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请抓好商业专业法规学习的通知
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请抓好商业专业法规学习的通知
1993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粮食
厅(局)、供销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二五”普法工作已经开展两年。全国普法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二五”普法汇报会上指出:下一步“二五”普法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定不移地推进专业法的学习,使专业法的学习直接为市场经济服务。从1993年开始,专业法的学习要全面展开,经过两年的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1995年进行检查考核。并重申:“在专业法教育问题上,中央各主管部门起龙头作用。”全国普法办还决定在今年第三季度召开全国专业法学习经验交流会,以推动“二五”普法后两年的专业法学习。根据上述精神,现对我部系统商业专业法规的学习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商业专业法规的学习普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开展“二五”普法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部系统一定要自始至终地把这项工作搞好。特别是要学好那些与商业工作和商业改革关系最直接、联系最密切的专业法规,它既是对广大企业经商的要求,又是主管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学好商业专业法规,有利于提高我部系统各方面的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实现以法治商、依法经商的目标,对建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不论改革中机构、人员如何调整,“二五”普法工作都不应放松。希望各地紧密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好商业专业法规的普及教育,把“二五”普法规划落到实处,使其更好地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二、继续搞好教材征订,适当增加学习内容
我部编写的普及商业专业法规的正式教材《“二五”普法——商业专业法规读本》和与之相配套的工具书《“二五”普法——商业专业法规汇编》,至今还有些单位未组织征订,不少基层企业至今不知道这两本书,影响了“二五”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对学习商业专业法规的考核验收将以这两本书的内容为主,希望有关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决不能因教材不落实而延误了“二五”普法工作的进程。
国务院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联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是两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法规。学好这两个法规可以促使商业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尽快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机制。我部决定将这两个法规补充列入“二五”普法的内容,并希望优先安排学习,使其更好地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服务。
三、坚持面授为主,各种形式并举的普法方式
关于“二五”普法的形式,全国普法办最近再次强调:坚持面授为主,各种形式并举。面授是普法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是所有单位普遍适用的、切实可行的教育方式。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上好专业法规课。如举办培训班、定期组织讲课、分期分批集中一段时间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等等。普法工作需要一定的舆论环境,要利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造舆论,如办好法制宣传橱窗、板报、展览,制作幻灯片、纪录片、电视短剧,召开学法座谈会、案例分析会,组织法律知识演讲、竞赛等。《中国商业法制》杂志和《中国商报》将进一步加强“二五”普法的宣传。希望各地也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工具的作用,为普及商业专业法规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学用结合,知行统一,考核验收以“行”为主
学法的目的在于应用。学习商业专业法规一定要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学以致用。学习专业法规,要边学习边检查执行情况,边纠正违法行为,边提出改进措施。对商业专业法规考核验收的原则是:知行统一,以“行”为主,即知识考核与行为考核相结合,重在行为考核。通过考核,检查企业是否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干部职工的执法水平有无提高。关于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商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部门、本系统施行,并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视情况组织一定力量到有关单位进行抽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经验
能否把“二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地搞好,组织领导是关键。希望各级领导不仅要带头学法用法,而且要把普法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做到普法机构、人员、计划、教材、时间、经费六落实,同时要主动取得地方普法办的帮助、指导和支持。为了迎接全国专业法学习经验交流会的召开,我部拟在今年第二季度召开学习商业专业法规座谈会,重点是交流经验,分析问题,制订措施,希望各地早作准备。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水排〔2008〕39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排水设施验收
02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03 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04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05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01号 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
(二)按照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规范;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提交设计方案、配套图纸及施工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以及银行保函(原件1份);
(三)属于建筑工程的,提交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经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者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排水设施取得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按规定排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二)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和图纸(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该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排水工程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建设单位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排水设施;
(二)重建或改建的排水设施施工方案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制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三)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四)建设单位承诺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涉及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
(三)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的工程方案和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被拆迁、移动排水设施所在区域排水运营单位的意见书(原件1份);
(五)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基站的监测系统与本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兼容;
(二)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三)系统的安全性、诊断能力、数据存储能力、数据有效性判别能力、数据修复能力、故障处理能力和独立运行能力能够满足系统监控要求;
(四)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和监测控制软件系统功能齐全,接口的类型、数量满足当前仪器需要,并具备扩展能力;
(五)选用的设备仪器的各项参数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系统要求;
(六)站房系统和采样等辅助设备满足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有防火、防雷和防盗等安防措施;
(七)设计单位具备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或者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三)选用仪器设备的详细技术资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四)规定的技术资料或认证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组织设计方案评审--深圳市水务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若2年内未开工建设,《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进行竣工验收和入网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二)按照批准的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施工;
(三)监测基站已联入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能够与监控中心正常交换数据、接受监控中心控制;
(四)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和监控软件通过各项检查,通信和控制通过了检验;
(五)监测基站的设备仪器通过各项检测及比对实验,量程、重复性、直线性、量程漂移、响应时间、温度补偿精度、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电压稳定性、绝缘阻抗等仪器测试结果符合技术要求;
(六)监测基站通过了现场检验和模拟断电、断水、断气、脱机等故障实验、超标报警和故障报警实验;
(七)监测基站调试完毕,并持续正常运行360小时以上。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验收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及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所规定的材料:基站调试运行报告,仪器监测报告和校准报告,通信自检报告,基站的设备选型、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性能等相关技术资料(原件各2份,有电子文档的还应提供电子文档1份);
(四)所选设备仪器的技术资料、说明书和认证材料(原件各1份);
(五)市水务主管部门关于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监控中心维护单位出具的关于基站正常接入和交换数据,并已持续正常运行360小时以上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七)选用的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检验报告(原件1份);
(八)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调试报告和记录(复印件各2份,加盖公章);
(九)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