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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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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37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 “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一)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解释原因。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为确保2011年顺利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说明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是否有异议。

  (二)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从根本上解决由于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项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义务以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关联交易运作的规范性。 

  (三)加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资金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如报告期内发生新增资金占用,应详细披露资金占用的原因和责任人,如报告期内未完成清欠工作,应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体原因、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已采取的清欠措施、预计完成清欠的时间等。

  上市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完善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及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确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违规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占用形式规避内部决策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方式隐匿实际占用方的恶意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建立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

  (四)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降低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程序,强化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传递、披露机制,落实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责任,制定涉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五)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年报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采取的消除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情形的措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同时披露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详细安排和计划,维护社会稳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三会”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应巩固近年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新上市公司应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治理问题,如存在,应披露整改计划及整改进度。

  (七)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作为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的重要主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环境知情权。

  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披露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保达标情况、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环保问题及整改等环保信息。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进行自愿披露,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八)提高电子化信息披露质量,务必使用正版软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保证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时,还应在披露年报过程中选用正版软件并在证券交易所 电子化信息披露填报系统(XBRL)中认真填报,确保所填报的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与公开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上市公司若涉及盗版软件的诉讼事项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年报“重大事项”中如实披露该事项的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及预计负债等信息。

  (九)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核心价值、风险、高管减持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创业板公司应如实披露核心竞争能力及其重要变化和对公司的影响、研发支出情况、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充分揭示公司风险,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并强化退市风险的警示;强化披露高管持股数量、禁售期限及其减持情况;充分披露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以及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把握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定的实质,确保重要性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符合准则规定

  (一)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估计是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历史积累的和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均有内在的不确定性,进行会计估计的过程是一种集主、客观因素于一体的综合判断过程。因此,不能简单以对或错来评价会计估计,而应评价会计估计确定过程及其依据的合理性。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应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有关处理,不得利用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在不同会计期间操纵利润。对于会计估计变更,应自会计估计变更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注关联方之间特殊交易的经济实质,合理确认权益性交易的经济利益流入

  公司应区分股东的出资行为与基于正常商业目的进行的市场化交易的界限。对于来自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等向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豁免、代为清偿债务等),交易的经济实质表明是基于上市公司与捐赠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等向上市公司资本投入性质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



  (三)恰当运用会计专业判断,有关判断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公司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实施会计专业判断。在减值迹象的判断、预计负债的计提、控制权的认定、公允价值的确定等方面,公司应充分关注会计人员专业判断依据的可靠性、判断过程的合理性和判断结论的适当性。公司应审慎对待专业判断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会计估计,并在年报中对相关会计估计做出充分披露。

  (四)按会计准则要求对特定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和后续计量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定义,结合公司管理层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金融工具的特点等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同时应有活跃的市场,可以取得其市场价格。

  对于已贴现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应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终止确认的主要依据,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五)按规定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充分披露商誉减值信息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的,首先冲减商誉的账面价值。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商誉减值会计处理并披露减值测试情况,特别关注商誉可收回金额确定的合理性。

  公司应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况,包括可收回金额的确定过程、使用的折现率等参数选择及其依据等。

  (六)正确理解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恰当列报其他综合收益信息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正确理解和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用来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无关、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也就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所形成或发生且不计入当期损益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但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并不简单等同于资本公积的变动。公司在编制年报时,应对本公司各类交易事项及其会计处理进行分析,正确列报其他综合收益。

  (七)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公司在年报中应披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会计政策选择的适当性。公司在进行会计政策披露时不应简单照搬准则规定,而应将有关政策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的具体情况予以披露,如收入的确认时点、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时点等。

  四、加强管理,强化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年报审计工作

  (一)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内幕交易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独立性管理,做好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工作。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开展前,应组织项目参与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项目组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业务人员持有股票的登记备案制度。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拥有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如实报告,并记录在案,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坚决杜绝在《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完善业务承接核准流程,做好审计风险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有关业务首次承接或续约方面的核准程序以及风险评价等相关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价并确定是否承接或续约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和舞弊风险,以及本所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压低价格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三)周密部署,做好计划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2010年年报审计进行周密部署,认真做好计划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对初步业务活动结果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确定审计工作方向。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项目组关键管理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以及时间安排,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和时间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四)谨慎执业,做好风险领域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谨慎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对重大风险领域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公允价值、交叉持股、资产减值、关联交易、权益性交易等重点领域,履行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以确保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的准确性。在实施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时,应严格按照准则要求,正确运用存货监盘、函证、审计抽样、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

  (五)加强复核,做好业务质量监督与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工作,健全和完善复核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复核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 业务质量控制》和内部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有效履行复核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派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独立、客观、充分、全过程地跟踪审计项目。

  (六)优化治理,做好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总分所的一体化管理。总所应从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等方面强化管理,真正做到实质性统一。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必须由总所统一承接,统一委派项目组成员和质量控制复核人,统一质量技术标准,统一出具报告。

  中国证监会将在2011年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中,结合2010年年报分析结果,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年报重大风险领域的审计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以及低价竞争可能引致的审计质量问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向证监局提交重点关注问题的审计情况总结、管理建议书等。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上市公司涉嫌舞弊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以“致监管当局函”及时向证监局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0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游泳场所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及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所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各类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游泳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游泳场所。

卫生、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游泳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制定的游泳场所的标准。

第五条 需要开办游泳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水区、浅水区有明显标志或隔离带,有专人负责,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0厘米。

儿童戏水池水深不能超过60厘米,并配有两名以上监管人员。

(二)开办夜场必须配备照明设施,水面照明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各种电路、电器、机械设备等能保证随时启用。

(三)设有与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和存放衣物的格柜,有定期消毒制度。

(四)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名;并按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水上救生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救护资格,在游泳池开放期间统一着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向公众开放游泳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开放前10个工作日内持法人资格证明、安全责任人名单、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开办游泳场所的名称、地址到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开办游泳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每场游泳人数,不得超员售票,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二)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三)健全场内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池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四)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五)维护游泳活动的正常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影响游泳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种行为,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酗酒的人员入场。维护秩序的管理人员应当佩带识别标志。

第八条 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必须立即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溺水死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体育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游泳者须遵守游泳场所的警示要求,严守《游泳人员须知》中禁止酒后、空腹及饭后游泳等规定,患有传染病、心脏病、癫痫病等疾病的不能进行游泳活动。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种游泳培训班,教练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每25人须配备2人以上教练员;游泳培训时间内,教练员须负责救护。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公众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游泳场所卫生、治安、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游泳场所的开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或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责令限期整改;超过期限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向社会通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员售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饮料的游泳场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游泳场所存在有事故隐患的,责令其立即排除;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并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行政部门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恢复。游泳场所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的规定,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 对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等规定的游泳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游泳场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0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三日


焦作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环境项目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源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和排污费收入。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市本级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第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包括: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中心城区和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及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测。
第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个人)征收的排污费全部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不足部分可用其他来源资金安排。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本市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南,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对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污染治理项目,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包括报告书、登记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采取分年度总量控制,一次或分批下达,按项目逐笔拨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单位上报的项目后,先就其使用资金资格进行初审,然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项目轻重缓急及专家论证意见,统一纳入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库管理。当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预算编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提出,报市政府审定、经人大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收入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时,需提供项目进度的有关资料,属贴息资金还需提供银行贷款到位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在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组织项目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有关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批准资金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该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