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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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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通知

法发[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7月30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警察为保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
  本规则所指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

  第三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中应当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保守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持有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值庭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中,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指挥



  第五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审理方式等情况,安排、部署警力;配备车辆和武器、警械具。
  按照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
  配备武器、警械具。
  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前,应当对车辆、武器和警械具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车辆、武器和警械具处于适用状态。

  第六条 检查审判法庭、羁押场所的设施,对于妨碍警务保障工作的设施和物品进行改造和清除。

  第七条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组织指挥、警力部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警力不足情况时,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执行。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警力的部署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审理和提讯被告人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

三、实施要求



  第十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所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警务保障。

  第十一条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申请使用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用警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
  用警申请应当包含申请用警部门、用警时间、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旁听人员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部门领受任务后,应当认真审核提押手续和申请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是否完备。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申请部门予以补正。

  第十三条 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到达看守所或被告人羁押场所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提押手续。将被告人提押出监区时,应当对照提押票逐个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案由等情况,并对被告人进行搜身,防止其携带危险、违禁物品。
  对被告人必须使用戒具。对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的被告人,应当使用脚镣。
  同案被告人应当分车押解,不具备分车押解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串供事件。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应当专车押解。
  押解途中,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行凶、自伤、自残及串供。
  押解途中,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执行押解任务的囚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 将被告人押解至羁押室或临时羁押场所后,押解司法警察与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履行交接手续。看管司法警察应当核对被告人的数量、身份、案由,了解、掌握被告人身体和情绪状况等情况。
  对被告人出入羁押室的时间、被告人姓名、人数和押解司法警察等,要逐一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看管记录。
  看管司法警察应当使用告知词,告知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和纪律,同时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
  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与女性被告人应当分别关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单独关押。
  看管期间可以解除被告人的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戒具。
  看管司法警察应当经常巡视看管场所,严密监控被告人的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对于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加强看管措施。

  第十五条 值庭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人法庭,确定警卫法庭的位置。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值庭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和制止的人员,值庭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或强制将其带出法庭。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值庭司法警察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的,由司法警察执行。
  值庭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负责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出入法庭,并保护证人、鉴定人在法庭上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第十七条 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在法庭和羁押室让被告人阅读庭审笔录。
  经批准,可以让被告人在羁押室签收判决书或裁定书。

四、特殊情况处置



  第十八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突发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必须果断予以处置,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报告或请示,根据命令或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九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一)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被告人、罪犯或其他人员企图袭击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三)围堵、攻击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的;
  (四)强行冲越司法警察为履行警务保障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武器:
  (一)被告人、罪犯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的;
  (二)被告人、罪犯脱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
  (三)劫夺被告人、罪犯的;
  (四)抢劫、抢夺枪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司法警察,危及司法警察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司法警察使用武器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器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时,禁止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相互串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通风报信,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
  (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处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
  (一)没有按照规定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的;
  (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应对不及时,指挥不正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需追究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的情节。

  第二十三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主管院领导责任:
  (一)法庭、羁押室设施和设备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要求,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和改造的;
  (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
  (四)具有其他需追究领导责任的情节。

  第二十四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国家战略,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应当着力构建以旅游业为龙头、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特色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将海南建设成为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应当坚持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环境优先,统筹协调,强岛富民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若干意见》和《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制定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举措,决定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审批、审定重大旅游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督促检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



省旅游规划委员会是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机构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开发区的发展规划,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和重要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以及与旅游直接相关的专项规划。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负责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编制、旅游资源管理和旅游项目审核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项目的落实。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具体落实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公民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区域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资源优化利用、集约发展与环境协调相结合、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



编制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域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域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机构审定。



经批准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旅游区域规划应当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在本省的主要媒体上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区域规划,各项产业发展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旅游区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并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各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林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渔业资源养护、重点生态区域绿化、海防林及其他水边、路边、城边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物种资源多样性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教育扶贫移民工程,推动生态脆弱地区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稳定和落实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各项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水源地、湿地、重要海域的保护和管理,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序开发利用土地、森林、海湾、岸线、海岛、水域等重要资源,保持生态环境与建设项目的和谐、协调。



旅游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的自然状况,防止生态破坏。



沿海区域自最高潮位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至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严格限制商品房开发。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大对市、县、自治县生态转移支付力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农业面源和城镇生活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强化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严格实行入海河流、直排污染源环境监测,加强应对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鼓励和扶持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推广节约资源的设计、工艺和设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能、节水等设施。鼓励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和产品。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和培养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合理利用本省旅游资源,开发更具特色的旅游产品,发展具有热带海岛特色和本地民族文化风情的休闲度假、森林生态、休闲农业、休闲疗养、自驾车旅游、体育运动等旅游项目,优化旅游产品结构。



积极稳妥推进开放开发西沙旅游,引导有序发展无居民岛屿旅游。



本省重要旅游资源和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领导机构审批、审定。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和旅游服务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快建立旅游餐饮、住宿、交通、景区、旅行社、导游、购物及应急管理等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公共医疗、卫生检疫防疫等安全救助体系。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邮轮游艇产业。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本省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鼓励国内企业在海南设立邮轮公司。



鼓励和支持发展游艇俱乐部,为游艇旅游经营者和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各类文化产业。鼓励利用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俗风情等文化资源,培育具有海南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



支持建设动漫影视等综合性文化产业园区,吸引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向园区集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体育健身业。积极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海上运动项目和户外运动项目,引进国内外体育组织或机构在本省开展体育休闲和运动训练,举办国内外大型赛事活动。鼓励试办国际通行的旅游体育娱乐项目。



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发展高尔夫旅游。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国际高尔夫球职业赛事活动,提高高尔夫产业的附加值。



稳步推行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协调管理机制,制定行业标准,完善会展服务设施,对入境参展商品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提供通关、仓储保税便利。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港澳台和国际著名会展企业的交流合作,组织国际区域性合作组织峰会和世界华人社团会展,办好博鳌亚洲论坛、博鳌国际旅游论坛,培育国际会展品牌。



第二十三条 重点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和海口综合保税区发展航运、中转等业务,加快发展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培育和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加强与境内外物流企业合作,鼓励生产企业物流外包,推动物流业发展。



培育和发展本省航运公司;鼓励国内外航运公司的船舶挂靠本省港口;鼓励国内外船舶管理公司入户海南设立总部或者区域分支机构,开辟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适应常住居民住房需求的房地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和商品房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和物业服务业,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囤积土地、捂盘惜售等违法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鼓励发展以星级宾馆、度假村为主体的经营性房地产;适度发展满足避寒、疗养、养老等不同需求的度假旅居型房地产。



第二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信贷、债券、风险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信托等业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参与本省金融企业改革,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设立小额外币自由兑换窗口,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改善外汇支付结算环境。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邮轮游艇保险、特种旅游保险、综合性旅游保险等产品,完善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发展船舶、海上货运等保险业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发展热带现代特色农业;支持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鼓励发展和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支持农垦企业利用其资源优势,开发旅游新产品。



第二十七条 集约发展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的新型工业。高起点、高水平发展临港工业,集约发展油气化工、林纸一体化、汽车制造、矿产资源加工、农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制药等产业,鼓励发展旅游装备制造业和特色旅游食品、服饰、工艺品加工业。重化工业严格限定在洋浦、东方工业园区,其他工业项目集中布局在现有工业园区。



鼓励发展高技术产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信息技术企业到本省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培育生物育种、生物医药、生物食品、生物农药等生物产业;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型石油企业勘探开发海洋石油资源,并为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发展商业石油储备和成品油储备。



支持国内大型企业在本省发展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设备等制造业。加强海洋科技研究,发展海洋生物工程、海洋能源利用、海水淡化等新兴产业。



鼓励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旅游项目。






第五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琼州海峡跨海通道、机场、环岛快速铁路的建设,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航权开放政策,发展国际直飞航线,加强航空枢纽建设;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建设邮轮、游艇码头,建设国际邮轮母港。推进高速公路网络建设,提升现有国道、省道技术等级,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旅游交通网络,开通交通主干道连接旅游景区及景区之间的通道,配套完善景区设施。



第三十条 支持发展核电、太阳能、潮汐等新能源,加快推进城乡电网改造,提高电力保障能力。



支持油气开发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快建成连接岛内各大城镇和主要景区的输气管网,提高民用燃气覆盖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大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解决工程性缺水,完善城镇和主要园区、景区的供水工程和设施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和游客饮用水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要城市防洪排涝、中部山区地质灾害防治、沿海海堤、防台风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完善防洪、防潮、防台风指挥系统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第三十二条 推进数字海南建设。鼓励和扶持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有线和无线宽带网络,实现宽带无线网络覆盖全岛,建设覆盖全省大部分海域的卫星通信网。



支持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和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提升重点旅游城市、度假区、景区和旅游企业的信息化程度。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各类人才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分类制定与各类人才相关的政策,培养和引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以及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职业教育,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培养本省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人才。



鼓励本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特色学科和专业。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设立各类人才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 培养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与国际知名院校合作依法开办教育机构。



鼓励国内外教育、培训机构到海南举办中外学术交流、理论研讨活动和教育教学论坛,建设对外汉语教学基地、国际青少年交流基地,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挖掘、整理、研究、传承和创新黎族苗族文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海洋文化,保护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发展文化遗产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黎族苗族传统民居、具有特色的民居、风情街区小镇的保护,建设独具特色的旅游风情街区、民俗景区景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城市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活动室建设,加快推进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进医疗保健基地和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在本省举办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境外资本经批准可以在本省设立独资医疗机构。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在本省设立分院或者与本省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健全公共卫生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和监测系统,加强对各种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完善医疗急救体系,建立全省统一、高效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系统,提高旅游医疗急诊、急救能力。



省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开发就业岗位,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确保每个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家庭和贫困户有适龄劳动力就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确保低保补助增幅不低于物价水平上涨幅度;健全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规划,优化建设空间布局,加强区域中心城市和城镇建设,推进城乡交通、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洪减灾、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财政投入,用于民生的投入增长幅度不得低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加大对革命老区、中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完善信访制度,妥善处理利益关系,排查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国内外资本投向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热带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投资,对所有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投资重点旅游类项目、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现代农业、基础设施、新型现代工业、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支持。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宣传促销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投入,鼓励并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开发特色项目及产品、创建品牌企业、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投融资平台,为各类资金投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条件。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证券监管机构培育上市企业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融资沟通协调制度,建立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本省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和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各类用地需求,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试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实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类管理和供地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优先保障国际旅游岛建设鼓励扶持的建设项目用地。滨海、滨河、滨湖等优质土地资源,原则上用于度假区和饭店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兴办旅游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逐步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交易市场,推进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土地一级市场开发原则上由政府主导。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科学论证、统筹安排岛屿的开发利用,加强无居民岛屿管理,依法进行海岛使用确权登记。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保护与利用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对海岛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国际旅游岛建设鼓励扶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宾馆饭店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价格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价格的管理,查处擅自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地区的人员到本省旅游,可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办理落地签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团体实行免办签证。



香港、澳门居民和华侨,凭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直接进入本省及转往境内其他地区或者出境。



台湾居民可以直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申领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一次有效入境签注。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和完善旅游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严厉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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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加强罚没款催缴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罚没款催缴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证监会对1994年以来被处罚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机构和个人缴纳罚没款情况进行了清理,发现欠缴罚没款现象较为严重。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罚没款催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证监会稽查局组织有关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欠缴罚没款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催缴,限期1个月缴纳全部拖欠的罚没款。对经核实属于经营严重亏损或自有资金不足(恶意转移资金,逃避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的除外)等原因,暂时有困难缴纳罚没款的机构和个人,报经证监会
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可缓期缴纳,但要责令其制定分期缴纳罚没款计划并监督实施;对经核实属于机构被合并重组、注销、解散或个人下落不明,其被执行资产去向不明或者通过法律手段已不能追回的,应报请证监会研究处理。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价服务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和有关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特别是没有缴纳全部罚没款以前,由稽查局通知发行部、机构部、上市公
司部、基金部、期货部、法律部、会计部等有关部门,暂停受理这些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所有申请事项。
三、对个别无正当理由和确凿凭据拒不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的机构和个人,将由法律部代表证监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附:1994年至1999年6月底机构和个人拖欠罚没款清单(略)



199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