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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2:2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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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14届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受理之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检查和经验交流。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行政相对人对经过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以各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政府法制机构和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部门共同代理诉讼,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定诉讼代理部门;
  (二)诉讼代理部门接到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后,应当及时确定诉讼代理人,负责草拟答辩状及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政府法制机构;
  (三)政府法制机构对诉讼代理部门的答辩状进行审查,并负责答辩状的报审;
  (四)政府法制机构应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五)政府法制机构和诉讼代理部门共同派员出庭应诉;
  (六)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有关诉讼事宜。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其法制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
  (二)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时的依据和证据材料;
  (三)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四)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向本单位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确定诉讼代理人,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六)做好开庭前其他准备工作;
  (七)按时出庭,参加应诉;
  (八)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应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制机构工作。
  第七条 应诉单位在开庭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语言规范、文明,认真履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应诉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应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应诉单位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应诉单位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应诉单位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九条 对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行政案件,应诉单位应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并于判决书送达后的20日内,将判决书复印件及案件分析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
  案件分析报告应当包括: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受案人民法院;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三)答辩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行政应诉统计工作,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应诉单位应切实维护政府形象,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因执法过错或者应诉准备工作拖延致使败诉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由应诉单位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应诉单位的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错案责任的追究与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三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及我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精神,对全国期刊出版业的散滥状况进行了治理,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期刊的品
种、结构、数量以及登记项目都有相应的变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署决定在1999年4月至5月期间,进行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刊核验
(一)核验范围。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解放军系列、高校学报系列、信息参考系列、报刊复印资料系列、公报政报系列、年鉴系列的期刊)。
(二)核验原则。由于这次核验是在治理期间进行的,所以,应以中央“两办”37号文件为指针,按照我署118号文件及《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现从严治理、调整结构、停一办一的原则。凡属在这次核验中停办的期刊,指标归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安
排使用。由于1997年、1998年两个年度我署没有统一安排期刊年检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验办法。
(三)核验要求。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予以缓验或停办。
1、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情况的以及违反其他有关期刊管理的法规、规章的应予以缓验。即: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4)期刊社主要负责人达不到《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
(5)企业名义上协办期刊,而实际上已介入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的;
(6)除少数民族文字版以外的其他类别期刊一号多版的,或副标识、要目大于刊名的。
2、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三款情况的,应予以停办。即: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本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
(4)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连续违反办刊宗旨出刊三期以上的;
(5)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6)前一次年度核验属缓验,至今仍无大的改进的。
3、属于署发118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有关情况的,虽经采取行政管理措施但仍无明显改进的,也应予以停办。即:
(1)刊载有严重政治错误文章的;
(2)擅自发表未按规定送审的稿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内容格调低下,宣扬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的;
(4)“挂靠”办刊的;
(5)期刊由个人承包的;
(6)卖刊号或出卖版面的;
(7)刊登虚假信息给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8)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社外编辑部,在出版和经营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连续两次被定为三级期刊的;
(10)除科技期刊、社科学术理论类期刊、特殊系列期刊外,其他类别期刊期发行量不足三千册的;
(11)利用非正常手段强行征订、摊派发行的。
(四)因国务院机构调整,期刊的主办及主管单位变动较大。为减化工作程序,在此次期刊核验中一并解决。凡是国务院各部委因机构调整而变更期刊主管及主办单位名称的,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并出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件的复印件,报期刊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准后办
理。凡在同一主管单位内变更主办单位的期刊,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后,报期刊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准后办理。凡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改变或增加主办单位的期刊,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报新闻出版署报刊司核准后办理。
各地新闻出版局应严格控制期刊改变刊期,不得利用改变刊期擅自增加版本或改变办刊宗旨。
(五)国家经贸委是全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报刊治理试点单位。凡属国家经贸委及所属国家局在地方办的期刊,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年检及重新登记工作,一律由所在地新闻出版局组织进行,按“谁主办谁主管”的原则进行年检、重新登记。
(六)除国家经贸委以外的中央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所办的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的核验,由中央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列出期刊刊号、名称、办刊单位所在地,发文至各办刊登记地的新闻出版局,认定文件视同主管单位签章。
(七)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所办期刊的年检和重新登记工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办理,具体事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安排。
(八)解放军系列期刊的年检及重新登记工作,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统一办理。
(九)期刊核验章应加盖在新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副本上。
(十)期刊核验与重新登记工作应同时进行,于1999年5月底结束。各地新闻出版局务必于6月底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刊司上报期刊核验情况报告及有关附件。期刊核验报告应包括现有期刊数量、通过核验的期刊数量、缓验数量、停办数量、经核验后现有“小机关刊”的数量及其所
占期刊总量的比例等重要数据。附件包括《期刊年度核验表》、《缓验、停办期刊情况表》。
二.期刊重新登记
(一)凡经核验合格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特殊系列期刊),可持原《期刊登记证》和《期刊登记表》到原期刊登记地新闻出版局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缓验的期刊暂不换发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
(二)许可证及其副本一律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许可证副本后列说明统一填写,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刊出版许可证证号、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及期刊类别的填写方法详见本通知附件1、2。
(三)《期刊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并加盖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印章。期刊要在备注栏内如实填写管理类别(详见附件3)。
(四)中央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所办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的重新登记工作,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列出期刊刊号、名称、办刊单位所在地,发文至各办刊登记地的新闻出版局,认定文件视同主管单位签章。
(五)更换期刊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的工作结束后,原《期刊登记证》作废,由各地新闻出版局统一收回并销毁。新的《期刊登记表》由各地统一上报新闻出版署报刊司一份备案。
(六)期刊出版许可证及《期刊登记表》每套收取制作工本费50元人民币。考虑到年检和重新登记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各地可酌情收取部分手续费。
三.期刊数据汇总的有关事项
(一)各地新闻出版局将重新登记前期刊的情况按流水号顺序列出期刊刊号、刊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变更原因,于4月底前统一报新闻出版署报刊司。
(二)期刊核验及更换许可证工作结束后,各地新闻出版局务必在8月底前,将新的期刊数据通过“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络(内部网)”传至“全国新闻出版管理信息数据库”,具体数据结构要求见“期刊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结构。
(三)中央单位在京期刊的数据库暂由我署代为入库。
附件:1、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2、期刊学科分类表
3、期刊管理分类表
4、缓验、停办期刊情况表
5、期刊年度核验表

附件1: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1.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编制、统一下发至各地新闻出版局。由于各种原因,各地现有期刊的统一编号与实际数量不符。为便于统计与管理,这次重新登记不再空号,现有编号的空白从后向前递补,使本省期刊的总数与期刊编号相符。
2.重庆市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为:
CN50-XXXX/YY
3.解放军系列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为:
CN81-XXXX/YY
4.特殊系列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高校学报系列期刊:CNXX-5XXX/YY
信息参考系列期刊:CNXX-6XXX/YY
复印资料系列期刊:CNXX-7XXX/YY
政报公报系列期刊:CNXX-8XXX/YY
年鉴系列期刊:CNXX-9XXX/YY
4.中文、少数民族文版期刊合并使用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CN XX-XXXX /YY-X
CN XX-XXXX /YY 为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X为少数民族文字版代号,民族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
例:《新疆支部生活》 CN65-1001/D
《新疆支部生活》(维文版) CN65-1001/D-W
《新疆支部生活》(哈文版) CN65-1001/D-H
《新疆支部生活》(蒙文版) CN65-1001/D-M
4、许可证编号方法:
(1)此次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均须登录许可证登记号,许可证序号形式为“_期出证字第号”。填法为:
“_”上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北京市为“京”,山东省为“鲁”,重庆市为“渝”,解放军为“军”等。流水号为4位数,顺序排列,与本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刊号一致,但不加学科分类号。
例如:《中国青年》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1001/C,该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号相应为“京期出证字第1001号”。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5XXX/C,该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证号相应为“京期出证字第5XXX号”。
(2)经批准使用同一刊号出版、刊名相同而版别不同的期刊,其许可证号应为“*期出证字第****(X)号”括号内为具体某一版别的识别号码。
例如:《新疆支部生活》(维文版)国内统一刊号为CN65-1001/D-W,该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号相应为“新期出证字第1001(W)号”

附件2:期刊学科分类表

A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B 哲学
C 社会科学总论
D 政治、法律
E 军事
F 经济
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G0 综合性文化刊物
G1 世界各国文化事业
G2 各项文化事业
G3 科学、科学研究工作
G4 教育
G8 体育
H 语言、文字
I 文学
J 艺术
K 历史、地理
N 自然科学总论
O 数理科学和化学
O1 数学
O3 力学
O4 物理学
O6 化学
P 天文学、地球科学
Q 生物科学
R 医药、卫生
S 农业、林业
T 工业技术总论
TB 一般工业技术
TD 矿业工程
TE 石油、天然气工业
TF 冶金工程
TG 金属学、金属工艺
TH 机械、仪表工业
TJ 武器工业
TK 动力工程
TL 原子能技术
TM 电工技术
TN 无线电电子学、电讯技术
TP 自动化技术、计算技术
TQ 化学工业
TS 轻工业、手工业
TU 建筑科学
TV 水利工程
U 交通运输
V 航空、宇宙飞行
X 环境科学
Z 综合性期刊

附件3:期刊管理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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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代码| 管理类别 |数字代码| 管理类别 |
|----|----------|----|----------|
| 1 |党风建设 | 31 |新闻出版 |
|----|----------|----|----------|
| 2 |党史 | 32 |图书、档案 |
|----|----------|----|----------|
| 3 |社会科学理论研究 | 33 |教育理论 |
|----|----------|----|----------|
| 4 |法学、法律 | 34 |教材、教学 |
|----|----------|----|----------|
| 5 |政治理论 | 35 |高等教育工作 |
|----|----------|----|----------|
| 6 |时事政治 | 36 |中等教育工作 |
|----|----------|----|----------|
| 7 |民族 | 37 |成人教育工作 |
|----|----------|----|----------|

| 8 |宗教 | 38 |高校学报 |
|----|----------|----|----------|
| 9 |统战 | 39 |中小学学习辅导 |
|----|----------|----|----------|
| 10 |侨务 | 40 |软科学、科学决策 |
|----|----------|----|----------|
| 11 |国家安全 | 41 |文学研究、文学评论 |
|----|----------|----|----------|
| 12 |国际问题 | 42 |外国文学 |
|----|----------|----|----------|
| 13 |公安 | 43 |小说 |
|----|----------|----|----------|
| 14 |法制 | 44 |散文 |
|----|----------|----|----------|
| 15 |人事、人才 | 45 |诗歌 |
|----|----------|----|----------|
| 16 |经济研究 | 46 |文学剧本 |
|----|----------|----|----------|
| 17 |经济管理 | 47 |民间文学 |
|----|----------|----|----------|
| 18 |工业经济 | 48 |美术 |
|----|----------|----|----------|
| 19 |农业经济 | 49 |音乐、歌曲 |
|----|----------|----|----------|
| 20 |综合经济 | 50 |舞蹈 |
|----|----------|----|----------|
| 21 |经济信息 | 51 |电影、电视 |
|----|----------|----|----------|
| 22 |外国经济 | 52 |戏剧 |
|----|----------|----|----------|
| 23 |国际贸易 | 53 |书法 |
|----|----------|----|----------|
| 24 |证券 | 54 |摄影 |
|----|----------|----|----------|
| 25 |金融 | 55 |综合艺术 |
|----|----------|----|----------|
| 26 |财会 | 56 |体育 |
|----|----------|----|----------|
| 27 |统计 | 57 |棋牌 |
|----|----------|----|----------|
| 28 |市场 | 58 |文物、考古 |
|----|----------|----|----------|
| 29 |价格 | 59 |旅游 |
|----|----------|----|----------|
| 30 |文化研究 | 60 |科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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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机关刊 | 69 |农村 |
|----|----------|----|----------|
| 62 |行业刊 | 70 |家庭 |
|----|----------|----|----------|
| 63 |外文版 | 71 |青年 |
|----|----------|----|----------|
| 64 |少数民族文字版 | 72 |妇女 |
|----|----------|----|----------|
| 65 |文摘 | 73 |老年 |
|----|----------|----|----------|
| 66 |画报 | 74 |少儿 |
|----|----------|----|----------|
| 67 |工人 | 75 |生活、娱乐 |
|----|----------|----|----------|
| 68 |农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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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缓验、停办期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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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名称 | 主办单位 | 主管单位 | 简要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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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期刊年度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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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名称 | |刊| ISSN - |
|------|-----------------| |------------------|
| 刊社地址 | |号| CN - / |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刊 期 | |
|------|--------------|----|------------------|
| 平均期发 | 千册 |发行方式|1、邮发 2、非邮发 |
|------|--------------|----|------------------|
| 社长姓名 | |1、专职 2、兼职|主编姓名| |1、专职 2、兼职 |
|------|--------------------------------------|
| |1、编制内专职编辑 人 2、兼职和聘用等 人 3、总计 人 |
| 办刊人员 |--------------------------------------|
| |大专以上学历 人 中专以下学历 人 |
|------|--------------------------------------|
| 是否按办刊| |
| |1、按宗旨出刊 2、未按宗旨出刊,共 期。原因: |
| 宗旨出刊 | |
|------|--------------------------------------|
| 出刊情况 |1、正常 2、脱期共 期 |版本记录|1、完整 2、不完整 |
|------|--------------------------------------|
| 经费来源 |1、年全额拨款 万元 2、年差额补贴 万元 3、年其它来源 万元 |
|------|--------------------------------------|
| 经营情况 |1、年盈利 万元 2、年亏损 万元 |多种经营|1、开展 2、未开展 |
|------|--------------------------|-----------|

| 主办单位 | 定期听 | | 审批重 | |
| | |1、能够 2、不能 | |1、能够 2、不能 |
| 职 责 | 取汇报 | | 要稿件 | |
|------|--------------------------------------|
| | | | |
| 主 审 | | 主 审 | |
| 办 核 | | 管 核 | |
| 单 意 | (签 章) | 单 意 | (签 章) |
| 位 见 | | 位 见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 | |
| 备 | |
| | |
|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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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1999年3月17日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等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基字〔2002〕18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原始性创新作为科技创新的主要源泉,不仅带来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而且带动了新兴产业的崛起和经济结构的变革,提供了科技与经济重大发展和超越的机会。进入21世纪,国际竞争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原始性创新能力已成为决定国家间科技乃至经济竞争成败的一个重要条件。当前,我国正面临着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繁重任务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机遇与挑战,必须把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作为我国新时期科技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2002年2月20日,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京联合召开了"基础研究工作部际协调会",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决定成立部际协调工作组,近期共同参与推动若干重大行动,把落实《意见》作为各有关部委今年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

江泽民同志指出:"原始性创新孕育着科学技术质的变化和发展,是一个民族对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的重要体现,也是当今世界科技竞争的制高点"。进入新的世纪,国际竞争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研究领域的原始性创新能力,已成为决定国家间科技乃至经济竞争成败的一个重要基础条件。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空前机遇和挑战,面临着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繁重任务,必须把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作为新时期科技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增强我国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研究的原始性创新能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指导思想
随着世界范围内高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日新月异,产业竞争加速由生产阶段前移到研究开发阶段。原始性创新作为科技创新的主要源泉,不仅带来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而且带来新兴产业的崛起和经济结构的变革,带来重大发展和超越的机会。
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冒险,宽容失败,勇于创新,敢为人先,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文化环境;鼓励学术民主,倡导创新文化,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发表和充分讨论;倡导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国家科技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国家战略部署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打破各自为政,防止政出多门,合理配置国家资源;充分调动、利用部门和地方的科研力量与资源优势,共同推动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工作。
二、改革科技管理制度
继续推进科技管理制度改革,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探索建立适应原始性创新要求的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形成有利于调动研究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的新格局。
探索实行理事会制。形成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负责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的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理事会对科研机构进行领导和监督,通过理事会对科研机构实行间接管理。
全面推行聘用制。推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并轨。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和合同到期后未续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约;改革对科研机构院所长的单一任命制,区别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分别实行主管部门公开招聘、职工选举基础上的主管部门聘用等多种形式。
全面实行课题制,坚持课题负责人负责制,使课题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减少管理环节与管理层次。
建立灵活有效的激励分配机制,探索技术与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科研机构可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拉开收入档次。继续推进奖励制度改革,突出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导向。精简奖项数目,促进技术创新。根据各种科技活动的不同特点,实行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三、改进评价体系
优化立项评价指标与标准,突出创新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研究立项中的位置。在高技术领域还要特别注重技术集成。加强对非共识项目的支持。对创新性强的小项目以及学科交叉项目给予特别关注。对部分课题实行"滚动式"资助方式,项目中期再对更具创新前景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简化评估内容、优化评估程序、改进评价方法。要尽可能地压缩合并同内容、不同层次的评估活动。基础研究的评价主要突出研究思想及过去研究取得的突出进展。要建立基础研究评估共享资料平台,为各种评估活动提供权威性通用资料信息。对高技术前沿研究成果的评价,要把发明专利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
应历史地、客观地评价科学成果的学术价值,避免短期化、绝对化。基础研究的成果主要是以科技论文的形式表现,各类科学论文数据库为基础研究的评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特别是论文的被引用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同行的关注程度,但同时也要纠正目前在一些单位存在单纯以论文发表情况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做法。要使评价体系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不同类型的基础研究工作应有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和侧重点。
高技术前沿研究重大项目立项前,应就该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授权及实施等状况和趋势提出分析评估报告,并对项目承担单位规定明确具体的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对科研单位或成果发明人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注重对于科技人员个人或团队素质、能力和研究水平的评价,注重研究人员对创新实际贡献的评价,改变现行奖励制度中按照科研人员排序进行奖励的做法,以利于推动形成研究团队,促进科学家之间的协作。
加强对评估过程的监督,提高评估的公开性、公正性。探索建立评审专家信誉制度,扩大评估活动的公开化程度和被评审人的知情范围。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减少各种不正之风和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促进国际同行评议专家库的共享,鼓励聘请国外专家参加项目评估和研究成果的评价。
四、大力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各科技计划和项目,必须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把培养、引进和稳定杰出人才作为加强原始性创新能力建设的目标之一,列入考核指标。对有志于从事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研究、创新活跃的学生和博士后人员的创新研究,要给予一定的支持。
鼓励引进杰出人才和优秀科学家团队。在科研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工资标准、研究生招生和学位授予权、科研机构审批及科研与生活条件保障等方面,制定和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优秀科学家研究团队。要把培养和造就团结协作和高效精干的优秀科学家研究团队作为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对优秀科学家研究团队要采取确定方向、稳定支持、自由选题、重点突破的做法。
推进制定有效的人才激励政策。提高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经费中用于聘用和研究生的人员费用比例;对国家财政资助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明确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外,由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权激励试点,允许企业采取职工购买企业股份、新增净资产股份奖励、股份期权等激励方式。
五、加强重点科研基地建设
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是科学技术创新中最精锐的力量。目前,有些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学科单一,方向偏窄,没有集中优秀人才,"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机制尚不健全,缺乏跨学科跨领域交叉的有利环境,习惯于单领域、小而全的科研建制,限制了创新思想的产生。应充分重视和发挥基地的作用,做好国家重点科学研究和产业部门、地方的协调和衔接,调动和引导部门、地方的力量和资源,推动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不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重点培育形成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基地,形成局部优化的科研环境和优势。
中国科学院和大学是我国基础研究、高技术前沿研究的重要力量。要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支持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和加强研究型大学、大学科技园区建设等工作,使之在原始性创新中发挥出各自优势。
通过调整、重组、新建等多项改革,使国家重点实验室成为我国孕育基础研究原始性创新的重要基地。根据"十五"规划和学科布局,择优新建和重组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建设和运行,建设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调动转制科研机构、地方和企业开展原始性创新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基地建设。鼓励地方大学,特别是进入"211"工程的地方大学加强实验室建设,吸引地方和企业资金、研究力量向应用性基础研究投入,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实验室行列。注重发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级检测中心的作用。
结合国家重点科研基地的制度建设,扩大科研基地与国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与国外共建,形成面向国际的科学研究创新环境。
六、建立重要科研设备和科学数据资料共享机制
科研设备、文献信息和数据资料是研究工作最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目前,我国有限的科研设备和科学数据资料等宝贵资源未能充分共享,仪器重复购置、数据相互封锁,制约了创新工作的开展。国家有关部门将把建立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重要科研设备和科学数据的共享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解决。实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建设国家科学数据管理中心,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据资料汇交制度,对科学数据资料实行分时段、分级、分类的共享;制定数据共享的机制、法规、管理办法及监督机制等立法工作。以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建设为重点,继续推动全国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建设。
七、努力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良好文化环境
一个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对于孕育优秀的科学家和杰出的科学成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文化环境,重点是:鼓励勇于创新、敢为人先,反对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弘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开展平等的学术争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发表和充分讨论;扩大研究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克服人为的学术壁垒,减少重复研究;大力推动不同学科、不同学术思想、不同学派间的交流;重视学风建设,克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等各种浮躁思潮,倡导热爱科学、淡泊名利的良好文化风尚,把科技工作者科学素养的培养与学风建设相结合。
国家重点科研基地要成为学术交流的典范,应加大用于开放合作的经费比例。结合制度建设,促进研究院所,特别是中国科学院和大学的合作。国家重大科研计划要明确强调学科、领域间的交叉与融合和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汇聚不同领域的研究力量,组织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研究,实现系统集成和创新。
同时,择优支持一些能够与国际期刊接轨的高水平的学术期刊,使之成为我国与国际学术界进行交流的重要阵地。
八、积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掌握国际科技发展的动态和趋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扩大国际影响,提高我国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
通过设立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鼓励和支持我国科学家参加全球或区域性的多边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和支持在中国设立更多的国际性学术刊物和学术组织,鼓励中国科学家在国际学术机构中任职,加速提高我国国际学术地位;鼓励与国外研究机构合作建立网络实验室,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研究基地。
九、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优化资源配置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国家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协商、解决影响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努力避免部门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合理配置国家有限科技资源。
国家各大科技计划之间要保持相互衔接,切实避免计划趋同和重复立项。根据课题制管理的要求,鼓励打破单位界限、所有制界限,形成优势组合,发挥科技资源的最大效能。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大对科技资源配置的监督力度,在政策、机制和环境上提供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