开业(7个工作日)
2、市内零担货运企业开业(20个工作日)
3、公用型道路运输场站建设(20个工作日)
4、水运企业(县〈区〉际),水运服务企业变更(12个工
作日)
5、市管交通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
(15个工作日)
6、船舶营运证签发(5个工作日)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员准教、培训学员结业(7个工作
日)
8、公路、水路经营权转让(20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设立(15个工作日)
2、A、B类客运班车(旅游)企业设立、跨市汽车客运班
线(12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设立(12个工作日)
4、汽车综合性能检测(A、B、C三级)设立(20个工作日)
5、砍伐及更新国、省道行道树(12个工作日)
6、市际、省际、三资水运企业筹建、设立、变更(30个
工作日)
7、水运企业扩大市际、省际经营范围、新增水运运力(在
交通部额定指标外)(3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8、省际、市际客运航线(25个工作日)
9、“三资”水运服务企业设立、变更(25个工作日)
10、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12个工作日)
11、企业或船舶经营国际运输(含港、澳航线)(12个工
作日)
12、部、省管船舶营运证签发(5个工作日)
13、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的减、缓、免(7个工作日)
14、千吨级以上泊位岸线及港区内建设许可(15个工作日)
15、涉及航道通航的水利、水电、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建设
规划(15个工作日)
16、千吨级以上码头等临、跨、拦航道建筑物(桥梁和架
空管道线路为500吨以上)(15个工作日)
17、船舶设计单位资质认可(2个工作日)
18、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条件认可(3个工作日)
19、船用产品检验发证(2个工作日)
20、焊工考试委员会资格、船舶焊工证书(3个工作日)
21、交通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及年检(25个工作日)
22、交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初审、复审(20个工作日)
23、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施工质检员资格认证初审、
复审(8个工作日)
2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初审、复审(20
个工作日)
25、省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有关投标、招标内容初审、
评标报告、结果初审(8个工作日)
26、省管监理、设计招投标文件、人员资格、评标小组成
员初审(8个工作日)
27、省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结果
(8个工作日)
28、公路、水运工程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
设计文件初审(8个工作日)
29、省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初审(7个
工作日)
30、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变更设计、概算(或
投资)、报建开工报告(8个工作日)
3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7个工作日)
32、全市范围内船舶厂(点)新建、拟建船坞(25个工作
日)
(四)备案事项
1、水运企业、单位和个人减少运力
二、不列入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年度公路养护计划
2、年度山区县、乡公路建设计划
3、公路绿化
4、县乡道养护立项
5、货运船舶出入港区靠离泊位
6、客运船舶港口泊位安排
7、交通企业技改项目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三、四等测量标志拆迁许可(15个工作日)
2、城市设计、城市雕塑设计(15个工作日)
3、液化气瓶装供应站设置(25个工作日)
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户外广告(其中横幅张挂下放给定海)(5个工作日)
5、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5个工作日)
6、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风景区绿地和干道绿地等工程设计(20个工作日)
7、建筑物、构筑物改建及沿街名牌标志设置(10个工作日)
8、环卫设施的迁移、拆除和封闭(10个工作日)
9、触及、迁移、拆除市政公用设施(10个工作日)
10、购买经济适用房(30个工作日)
11、公用住房出售(1个工作日)
12、砍移城市树木及临时占用绿地(3个工作日)
13、城市专项专业规划(15个工作日)
1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0个工作日)
15、改变绿地性质(13个工作日)
16、廉租住房配租(30个工作日)
17、拆迁单位资格(10个工作日)
(二)核准事项
1、使用舟山市基础测绘成果许可(1个工作日)
2、测绘项目开工许可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
3、公用住房售后公用部位和共同设施的维修(7个工作日)
4、房屋产权登记(20个工作日)
5、房地产交易(5个工作日)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0个工作日)
7、建筑企业资质认证(25个工作日)
8、工程质量监督检测(3个工作日)
9、房屋白蚁防治(1个工作日)
1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三级与临时)(7个工作日)
11、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5个工作日)
1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13个工作日)
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个工作日)
14、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使用(7个工作日)
15、小型公用设施(7个工作日)
16、规划区内控制砂石、土方规划许可(7个工作日)
17、渣土承运资格和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企业资质(10个工作日)
18、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与年检(20个工作日)
19、用沙许可证(10个工作日)
20、城市公交运营路线(15个工作日)
21、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用设施并入城市市政公用系统(10个工作日)
2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三、四级)(25个工作日)
23、占用、依附城市桥梁及特种车辆过桥许可(5个工作日)
24、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
2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以下)及年检(7个工作日)
26、建筑工程检测(试验)室资质(三级)(25个工作日)
27、住房公积金支取(1个工作日)
28、住房货币补贴(13个工作日)
29、住房资金提取(1个工作日)30
30、房屋拆迁实施方案(10个工作日)
31、招标申请(5个工作日)
32、拆迁建设项目转让(10个工作日)
33、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15个工作日)
34、商品房预售(1个工作日)
35、城市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12个工作日)
36、住房公积金贷款(7个工作日)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个工作日)
38、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20个工作日)
39、工程建设项目报建(2个工作日)
40、建设工程验线(7个工作日)
41、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5个工作日)
4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7个工作日)
43、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5个工作日)
44、国有和集体工程施工合同价审定(1个工作日)
45、住宅室内装修管理(5个工作日)
46、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计审查(15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城市古树名木的审定、迁移(4个工作日)
2、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许可(1个工作日)
3、测绘单位资质(10个工作日)
4、物业企业资质等级(二级)(7个工作日)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年检(二级)(7个工作日)
6、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重要建设项目选址(20个工作日)
7、规划设计单位资质(15个工作日)
8、市政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一、二级)(5个工作日)
9、建筑企业资质(20个工作日)
1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个工作日)
11、建设职业技能和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核发(20个工作日)
(四)备案事项
1、测绘队伍任务登记
2、预售购买商品房合同抵押
3、房地产评估
4、房屋租赁合同
5、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结果
6、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7、工程竣工验收
8、设计、施工等单位跨市承接业务
9、市外监理单位进本市承接业务
10、外省市工程咨询单位承接本市业务
11、外省市来舟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管理
12、房屋维修工程意见书
13、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
14、市政公用待业职业培训上岗证
15、评标专家库
16、交易证申领
17、市政公用设施竣工资料移交
18、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9、招标情况报告(新增)
20、招标文件备案(新增)
21、市政公用施工、监理单位进出城许可证
二、不列入行政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私房政策落实
2、直管公房租赁
3、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算
4、房改房退房
5、文保单位周围控制地带划定
6、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
7、城建监察证
8、浙江省市政工程奖金评选申请
9、液化石油气无泄漏场站合格单位证书











市教育局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许可(30个工作日)
2、全市高中段学校、市属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更名、撤销(30个工作日)
(二)核准事项
1、全市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属初中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资格(20个工作日)
2、教育机构刊登招生广告(10个工作日)
3、幼儿园等级(15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中外合作办学(15个工作日)
2、省级示范性学校(包括幼儿园)(15个工作日)
3、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15个工作日)
4、“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年审
(四)备案事项:
1、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2、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3、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
4、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事件
5、高中段学校勒令学生退学、开除学生学籍
二、不列入行政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专业设置
2、高中毕业证书验发及高中学历证明
3、高中段教育招生计划、专业及教学点设置
4、普通中专教学点设置














市科技局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45个工作日)
2、市科技三项经费(45个工作日)
3、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3个工作日)
(二)核准事项
1、市科技成果评审(15个工作日)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5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省级科技计划、工业新产品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项目申报(15个工作日)
2、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成果、产业化等认定申报(15个工作日)
3、省、市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评审(10个工作日)
二、不列入行政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省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
2、创业成果入股作价金额


市公安局

一、保留事项
(一)审批事项
1、拍卖行业治安许可(7个工作日)
2、市批权限内大爆破和拆除爆破工程设计安全(10个工作日)
3、公民因私出国、出境(15个工作日)
4、外国人签证及华侨、港澳台居民证件办理(15个工作日)
5、机动车改色及报废延长(改装、改型取消)(10个工作日)
6、申请举行由市局主管范围内的集会、示威、游行(5个工作日)
7、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一般工程7个工作日,重点工程15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3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
8、B级焰火晚会公共安全(10个工作日)
(二)核准事项
1、银行营业场所二、三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5个工作日)
2、国产机动车牌、证办理(1个工作日)
3、机动车驾驶证办理(1个工作日)
4、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竣工验收(4个工作日)
(三)审核事项
1、运动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公务用枪、民用枪支持枪证申领,民用枪支配售单位及省际枪支弹药运输(8个工作日)
2、市批权限以上工程大爆破和拆除爆破设计安全(10个工作日)
3、典当业、防伪印章制作业特业许可(5个工作日)
4、浙江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资格证书(20个工作日)
5、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15个工作日)
6、外国人和台胞定居(15个工作日)
7、维修、生产消防产品资格(10个工作日)
8、进口车辆登记、转籍、过户(改装改型取消)(1个工作日)
9、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3个工作日)
10、网吧安全审核意见书(8个工作日)
11、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方案(5个工作日)
1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10个工作日)
13、A级焰火晚会公共安全(10个工作日)
14、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15个工作日)
(四)备案事项
1、外地企业进舟承接技防工程资质报验
2、国际互联网
3、销售消防产品
4、机动车交易市场、维修、回收业监督管理
5、道路维修
二、不列入行政审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事项
1、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核发
2、公民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和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审核














市国家安全局

一、保留事项
(一)审核事项
1、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验收的技术性能检验(1个工作日)
2、宾馆(饭店)国家安全事项(3个工作日)
3、设置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地面接收设施国家安全事项(3个工作日)
4、涉外项目(含房地产)国家安全事项(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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