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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6:1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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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昌州政发[2008]58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境内所有河道管理。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行政区域责任制。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州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州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按水系、流域、跨县市的河流及县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州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河道主管机关作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河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城市建设与城市防洪、河道整治,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州、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应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其境内或所辖区域内河道实行全面管理。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河道统一规划,承担各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清障、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防洪抢险等任务。
  第七条 州、县市河道管理机构应确保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河道、堤防和护岸工程进行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三)负责及时掌握汛期的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保证河道防洪安全;
  (四)负责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土资源,按照负责河道采砂许可管理规定向开采单位或个人征收管理费;
  (五)负责河道防护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六)负责总结推广河道管理经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穿堤、穿河、跨河、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须按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计划上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后,河道主管机关应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运行中,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已建的河道沿河工程,应向河道主管机关申报登记,由河道管理机构按河道堤防安全标准进行检查,不合格者要在限期内改建或拆除。
  第十一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单位和集体营造的护堤、护岸林木,实行谁造谁管谁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四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二条 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及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草场、林地)、整治工程、行(滞)洪区,以及按规定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设计洪水位线间的区域确定。
  第十三条 严禁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照明等设施。
  第十四条 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
  第十五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标准,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十六条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和行洪通道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及道路等阻水、挑流工程,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开展集市贸易和栽植高杆作物。
  第十七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堆放物料。
  第十八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强行清除,清障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五章 河道采砂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采石、取土和淘金(包括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料属国家所有,由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体整治规划。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说明采砂范围和方式,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和禁采期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据采砂规划和工程现状划定管辖区内的禁采区。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据采砂规划和工程、河势状况随时划定管辖区内的禁采期。 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后,由河道主管或防汛指挥部进行公布。

第六章 防汛与抗洪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防汛工作应当贯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与行政区域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所有驻地单位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听从指挥。
  第二十四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对一切影响泄洪的建筑物及各类设施,州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河道堤防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州、县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排涝工程,其修建、维护、加固、岁修费用,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范围内的单位承担。专为保护某一企业修建的防洪、排涝工程,由该企业投资。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单位足额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在河道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的每立方0.30元;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按淘金量收购价的1%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或清淤,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州县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堤防保护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予以颁发,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我省人民药用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野生药材,是指来源于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药用产品。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野生药材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利用相结合的方针,鼓励开展人工种植、饲养,做到扩大药源,发展生产,永续利用。
第五条 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种类:
1.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药材物种;
2.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的物种。
(二)省级重点保护种类:银杏、巴戟夭、白木香(土沉香)、珊瑚菜、八角莲、短萼黄连、花叶开唇兰。
人工营造的厚朴、杜仲、黄皮树、玉桂林视同野生资源加以保护。
第六条 禁止采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因药用需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应向县(市)医药管理部门申请“采药许可证”;需要采伐林木或狩猎野生动物的,应向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凡猎捕国家二
级保护野生动物,由需要单位向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特许猎捕证”。无证不得采猎并严禁伪造、倒卖、转让上述“三证”。
“采药许可证”由省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县(市)医药管理部门核发。
第七条 采猎、收购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须事先进行资源调查,提供可靠资源数据,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逐级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审核同意后,由省医药管理部门下达执行。严禁违反计划乱采
滥挖、乱捕滥猎和超计划收购。
第八条 采猎野生药材物种,必须在规定的采猎区、采猎期进行采猎。禁止使用危及人畜安全的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毒药、炸药、“阎王礁”、“绝后窖”,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掏窝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狩猎。
第九条 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生长集中的区域,可划定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越出县以上行政境界和外埠来我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经所在县(市)和省医药管理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应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县以上医药公司经营,但不得出口。
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所产的药材,除国家或省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和福建省药材公司统一经营外,其余品种由地(市)、县(区)医药公司按计划收购、经营。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电部门承运或邮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产品,须凭所在县(市)医药管理部门的运输证件,其中属林木和野生动物药材产品,应按保护级别分别向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凭证运输,按规定应检疫的必须提供检疫证件。
第十三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人员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证》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四条 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有特别贡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采猎物、采猎工具或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采猎物价值或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药许可证”进行采猎野生药材物种的;
(二)伪造、倒卖或转让“采药许可证”的;
(三)经营属于国家或地方计划管理的野生药材品种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虽然取得“采药许可证”,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特许捕猎证”进行采伐林木或狩猎野生动物的;
(二)超计划或在禁采猎区、禁采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进行采猎的;
(三)伪造、倒卖、转让“采伐许可证”、“狩猎许可证”的;
(四)无计划或超计划收购的和非法出售的;
(五)违反野生药材运输、邮寄规定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各地(市)、县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医药管理局和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
| | |保 护 级 别 | |
| | |--------| |
|中 名| 学 名 |Ⅰ|Ⅱ|Ⅲ|省级|药材名称|
| | |级|级|级| | |
|-----|--------------|-|-|-|--|----|
|猫科动物虎|Panthera tigris Linnaells |Ⅰ| | | |虎 骨 |
| | (含国内所有亚种) | | | | | |
|-----|--------------|-|-|-|--|----|
|猫科动物豹|Panthera Pardus Linnaeus |Ⅰ| | | |豹 骨 |
| | (含云豹) | | | | | |
|-----|--------------|-|-|-|--|----|
|鹿科动物 |Cervus nippon Temminck |Ⅰ| | | |鹿 茸 |
|梅 花 鹿| | | | | | |
|-----|--------------|-|-|-|--|----|
|熊科动物 |Selenarctos thibetanus | |Ⅱ| | |熊 胆 |
|黑 熊 | Cuvier | | | | | |
|-----|--------------|-|-|-|--|----|
|熊科动物 |Ursus arctos Linnaeus | |Ⅱ| | |熊 胆 |
|棕 熊 | | | | | | |
|-----|--------------|-|-|-|--|----|
|鲮鲤科动 |Manis Pentadactyla | |Ⅱ| | |穿山甲 |
|物穿山甲 | Linnaeus | | | | | |
|-----|--------------|-|-|-|--|----|
|猴科动物 |Macaca arctoides I. | |Ⅱ| | |猴 骨 |
|短尾猴 | Geoffroy | | | | | |
|-----|--------------|-|-|-|--|----|
|猴科动物 |Macaca mulatta Zimmermann | |Ⅱ| | |猴 骨 |
|猕 猴 | | | | | | |
|-----|--------------|-|-|-|--|----|
|灵猫科动 |Viverra zibetha Linnaeus | |Ⅱ| | |灵猫香 |
|物大灵猫 | | | | | | |
|-----|--------------|-|-|-|--|----|
|灵猫科动 |Viverricula indion Desmarest| |Ⅱ| | |灵猫香 |
|物小灵猫 | | | | | | |
|-----|--------------|-|-|-|--|----|
|蟾蜍科动物|Bufo bufo gargarizans | |Ⅱ| | |蟾 酥 |
|中华大蟾蜍| Cantor | | | | | |
------------------------------------

------------------------------------
| | |保 护 级 别 | |
| | |--------| |
|中 名| 学 名 |Ⅰ|Ⅱ|Ⅲ|省级|药材名称|
| | |级|级|级| | |
|-----|--------------|-|-|-|--|----|
|蟾蜍科动物|Bufo melanostictus | |Ⅱ| | |蟾 酥 |
|黑眶蟾蜍 | Schneider | | | | | |
|-----|--------------|-|-|-|--|----|
|眼镜蛇科动|Bungarus Multicinctus | |Ⅱ| | |金 钱 |
|物银环蛇 | Multicinctus Blyth | | | | |白花蛇 |
|-----|--------------|-|-|-|--|----|
|游蛇科动 |Zaocys dhumnades(Cantor) | |Ⅱ| | |乌梢蛇 |
|物乌梢蛇 | | | | | | |
|-----|--------------|-|-|-|--|----|
|蝰科动物 |Agkistrodon acutus | |Ⅱ| | |蕲 蛇 |
|五步蛇 | (Guenther) | | | | | |
|-----|--------------|-|-|-|--|----|
|壁虎科动 |Gekko gecko Linnaeus | |Ⅱ| | |蛤 蚧 |
|物蛤蚧 | | | | | | |
|-----|--------------|-|-|-|--|----|
|木兰科植 |Magnolia Officinalis | | | | | |
|物凹叶厚 | Rehd.et.Wils.Var.biloba| |Ⅱ| | |厚 朴 |
|朴 | Rehd.et Wjls. | | | | | |
|-----|--------------|-|-|-|--|----|
|木兰科植 |Magnolia Officinalis Rehd. | |Ⅱ| | |厚 朴 |
|物厚朴 | et Wils. | | | | | |
|-----|--------------|-|-|-|--|----|
|杜仲科植 |Eucommia Ulmoides Oliv. | |Ⅱ| | |杜 仲 |
|物杜仲 | | | | | | |
|-----|--------------|-|-|-|--|----|
|荟香科植 |Phellodendron chinense | |Ⅱ| | |黄 柏 |
|物黄皮树 | Schneid | | | | | |
|-----|--------------|-|-|-|--|----|
|百合科植 |Asparagus cochinchinensis | | |Ⅲ| |天 冬 |
|物天门冬 | (Lour.)Merr. | | | | | |
|-----|--------------|-|-|-|--|----|
|龙胆科植 |Gentiana scabra Bge. | | |Ⅲ| |龙 胆 |
|物龙胆 | | | | | | |
------------------------------------

------------------------------------
| | |保 护 级 别 | |
| | |--------| |
|中 名| 学 名 |Ⅰ|Ⅱ|Ⅲ|省级|药材名称|
| | |级|级|级| | |
|-----|--------------|-|-|-|--|----|
|木兰科植 |Schisandra sphenanthera | | | | | |
|物华中五 | Rehd. et Wils. | | |Ⅲ| |五味子 |
|味 子 | | | | | | |
|-----|--------------|-|-|-|--|----|
|马鞭草科 |Vitex trifolia L.var. | | | | | |
|植物单叶 | simplicifolia Cham. | | |Ⅲ| |蔓荆子 |
|蔓 荆 | | | | | | |
|-----|--------------|-|-|-|--|----|
|马鞭草科 |Vitex trifolia L. | | |Ⅲ| |蔓荆子 |
|植物蔓荆 | | | | | | |
|-----|--------------|-|-|-|--|----|
|兰科植物 | | | |Ⅲ| |石 斛 |
|金钗石斛 |Dendrobium nobile Lindl. | | | | | |
|-----|--------------|-|-|-|--|----|
|银杏科植 | | | | |省级|银 杏 |
|物银杏 |Ginkgo biloba L. | | | | | |
|-----|--------------|-|-|-|--|----|
|樟科植物 | | | | | | |
|肉桂(玉 |Cinnamomum cassia Presl | | | |省级|肉 桂 |
|桂) | | | | | | |
|-----|--------------|-|-|-|--|----|
|茜草科植 | | | | |省级|巴戟天 |
|物巴戟天 |Morinda officinalis How | | | | | |
|-----|--------------|-|-|-|--|----|
|瑞香科植 |Aquilaria sinensis(Lour.)| | | | | |
|物白木香 | Gilg | | | |省级|沉 香 |
|(土沉香)| | | | | | |
|-----|--------------|-|-|-|--|----|
|伞形科植 |Glehnia Iittoralis Fr. | | | |省级|北沙参 |
|物珊瑚菜 | Schmidt ex Miq. | | | | | |
|-----|--------------|-|-|-|--|----|
|小檗科植 |Dysosma versipellis | | | |省级|八角莲 |
|物八角莲 | (Hance)M.Cheng | | | | | |
|-----|--------------|-|-|-|--|----|
|毛莨科植 |Coptis chinensis Franch. | | | | | |
|物短萼黄 | var.brevisepala W.T. | | | |省级|短萼黄连|
|连 | Wang et Hsiao | | | | | |
|-----|--------------|-|-|-|--|----|
|兰科植物 |Anoectochilus roxburghii | | | | | |
|花叶开唇 |(Wall.)Lindl. | | | |省级|金线莲 |
|兰 | | | | | | |
------------------------------------

注:1.本名录中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除短尾猴、猕猴、大灵猫、小灵猫、八角莲、短萼黄连和花叶开唇兰外,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一部)为依据。
2.本名录中的大灵猫、小灵猫、短萼黄连、花叶开唇兰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以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汉拉英中草药名称》为依据;八角莲的中名、学名、药材名称以《中国高等植物图鉴》(第一册)为依据;短尾猴、猕猴的中名、学名以科学出版社《中国动物图谱兽类》(第
二版)为依据,药材名称以《长春中医学院学报》1987(2)为依据。
*编者注:本名录采用“闽政办〔1990〕函50号”重新印发的名录。



1990年3月6日

三亚市盘活房地产存量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盘活房地产存量的若干规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房地产存量,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审批。在近几年内,一般不再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尽量利用已出让的闲置土地。
第二条 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在一九九六年基础上平均下调约35%。
至今仍未交清地价款的用地单位,凡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一次性交清地价款的,欠款部分可给予40%的优惠。超过期限的按原合同执行,原已定为按欠款折地的用地单位,有能力按上述条件交清地价款的,可享受上述优惠。
第三条 允许新增用地单位分期交纳地价款。凡交纳地价款总额30%以上的用地单位,即可取得部分产权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余款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逐年付款方式付清。
第四条 建立房地产行业税费手册制度。税费手册明确记录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的各项税费项目和标准及征收单位。税费手册由市政府每年编印一次。凡是税费没有记载的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部门投诉。
第五条 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取消不合理的项目收费。
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市政配套费减半征收。
第六条 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收费,并降低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统一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合并征收本部门的各种费用,并由一个窗口对外收费,简化办事程序。
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按琼府〔1996〕122号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盘活房地产存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免征契税。
第九条 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收取的保证金和押金,一律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收取的保证金和押金,必须按期归还,不按期归还的,必须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条 鼓励房地产企业和有关债权人以房地产作价参股、投资联营从事其他产业,以发展经济。这种参股、投资联营不视为房地产交易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允许房地产企业改变商品房用途。对在建的房地产项目,允许房地产企业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修改内部设计,改变使用性质(包括改变为住宅用房)。规划部门对此类申请要及时受理,从简办理有关手续,并不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投资和购房优惠政策。凡在本市投资或在市区内一次性付清房款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的,可享受“入户”待遇。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按揭期限长、成数高的购房抵押贷款业务,提供购房按揭,支持个人购房。属个人按揭贷款的,免收抵押登记手续费。
第十四条 销售经济适用房所征营业税,征收后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返还50%。鼓励存量住宅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接轨,市区住宅商品房的售价不高于1500元/平方米时,允许其按规定申请转为经济适用房,并享受经济适用房销售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商品房租赁市场,鼓励商品房租赁。经开发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办公楼、住宅楼和商用门店租赁可分期缴交房产税和营业税。
第十六条 整顿物业管理市场,认真受理并处理住户对物业管理的投诉案件,切实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房地产开发中所遗留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琼府〔1994〕98号文《关于加快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通知》精神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