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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5:5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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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1〕5号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保险经营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本通知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诉讼中的担保。

(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

(三)海事担保。

二、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集团公司对下属成员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守《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按照上述(一)、(二)项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披露,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扣除。

四、各保险机构应当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并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

五、各保险机构应当对照上述要求,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制度进行梳理,对其中涉及对外担保的内容进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保监会审批。

六、各保险机构应当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已发生的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如实填写《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保监会。经清查确无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的,也应当实行零报告。

七、各保险机构对已经发生的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原则上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解除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交延期解除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八、各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保监会将加大对保险机构对外担保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对外担保的保险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九、在本通知发布前,保监会制定的其它有关保险机构对外担保的监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 系 人:王中合

联系电话:010-6628653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被担保人名称
业务类别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原因
担保起止日期
审批机构
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金额占净资产比例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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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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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说明:1、本表所统计对外担保为在本通知发布后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且仍然有效的对外担保;

  2、担保业务类别及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其它四种类别;

  3、审批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内部其它机构五种类别;

  4、合计栏只需填写担保金额、反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占保险机构净资产额比例三项数据。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7〕5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增强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使挂点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考核办法

为推动市直部门积极主动地做好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的工作,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挂点服务宜春经济开发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3号)确定的挂点服务企业的市直部门、挂点领导及联络员。
第二条: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企业公认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工作考核(45分)
1、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8分)
2、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的问题。(8分)
3、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7分)
4、帮助挂点企业解决矛盾纠纷等。(7分)
5、挂点单位是否建立相应机制,开会专题研究挂点企业的问题。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企业调研、服务,挂点领导和挂点人员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7分)
6、帮助挂点企业加强管理、建立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4分)
7、对挂点企业发展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4分)
(二)纪律考核(30分)
1、挂点服务工作人员到企业服务时间一个月不少于20天(6分)
2、按时参加挂点服务工作会议和其它各项活动,及时上报挂点服务企业的情况。(6分)
3、做到廉洁自律,不接受企业的吃请、赠送,不向企业提不合理的要求。(6分)
4、工作主动积极,作风扎实,耐心细致。(6分)
5、遵守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6分)
(三)工作实效(25分)
1、帮助企业完成预期目标任务。(15分)
(1)对未开工企业,通过帮扶使企业按期动工并保证建设进度。
(2)对已开工企业,通过帮扶使企业如期竣工、投产。
(3)对已投产企业,通过帮扶使企业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年度目标。
2、企业对挂点单位和人员服务的满意程度。(10分)
按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评分。
第四条:考核期限
以一个季度为考核周期,年终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考核评分
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上为好,70-79分为较好,60-69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六条:考核通报
由宜春经济开发区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由宜春经济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报市委、市政府。对挂点服务工作好的给予表扬,对服务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3年9月2日)

任命:
陶希晋、周仁山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顾问;
勇龙桂、左春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顾问;
任建新、祝铭山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灿明、王晓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天翔、任建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杨易辰、张灿明、王晓光、冯锦汶、李天相、毛建华(女)、熊传震、侯敏、胥奎首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曾汉周、王怀安为最高人民法院顾问;
李士英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顾问;
杨克佃 刘素勤(女) 江政洁 王观强
刘淑琴(女) 辛玉淮 崔盛远 籍树理
甘明秀 杨富年 黄仁贤 唐德华 阎承铸
梁书文 杨诗厚 黄赤东 时泽三 张统祯
李玉成 张MIN 周贤奇 李梦陶 易陆恒
岳齐德 孙世光 张玉民 林振新 许金怀
孙宗湘(女) 曹锡波 刘崇政 汤鸿沛
刘效柳(女) 张宝臣 刘国宏 陈文浩
文慧芳(女) 许孔敏(女) 刘稚苕(女)
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弥恩 谢宝贵 关绥武 李开福 王然冀
仇明 齐海天 傅兴民 陈捷 崔福昌
邸双生 郝志本 王琦 赵贵卿(女)
康儒文(女) 徐同昌 李凡民 赵善培
方捷 毛健华(女)
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彭树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沈建、陈嘉宾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宋雅亭、郭振江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黄赤东、吴春瑞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唐德华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曾汉周、王怀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江华、何兰阶、鲁明健、刘XUN章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黄火青、喻屏、王甫、张苏、陈养山、杨子谦、王桂五、侯政、程超明、徐意(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士英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王甫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顾问职务;
祝铭山、郝绍安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彭树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沈建、朱耀堂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宋雅亭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吴春瑞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郑展、王连义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批准任命:
蔡恩光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杜瑞甫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于健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志启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砚青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林中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秦杰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世祥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保星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克光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文隆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练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元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玲(女)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段华民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江村罗布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何侠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洛林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济民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生桂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米吉提·库尔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纯一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伟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