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3:1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鼓励调动全市各 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 “四大一高”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 考核,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放办)负 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激励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包括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全市各产业集聚区(包括湖滨区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激励对象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引荐人。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四条 市开放办于每年年初向各县(市、区)政府、各产 业集聚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年末依 据目标进行考核。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集聚区实行百分计 量考评制,总分100分。
  (一)签约项目(30分)。签约项目数量、签约项目金额和 项目履约率各占10分,由市商务局、市开放办按实际完成目标比 例评分,超额完成部分按超额完成的比例进行加分。其中项目履 约率按照履约项目数量占总签约项目数量的比例计算(意向性项 目签订正式合同后,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视为履约)。
  (二)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目标完成情况(25分)。实际 到位资金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合同引进省外资金、 实际到位省外资金各占5分,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依据年终统 计报表按完成目标比例计分,超额完成部分按超额完成的比例进 行加分。实际到位资金额由项目单位出具验资报告或进账单认 定。
  (三)落地项目质量(15分)。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带动能 力、提供就业职数、对地方财政和对全市产业链建设的贡献等, 由市开放办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分。
  (四)招商小分队外出招商和参加招商活动等情况(10分)。 由市商务局、市开放办根据全年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评分。
  (五)保障机制(20分)。组织领导和投资环境各占10分。 组织领导包括领导重视情况、机构设立情况、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奖惩措施落实情况,由市开放办根据实地查看情况评分。投资环 境包括“一站式”办公推行情况、审批项目精简情况、审批手续 办理情况、投诉受理情况和日常服务企业情况等,由市开放办、 市优化办联合开展明察暗访,并结合日常掌握情况评分。
  第六条 对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评分排名制。
  (一)由当年新落地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对各职 能部门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促进企 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相关证照办理速度、日常事务处理效率、 服务态度等),落实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情况,大招商活 动签约项目协调督查情况等。第一名计100分,第二名计99分, 依排名递减。
  (二)由市开放办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责任单位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包括牵头负责项目的对接情况及项 目推进情况。项目签订正式合同计5分,完成前期工作计10分, 项目开工计15分,建成投产计20分;无实质性进展扣10分。通报 表彰一次加3分,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重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不 力扣5分。
  (三)由市开放办对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评分。完 成任务的加20分,未完成任务的扣20分。
  对于完成目标任务后,超额引进项目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 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包括1亿元)的项目, 每引进一个项目加10分;1亿元至5亿元(包括5亿元)的项目, 每引进一个加15分;5亿元至10亿元(包括10亿元)的项目,每引 进一个加20分;10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引进一个加30分;引进项 目落户市直的,在以上基础上加10分。
  2.超额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直接利用省外资金目标任务达 20%以上的加10分。按照《三门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实施 意见(试行)》(三政〔2011〕57号印发)有关规定争取的上级 支持资金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加10 分。
  第七条 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惩戒体制。
  (一)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年度排名居全市后两 位,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排名居全市后五位的,对其通报批评, 并要求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说明情况,单位主要负 责人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不得提拔调 动。
  (二)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排名连续两年居全市 后两位,市政府组成部门排名连续两年居全市后五位的,在以上 惩戒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市 政府组成部门办公经费酌减20%—30%。
  (三)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排名连续三年居全市 后两位,市政府组成部门排名连续三年居全市后五位的,在以上 惩戒基础上,主要负责人免职主持工作,分管领导予以停职,市 政府组成部门办公经费按50%划拨。
  (四)属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请上级主 管部门进行惩戒。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进行奖励。
  (一)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年度排名居全市前三 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单位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名主要工作人员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个 人;相关单位对贡献突出人员配套奖励。连续两年排名居全市前 两位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单位主要领导 推荐为全省劳动模范;单位分管领导、主要工作人员经组织部门 考核后,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 先提拔使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排名居全市前三位的,奖励人民 币10万元,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嘉奖,单 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名主要工作人员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 进个人。连续两年排名居全市前三位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在 以上奖励基础上,单位主要领导推荐为全省劳动模范;单位分管 领导、主要工作人员经组织部门考核后,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属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请上级主管部门 进行奖励。
  (三)对从不同渠道引进的投资数额较大,且对全市财政收 入、产业链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能够有效增加就业 职数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引进的世界500强、 中国500强、行业5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由市对外开放工作 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市委、市政府研究后,实行一事一议,特事 特办。
  第四章 激励办法
  第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引荐人制度。
  引荐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推动项目签约 和落地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荐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 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不受职业、身份、国籍 的限制。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荐人,原 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市,并促成合作双方合同签订的第一 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荐人。引荐人需有项目合作双方共 同出具的认定证明,并由各级商务部门考察后认定。
  第十条 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荐人给 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市商务局认定的全市重点 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类项目;商贸、物流、 金融、旅游等服务业类项目;畜牧、种植、林果、水产养殖及其 产业化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类项目;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等社会公益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出口导向型项目; 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有利于全市 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三)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项目只能 申请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四)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 政承担。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属于 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市外资金的,不包括市内民间 融资、市内银行借贷;
  (三)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税务登记 证;
  (四)投资类项目须建成投产并实现效益,资产并购类、公 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 进资金额须在20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 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 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 计算;
  (六)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七)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的,并在市商务局有统计备案 的;
  (八)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包括1亿元)的 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 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10亿元(包括10亿元)的鼓 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收 地方留成部分的8%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至20亿元(包括20亿元)的 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 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特大鼓励类招商引资 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五)凡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第一引荐人除资金奖 励外,均授予全市招商引资模范或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
  (六)投资额及实际到位资金在10亿元以上的鼓励类招商引 资项目,除资金奖励外非我市籍贯人士的,授予“三门峡市荣誉 市民”称号。系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的予以嘉奖,经组织部门考核,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先提拔使 用。
  (七)除上述奖励外,第一引荐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生的 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奖励申领。
  (一)项目第一引荐人要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上报证 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合作双方共同出具的第一引荐人的身份证明及商务部 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2.项目正式合同及相关副本;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 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 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 投产证明;
  8.资金到位率证明(市、县两级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 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9.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项目第一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全市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需由项目第一引荐 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拨付。具体程序是:
  1.项目引荐人在项目引进之初,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 项目引荐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备案。要明确项目的详细情况, 预计投资额及建成后取得的收益。
  2.项目落地投产后,项目引荐人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 奖励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收集整理材料,提出初步意见, 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商务局。
  4.市商务局对全市当年上报的招商引资优秀项目申请进行初 步审核,提出拟奖励名单后上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市对 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奖励意见 后上报市政府。
  5.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奖励名单及内容,并在三门峡日报 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本年度鼓励类招商引资 项目奖励文件。
  6.相关财政部门按照要求于文件下达3个月内,将奖励资金 拨付至相关项目引荐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招商引资 考核奖惩及激励政策同时废止。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水泥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原材料。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水泥工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产量已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保障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当前,我国水泥工业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是经营粗放,生产集中度和劳动生产率均比较低,资源和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特别是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等落后技术装备还占相当比重,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水泥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实现水泥工业现代化,特制定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第一章 产业政策目标

第一条 推动企业跨部门、跨区域的重组联合,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泥企业的生产集中度和竞争能力。
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70%以上。日产4000吨以上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5KWH,熟料热耗小于740千卡/千克。到2020年,企业数量由目前5000家减少到2000家,生产规模3000万吨以上的达到10家,500万吨以上的达到40家。基本实现水泥工业现代化,技术经济指标和环保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 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
第三条 加快技术进步,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提升技术水平,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 产业发展重点

第四条 国家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区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大型熟料基地;在靠近市场的地区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

第三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五条 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工艺,推动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厉行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第六条 政府要加强对水泥矿产资源的管理,鼓励地方和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矿产资源。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资源保证,规范设计,合理开采。禁止采用对资源破坏大的开采方式,加强对民办矿山环境的治理和整顿,对民采民运的供应方式进行有效监管。水泥企业对采后矿山必须进行复垦,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大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小企业改造为水泥粉磨站,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鼓励推广矿渣微粉细磨技术。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新型干法窑系统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鼓励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厂同时作为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九条 国家支持企业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污染,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积极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水泥企业走资源节约道路,达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水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建立开发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中心。通过技术创新,加强研发能力,提高我国重大水泥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水平。国家在科研资金方面对重大科研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除一些受市场容量和运输条件限制的特殊地区外,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地方和企业不得新建立窑及其它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线。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水泥企业将已淘汰的落后设备转向其它企业。对违反产业政策未经核准自行建设的水泥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水泥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产业组织政策

第十三条 水泥工业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重点是,进一步提高企业集中度,促进水泥工业的企业集团化,生产专业化,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我国水泥工业现有基础和企业的积极性,推进改组改制,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水泥工业通过资产重组、联合以及股份制等形式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重组水泥企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为龙头,推进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小企业。

第五章 投资管理政策

第十五条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方案,除禁止类项目外,其他水泥类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为避免水泥工业无序盲目发展,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发展新型干法水泥,要结合产能集中的区域实行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工艺,要严格控制不具备发展条件的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能力,防止不顾环境影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违规建设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水泥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上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新建水泥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35%以上,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项目,银行根据独立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银行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水泥工业的用地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新建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水泥工业利用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鼓励私人资本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向水泥工业投资。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水泥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外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对国内水泥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并购协议,须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具有技术、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向具备发展水泥工业条件的地区投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发展新型干法水泥。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实施改善品种、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改造。
第二十二条 证券监管部门应支持大型水泥企业集团,按有关程序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建设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证券部门不批准上市或扩股融资。

第六章 发展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水泥工业发展规划,确定水泥工业近期和远期目标,规划布局,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抓紧组织制订和修订水泥行业的耗能、产品质量、混凝土、环保等标准,适当提高供高强混凝土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和规范对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水泥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生产的水泥企业,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土地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泥企业要依法查处。质检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速淘汰落后工艺水泥,把加大对水泥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作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二十六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咨询参谋和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建立和完善有关水泥行业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引导投资方向。
第二十七条 本产业政策自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现予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27.pdf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以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规定的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