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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1:3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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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8〕98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汉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汉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有效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确保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为防范信贷风险,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和加强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汉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全市中小企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贷后管理。

第三条 使用开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汉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开行贷款项目评审要求。

第四条 利用开行贷款,以服务中小企业和贯彻政府意图,推动企业和社会信用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城镇就业与再就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中小企业贷款要遵循贷款业务公开、决策审批民主、操作程序规范、防范贷款风险等原则,体现审批程序简化、贷款程序公开、贷款条件相对优惠的特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原则是:政策支持与市场动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全面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是指与我市管理平台、借款平台、担保平台、公示平台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四台一会”)与开行建立的合作机制,参与开行贷款受理、评议、审批、合同签订到贷款发放与回收、贷款监管及债权保全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运作模式及要求

第六条 开行通过我市建立的“四台一会”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各有关单位按我市与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小企业贷款合作会谈纪要》,落实组织实施和分担各项工作。

(一)管理平台(汉中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负责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开发与受理、初评和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议,协调、衔接开行与借款平台、担保平台和促进会之间的工作等。

(二)借款平台(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与用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提取手续、项目的项目贷后监管,督促用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参与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筛选、评审等工作。

(三)担保平台(汉中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与开行签订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与用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对被担保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开展融资担保,实施债务追偿。参与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筛选、评审等工作。担保公司严格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策开展担保业务。担保平台在项目选取上注意风险控制,落实反担保措施,相关费用的收取要本着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合理收费。

(四)公示平台(信息公示网络),由市担保公司在项目开发和贷后管理过程中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搭建,建设区域信用市场。实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受理公开、贷款发放公示和贷款偿还公告。

(五)信用促进会(汉中市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负责吸收中小企业入会,征集信用信息,对会员进行信用评价,反馈、披露、公布评价结果;建立会员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市中小企业信用征集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以及信用体系的计算机数据库、资料系统;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管理平台、借款平台和担保平台反馈评价结果。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查、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七条 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申报流程:

(一)凡申请使用开行贷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用款人)向所在区县合作办提出申请,县、区合作办组织初审并报经县区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合作办,市本级贷款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合作办。

(二)市合作办汇总各县区贷款项目并完成项目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等方面审查。

(三)市合作办会同担保公司、城投公司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现场审查,重点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及资信状况等。

(四)市合作办组织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城投公司、市信用担保公司等职能部门对申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和表决。

(五)经担保公司审查同意担保并出具贷款担保意向书的项目,评审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市合作办、城投公司形成贷款评审报告,将评审报告、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同时上报开行审批。

第八条 贷款项目申报的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期等。

(二)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项目投资构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政策性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及各项资金分年到位计划。

(四)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用地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已完成投资和工程量。

(五)贷款使用方案。包括借款具体用途和设备材料采购的资金安排及运作方式说明。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的结论。

(七)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分年还贷财务计划。

(八)项目的相关文件。

1.项目用款人前2年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说明(必要时需提供本年季度报表)

2.项目用款人营业执照

3.项目用款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4.项目用款人组织结构代码证

5.项目用款人开户许可证

6.项目用款人税务登记证

7.项目用款人公司章程

8.有效抵押、质押品证明

9.项目用款人贷款用途说明

第九条 贷款项目评审。由市合作办牵头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委分别由市发改委、合作办、财政局、中小企业促进局、城投公司、担保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开行审批同意贷款的项目,分别与城投公司和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在与开行签订保证合同前,应按照公司《担保业务操作暂行办法》进行担保风险评审,出具担保承诺函,并与借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项目担保文件报市合作办备案。

第十二条 开行按照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向城投公司发放贷款。城投公司与借款企业、用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将资金划转至用款企业。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要负责中小企业项目贷款的贷后监管,按借款合同及时催收贷款本息。贷后监管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况;借款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借款企业偿债及信用状况;借款企业提供的各种报表、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等。



第四章 贷款偿还责任与风险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信用促进会要积极推进本地区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环境治理,统筹贷款业务合作事项。

第十五条 开行贷款项目实行监察和审计监督制度,由市合作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城投公司、担保公司等部门不定期的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由担保公司用担保资本金负责还本付息,经由城投公司代为偿还;担保公司不能偿还时,开行与汉中市人民政府依据2007年6月专题会议形成的《中小企业贷款合作会谈纪要》及相关协议约定分别承担损失。

第十七条 对企业信用记录好、运作效果佳、无不良贷款的企业,继续贷款时给予优先申报推荐。对信用记录差、运作效果不好、产生不良贷款的企业,停止发放贷款,并将不良记录情况在公示平台公示,同时在其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规操作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教督[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团: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教育规划纲要对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同时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有效地促进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办学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新时期学校督导评估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育人为本是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新时期赋予教育督导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评估的法律职责,使学校督导评估真正成为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学校督导评估的目的是: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深化改革,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关心和支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学校督导评估的原则是: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把教育教学工作是否适应学生发展需要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主要标准;坚持以学校发展为重。既重视学校工作的结果,更要注重教育教学的过程;坚持规范和创新相统一。既要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又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二、把握重点,突出学校科学管理和内涵发展的主要内容

(四)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重点督导学校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学校自评制度和质量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校务公开、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等情况。

(五)有效使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在督促办学条件达到规定要求的基础上,重点督导学校对教师教学活动的指导和专业发展的支持;资金的科学预算和规范使用,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的有效使用;校园文化建设;与社区合作、利用社会资源等情况。

(六)优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重点督导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开展课程和教学改革,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改进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增强教学效果;合理安排学生作息和锻炼,切实减轻过重课业负担等情况。

(七)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重点考察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养成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学习兴趣、良好习惯培养的情况;审美情趣、人文素养的形成和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培养的情况;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

三、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监督指导作用

(八)严格督导评估程序。进行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要事先通知被督导评估学校,并向社会公示;要通过多种手段获取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广泛听取教师、员工、学生、家长的意见,吸收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督导评估;要注重指导学校改进教学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要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督导评估管理。实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每5年至少对中小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责任区域的中小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对学校各项评估检查进行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学校评估检查项目和次数,逐步将相关的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综合督导评估范畴。

(十)完善结果报告制度。各地在完成学校督导评估后,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督导评估情况,促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和帮助学校有效解决问题;要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评估结果,提出督导建议,以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

(十一)创新督导评估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确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进行探索和试验。在工作机制上,把推动“硬件”达标和“软件”提升结合起来,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内涵发展。在评估方式上,要把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定期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在管理方法上,要积极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学校督导评估信息系统的建立。要充分利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数据和结果,不断提高学校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高督导评估工作水平

(十二)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根据各地教育发展水平提出总体要求,制定评估办法,组织开展试点,推广经验示范。对各省(区、市)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督查,定期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十三)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规划,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学校改革发展的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建立督导评估模式,确定督导评估周期,组织对市、县的工作检查和督导评估。

(十四)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周期,制订实施计划和工作规范,对所属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要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督学职责,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十五)各地要按照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要求,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职责任务,配齐督导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督学能力建设,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考核及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督学的理论和业务水平。要组织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督导评估的理论、政策和实践研究,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创新工作方式及利用现代技术等方面,为学校督导评估提供专业指导和理论支持,促进督导评估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2年9月5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27件政府规章:

  1、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2、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3、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4、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5、山西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6、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7、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8、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9、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10、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11、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12、山西省行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规定(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3、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14、山西省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15、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16、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17、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18、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19、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20、山西省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21、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22、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23、山西省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24、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25、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26、山西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27、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