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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0:4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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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常政发〔2009〕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伟成 市长
  副组长:韩九云 副市长
      赵忠齐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南苏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薛建南 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宪平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徐建伟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奚文彪 金坛市市长
      盛建良 溧阳市市长
      徐伟南 武进区区长
      杨平平 新北区区长
      钱建林 市委农工办主任
      赵建军 市发改委主任
      朱志洪 市财政局局长
      徐新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晓东 市建设局局长
      刘文荣 市交通局局长
      吴惠盐 市水利局局长
      狄立新 市农林局局长
      周效华 市审计局局长
      朱兆丽 市规划局局长
      陈荣平 市统计局局长
      葛敏市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葛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好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加紧宣传,确保暂免征收利息税政策落实到位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辅导工作。一方面,要迅速组织干部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利息税暂免征收的政策规定。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的具体内涵,让纳税人知晓免税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要使纳税人理解不是从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税,而是根据储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时间不同,分段计税,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须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二、强化服务,督促落实,做好利息税暂免征收的贯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迅速、主动地与各储蓄机构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各分支机构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要协助、督促各储蓄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做好免征利息税后相关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把本地区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储蓄机构,作为服务和工作的重点,确保所有储蓄机构快速、顺利地完成软件修改工作。同时,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帮助储蓄机构加强储蓄机构内部,特别是各营业网点的政策培训和解释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利息税政策调整、分段征免的规定,正确扣缴或免征跨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的利息税,并向储户解释清楚。
  三、密切关注,及时反馈,确保利息税暂免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随时关注和收集社会各界、储蓄机构和纳税人对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反映,以及政策调整实施前后利息税征免工作的开展情况等。对在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就地解决的,及时就地解决;需要各部门协商解决的,及时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发(1986)4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范围: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不纳入预算的资金,包括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收入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按规定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以及其它收入;
(四)地方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企业收入和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不经省政府或财政厅批准,不得自行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未经批准设立的预算外资金项目,应视同乱收费、乱摊派、私自截留等违纪行为处理。
第四条 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都必须交本部门本单位的财会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把预算外资金作为本单位、本部门的“小钱柜”。
第五条 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省政府或财政厅规定的制度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除省政府和财政厅另有规定者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国家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控制。首先应由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然后经主管的计划部门批准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资金在建设银行存足半年方可使用,并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
第七条 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要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批准后再报“控办”审批。
第八条 基本折旧基金要按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对于少数项目因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需要结合进行的,可以将两种资金结合使用。但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固定资产更
新改造计划,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加强监督,协助管好用好折旧基金,提高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的提取,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执行,坚持先提后用,并按规定缴纳资金税或工资调节税,不得用发展生产和发展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发放资金、实物和补贴。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报送收支执行情况和年度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逐级审查汇总上报,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抄送同级计经委、统计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银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要根据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制度,单独设帐核算,及时进行记帐、算帐、报帐,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是财政、计划、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共同任务。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要经常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发现问题迅速纠正并及时向上反映。各级审计、财政、税务机关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的,要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
责任。
第十三条 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财政部门掌管的预算外资金,采取归口统一管理的方式。要结合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其它预算外资金,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即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和保证各单位用款的前提下,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集中管
理(养路费由省交通厅统一交省财政厅),各单位用款编报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拨款。各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不准用于开办金融机构(少数财政拨款有偿使用除外)、开发公司,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三)对于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方式,即由各单位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具体管理方式,由各地区、各部门本着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便于横向通融资金的原
则,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都要纳入各级的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以便加强对社会财力的引导。各级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宏观经济的要求,通过运用经济杠杆,提供经济信息和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指
导和监督,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专业人员,负责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预算外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调查研究,提供经济信息,指导资金流向。具体编制人数,由各级政府根据任务大小自行确定,行政编制解决不了的
可列入事业编制,经费从各级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各级财务部门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经费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预算外资金项目表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
农业税附加,盐税提成,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渔业建设附加,教育费附加,其他附加收入,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集中企业其他基金,预算外企业上交的收入,公房租赁收入,以电养电收入,港口配套费及其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二、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资金
科学试验收入,勘察设计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中专、技校收入,高等院校学校基金收入,中小学杂费和勤工俭学收入,校办工厂收入,国营灌区水费收入,水库收入,城市规划设计收入,市政建设公司收入,旅游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广播电视事业收入,社会福利事业收入,机
关印刷厂收入,礼堂、剧场、体育馆门票租金收入,各项未上交预算的留成收入,车辆管理收入等各项事业收入以及养路费、监理费、运输管理费、工商管理收入、集贸市场税收分成、育林基金等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
基本折旧基金(留用部分),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企业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三废”综合利用收入,矿山开拓延伸费,矿山维简费,盐田技术改造资金,调剂基金,减亏分成,主管部门提取的手续费、管理费
、服务费和集中的专项基金以及小型企业的偿还金、承包费、租赁费,地方煤炭发展基金,其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四、地方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和专项基金。
地方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企业收入和基本折旧、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专项基金。



198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