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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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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汕府〔20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第十三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含分管市政府工作的其他领导,下同)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局(委)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强化“第一协调人”责任意识,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要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及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市级政府投资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调查研究,组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协调;涉及各区、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或涉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跟踪和反馈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执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行规章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涉及面广的事项,可以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报备和解释工作由市法制部门承办。市法制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十五、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依法界定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在报道前应按规定审核。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备案规章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等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新闻媒体反映、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主动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委)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拟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
  (四)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通过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调整召开时间。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政府立即决策的,可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临机决定,在事后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职责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有关副市长审定。
  四十七、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可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等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政府重要工作。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决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或市委、市政府已有原则意见,需要召集有关区县、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协调的问题。必要时,市政府工作会议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也可以签报件等形式,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核报市长、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报送审批制度。未列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召开。确需召开的,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
  贯彻上级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还应当符合《汕头市立法条例》和《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有责任配合并提出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一、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向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请示报告工作的,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向省有关部门商洽请示工作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下行文,如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表态,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研究)”等字样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秘书长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

  五十四、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区县、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区县、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港澳、侨务活动,归口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市台湾事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湾事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六、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局或市台湾事务局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规定程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六十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论坛、研讨会和评比表彰活动。不得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区县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外出时告知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市长、秘书长离汕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汕外出,应事先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由总值班室向秘书长报告。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六、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行政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21号)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00五年一月六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国有煤矿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以下统称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煤矿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当班下井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瓦斯治理情况。

  第三条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隐瞒不报。
  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第四条 煤矿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应当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五条 煤矿必须落实瓦斯抽放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并实行先抽后采。
  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预抽,并确保预抽时间和效果。

  第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运行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运行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和传感器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应当设在矿调度室内,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

  第七条 煤矿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经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应当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和落实瓦斯检查制度,采取防突措施。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定人、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要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并采取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措施。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加强瓦斯地质预测。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已经使用的,必须限期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九条 煤矿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十条 煤矿必须加强对放顶煤工作面的管理。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法。
  放顶煤开采必须制定防火、防尘、防瓦斯、顶板控制等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建立火灾监测系统、配置一氧化碳浓度传感器,并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必须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19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