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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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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
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
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
管理范围。
  第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
则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
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
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
具体实施,由投资、使用、产权所有或物业管理等单位或个人负
责。
  第四条 人防工程应与该项目的地上主体建筑作为整体,由
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统一实施维护管理。
  各单位或个人对所管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确定总
责任人和各分项分部位责任人,并应当根据所管辖人防工程实际,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档案。对

维护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实行制度化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

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

常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
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
到下列标准:
  (一) 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 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
正常;
  (三) 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
  (四) 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 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六) 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应当
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
  (七) 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
完好;
  (八) 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 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隶属关系变动时,交接单位应
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有关人防工程档案应造册移交,有关区、

县、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主持交接工作,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
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人防工程是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战备
设施。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九条 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以内取土、埋设各种
管道、架设各种线路、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在人防工程附近爆
破、打桩和在工程顶部堆料。因城市统一规划和基本建设无法避
开,确需埋设和修建时,建设单位应约请人防部门并会同设计、
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制定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主体结
构安全并不降低其防护效能。
  第十条 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

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第十一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
性、腐蚀性物品。
  第十二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
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申请改造人防
工程的,应当向市或区、县人防办报送改造申请书、改造设计方
案和相关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人防工程进行
改造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内部设施或损伤保护性能。
  第十三条 工程内部装修,不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
明;电气设备安装应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运行安全可靠,

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凡平时使用的工程,内部应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
设施。
  第十五条 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
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天津市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领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工
程平时使用备案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
市建设规划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由市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疏散干道工程及原有局属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提供项目立项、规划文
件,拟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补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或
者补偿方案。
  补建人防工程,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市或区、县人防办办理手
续,人防办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
  (一)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建设规划文件;
  (二)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资料。
  修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进行设计,并
持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市或区、县人防办审核。市或区、县
人防办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纳补建费。
  第十八条 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拆除的单位必须按
市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和位置,予以补建。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
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安排建设项目时,
要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改人防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分别按
本细则第十二条或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因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或影响群众生活及环
境卫生,确需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在拆除报废前,要向工程所
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人防工程认真维护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及
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办理事前备
案手续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泄露人防工程机密以及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
日废止。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
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7〕109号)
同时废止。




学挖掘机驾驶技术受骗 打工青年成阶下囚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王琰 康鹏

  提要:一个名叫姜春艳的女子致函本刊,称其外出学技术的儿子赵京京突然在异地他乡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她茫然无助之时,本刊“精英律师团”成员娄本清律师伸出援助之手,为赵京京提供了法律援助。

  2008年3月20日早晨8时,离开庭还有一个多小时,赵洪利就和妻子姜春艳、侄子赵保进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门前,等待开庭。

  时节虽已是春分,济南却春寒料峭。衣着单薄的赵洪利夫妻瑟缩着身子,双眼紧盯着从身旁经过的骑着自行车去上班的青年男女。“如果孩子没有出事,这时候也应该去上班的吧?”

  一年前,他们的二儿子赵京京也是早晨出门去学习技术的,谁知,几个月后再见到他时,却是在看守所里——孩子竟成了一名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这次从河南来济南,就是来参加对儿子的庭审的。

  “孩子没有社会经验,不知道社会的复杂啊!这要是一判刑,这辈子可就算是完了!”赵洪利长叹一声,浑浊的泪水夺眶而出。

  学技术受骗远走他乡

  今年47岁的赵洪利是河南省商丘市郊区的一名农民。由于家里土地比较少,农闲时,他就开拖拉机往建筑工地上拉运沙子。虽然艰苦些,但多少还能挣些钱。最近几年,运沙子的生意不好干了,赵洪利就帮人打零工,干些装卸等方面的活儿。

  赵洪利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今年23岁,在某工学院上大四,正是需用钱的时候,每年学费和生活费都要1万多块钱,而赵洪利全家一年的收入也就1万多元。虽然贫困,全家的生活却很平静。大儿子眼看就要毕业了,夫妻俩感到很欣慰。

  二儿子赵京京今年21岁,因家庭贫困,高中毕业后回家务农。2007年3月,他从电视上看到一则广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某技校教挖掘机技术,不甘心一辈子在家务农的他有些动心了。“京京和我商量,说想去学习开挖掘机,我一看电视广告上说得挺好,保吃住,毕业后安排工作,月工资3800到6800块钱,想想学一门技术一辈子不愁没饭吃,也就同意了,给孩子凑了2200块钱的学费,又给孩子带上了生活费,就让孩子学习去了。”赵洪利说。

  “可孩子学习了一个月,才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一个多月后,京京给家里打来电话,说学习挖掘机的技校是骗人的,他交上学费学了一个月,技术没有学到多少,学校却这也要收钱那也要交钱,说以后发毕业证时要交钱,发技术合格证要交钱,以后推荐工作、上挖掘机等等都要交钱,好多学生一看这样都不学了,学校里也不退给学费。我当时就在电话里跟他说,既然被骗了咱就认倒霉吧,赶快回家来吧。京京也答应了,说过几天就回来,可以后就再也没有他的音讯了。”
  “一个多月后,京京给家里打来电话,说他到了济南,在一家五金商店里打工,老板对他挺好,包吃住,每月开给他八九百块钱的工资,让我放心。京京平时在家里一向很老实,我也比较放心,就对他说‘你哥上学正需要钱,家里也没有钱,我也就不给你钱了,你自己照顾好自己,千万别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学坏了’,京京说,‘爸爸你放心吧,你还不了解我?我绝对不会惹什么事的。’”

  “从这之后,京京很长时间没给家里打电话,我和孩子他娘很挂念他,想到他可能是工作忙,忘了给家里打电话了。转眼到了8月份,我突然收到了一封由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分局寄来的信,打开一看,里面竟是一张“逮捕通知书”,上面说赵京京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被历城公安分局逮捕。”

  赵洪利说,得到这个消息,“全家人当时就懵了”。他和妻子赶忙买了火车票,连夜就往济南赶。

  “我们找到历城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的队长对我们说,京京在一家洗浴中心打工,帮着给顾客介绍小姐提供性服务,去年7月4日,公安局接到举报把这个洗浴中心给端了,京京也同时被抓住了。”

  他们赶到看守所,想见见儿子未能如愿,只好返回河南。之后,他们夫妻多次来济南,光赵洪利就来了十多次。有时是给儿子送钱,有时是给儿子送衣服。

  打工青年失足洗浴城

  一次,赵洪利终于见到了儿子。他追问:“你不是说在五金店里打工吗?怎么又到了洗浴中心了,还犯了这样的事? ”儿子这才给他说了实话。

  原来,京京感到花了家里那么多钱也没学会技术,很不甘心。在看到广告上说济南有个技校教挖掘机教得很好,就想到济南去看看。他坐火车到了济南后,出站后身上只剩下了1块钱,就想先找个地方打工,等挣了钱继续学习开挖掘机。他花 5毛钱从报亭里买了份报纸,从上面的招聘广告中看到,一家洗浴中心招聘服务生,就准备去应聘。当时,他身上只剩下了5 毛钱,连坐公交车都不够,就一路打听着,从火车站走了十五六里路,才走到这家洗浴中心。

  经理对他挺满意,就留他当了服务生。

  他后来在电话里对我说,在五金店打工,是因为他知道洗浴中心里乱七八糟的事儿挺多,怕我们担心。

  到洗浴中心后,他先是被安排在浴室里负责给顾客开衣柜,以后又被调到二楼负责安排顾客足浴。在发现这里有卖淫项目后,他也知道这是违法的,担心会牵连到自己,当时就想辞职,可洗浴中心一直押着工资没发,再说想再找个工作也不容易。他就想,很多洗浴中心都提供性服务,那么多洗浴中心都没有事,自己只是一个小打工仔,还能出什么事?抱着这样的心理,京京又留了下来。

  京京告诉我,他并没有主动向客人介绍小姐卖淫,只是按照经理的吩咐,拿着服务价目表让客人看,由客人自己选择服务项目。他也认为自己这样打工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却没有想到竟是犯罪。可怜的孩子在这里打工一个多月,还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工资,领到的全部提成加起来,也只有150块钱。

  庭下的亲人在想什么

  9时整,法院的两名法警走到了大门口。不久,一辆鸣着警笛的警车疾驰而来,停在了法院大楼前。车门打开,从车上下来几名法警,把5名身穿黄色囚衣、戴着手铐的男青年押下警车。

内江市引进总部性企业激励扶持暂行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内江市引进总部性企业激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市长:杨松柏
   2013年5月15日

  

  内江市引进总部性企业激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合作水平,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性企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我市在全省多点多极支撑竞相发展大格局中率先发展实现新的突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总部性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市,依法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财务在我市集中核算的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核心营运机构和核(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功能性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开发区)规划区域内新引进的总部性企业(金融业除外)。

  第四条申请认定总部性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在我市域外投资或隶属管理的下属企业2个以上;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的比例高于50%;

  (四)在我市年纳税额中来自市外部分的市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企业如未能达到第四条第(一)、(二)款要求,经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但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二级分支机构(以上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为准);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为准);

  (四)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为准);

  (五)中国连锁企业200强(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中国连锁200强排名为准);

  (六)所属行业为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总部性企业,应当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总部设在内江的企业须提交: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的资信证明,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应证明资料;

  4、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在内江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

  1、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或生产性公司的证明资料;

  2、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总公司的资信证明,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5、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应证明资料;

  7、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来自市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市区级留成部分的80%安排发展资金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来自市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市区级留成部分的70%安排发展资金予以扶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来自市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市区级留成部分当年比前三年平均数增量的30%安排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第八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建、购、租办公用房优惠:

  (一)自建总部大楼相关优惠。承诺10年内在我市年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市区级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用地面积亩均达到50万元以上且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单独建设总部大楼。根据企业总部大楼规划建设内容和功能布局的实际需要,在用地指标、供地程序上予以优先考虑。用地的相关支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二)购办公用房相关补助。上年度已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根据自用办公用房房产证权属面积,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已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购置的办公用房中出租、闲置部分不给予补助。

  (三)租赁办公用房相关补助。上年度已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根据租赁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可分别按10元/月·平方米、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已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补助期为3年。租赁的办公用房中出租、转租、闲置部分不给予补助。

  第九条对当年来自市外的“三税”地方实得部分(市区级留成部分扣除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对企业的补助和奖励,下同)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内江市重点纳税企业”称号,并另按当年来自市外“三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给予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符合上述条件,且来自市外税收占已纳税总额70%以上的,再按当年来自市外“三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给予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两项合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总部企业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参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总部企业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属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按100%给予补助、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补助,首次在内江购房的,享受一套商品房契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

  (二)优先申报高级职称,积极向省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解决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内江的常住户口;

  (四)全面落实子女义务教育“两免”政策,免收非义务教育择校费。

  第十二条总部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出入境方面的服务:

  (一)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1至5年居留签注或多次出入境签注;

  (二)外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居留签证或多次出入境签证。

  第十三条总部企业在本市投资的企业符合我市其他财税扶持、补助、奖励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扶持、补助、奖励资金,由享受企业按项目进行申报,并由受益财政安排兑现。

  第十五条享受本办法第八条扶持政策的总部大楼(含自建、购、租)原则上10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租;属非经营性用地的,不得用于经营性项目。总部企业总部大楼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发生转让行为的,总部企业必须在转让行为发生(以签订转让合同为准)之前,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说明材料;不满10年的,需全额退还已按本办法第八条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自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地不得迁出我市或减少注册资金,若在10年内迁出我市或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及相关条件的,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全额退还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企业若以虚假资料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责令其全额退回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

  第十七条成立内江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实行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提交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跨区域经营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管理川南片区或更广区域业务的结算中心、核算中心和具有汇总纳税功能的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信息中心以及其它二级分支机构,或将在我市原有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变更为二级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第(四)款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