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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3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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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2 ] 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行 〔2009〕1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豫办 〔2008〕14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法律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四条 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许可,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

第五条 加强对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相应安排出国(境)用汇额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党政干部出国(境)用汇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团组根据任务审批部门批准的出国 (境)任务批件办理人民币购汇限额申请。组团单位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 〔2001〕73号)的规定,分项填写《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 (境)人员用汇申请书》(附件一),并由组团单位负责人、组团单位财务部门、经办人签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市财政局授权的批汇部门审核。

因公出国人员在有出国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400美元。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额度,由组团单位财务人员集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财务管理,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外汇额度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预算内调剂安排。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方针,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财经纪律教育。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审批,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应依据外事工作计划,从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单列当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 (境)经费预算。承办招商引资、文化交流等重大活动,确需专项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必须呈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各级外事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因公出国 (境)计划情况。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及出国 (境)经费预算申请情况确定本级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并实行总量控制。

(三)各级党政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与派出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国(境)经费预算,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四)组团单位向任务审批部门申报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必须填报《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审核表》(附件二),由派出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经部门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作为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出国(境)的现任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领导出国(境)经费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出国(境)的其他人员出国(境)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出国(境)经费、政府重大涉外活动专项安排的出国经费之外,组团单位申请使用其他经费 (也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摊派经费,企业赞助经费等)的因公出国 (境)团组申请,视为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任务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第九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安排的出国(境)计划内培训团组和外方负担费用的团组,除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全额资助的出国 (境)培训和由外国邀请方全额负担的人员外,其他参团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签署经费审核意见。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核销管理。财务部门应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开支和计划外发生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级党政机关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因公出国 (境)团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将监管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三条 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应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对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对未经财务部门经费审核认可而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任务审批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周口市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

2.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用汇申请表

周政〔2012〕35号附件1.xls

周政〔2012〕35号附件2.doc

http://www.zhoukou.gov.cn/html/402881121bfe331a011bfe44227a0023/2012062515081388.html

水利电力部利用外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利用外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10月8日,水利电力部

前言
为了加强对外资贷款的管理,提高外资的使用效果,理顺有关方面的关系,明确有关单位的经济责任,切实保证如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机构的要求,本着项目业主在项目贷款中借、用、还、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外资贷款的范围和使用原则
第1条 外资贷款是指经国家批准借用外国政府或金融机构(如意大利政府、世界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科威特阿拉伯发展基金会等)进行水利电力建设的贷款、赠款、技术合作信贷,特别信贷(以下称外资贷款)。使用国家批准外汇额度进口设备(包括国家统借统还的国外设备转帐拨款)及东欧国家的记帐贸易不属本规定范围。
第2条 外资贷款的使用,由项目业主(包括经水电部批准代行业主职能的建设单位)根据部批准的工程概算和评估并经批准的全部及分年采购清单及土建合同支付进度,提出中长期用款规划、年度用款计划和下年度财务支付预测报部。经部和贷款机构审定批准并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后,才能按贷款程序办理贷款使用。年度用款计划调整须报部批准。
第3条 外资贷款的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对象。项目业主对贷款使用的全过程负责。

二、外资贷款采购和支付
第4条 在确定外资用款和采购计划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暂停进口,限制进口和控制进口的产品的有关规定。项目采购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由项目业主提出报部审批(对非外资项目的用款,应单列说明),项目业主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部审批下达的贷款额度和采购清单执行,未经水电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更改采购内容。
第5条 采购业务由项目业主委托对外公司或其他代理公司(双方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各方的职责及权益),根据部批准下达的计划办理,在经济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代理公司须随时向水电部和项目业主报告合同签约、采购到货情况。货物订购通知单要随时报部财务司一份。
第6条 要加强对利用外资出国经费及用汇额度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使用外资贷款出国人员(包括考察、培训、合同工厂检验、联合设计等)的国外费用开支标准,应一律执行财政部的规定。土建、采购、咨询合同中如须安排人员出国,必须事先报部批准。由对方提供的国外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写入合同条款。对国外零用费和自由兑换外汇,原则上从本合同提供费用的余款中支付。出国人员归国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并提交出国考察、培训、实习等报告。
第7条 对代理公司、银行、保险、商检和港口等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支付额外附加费用。
第8条 招标采购应在资金落实的基础上,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讲究经济效益为原则。采购支付的货币应尽可能采用贷款协议货币或软通货,以减少汇率风险。

三、外资贷款核算
第9条 外资贷款的会计核算,原则上按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我部有关外资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办法另订。
第10条 外资贷款实行贷款货币和人民币双重记帐的制度,把外资贷款折合为人民币和国内配套资金合并,建立一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完整核算体系,全面准确地反映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外资外币帐的设置力求简明,帐务处理尽量简化。
第11条 日常会计核算,竣工决算和计算核报外资完成工作量,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并一律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第12条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计资(1984)2580号文件精神,项目建设期外资汇率差价,即批准概算(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汇率与实际汇率之间的支付差额,如同外资贷款利息一样,列待摊投资“汇率损益”中单独反映,不计入工程概算,不计入概算单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单价中,但应计入该工程建设成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发生的外资贷款利息和汇率浮动引起的支付差额,不再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纳入工程概算内,并经水电部审定批准的采购清单中施工机具,施工企业暂按批准概算(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汇率计算施工机具价值。建设期施工机具的外资贷款利息和汇率差价比照前款原则处理。
第13条 国外赠款视同其他拨款处理,赠款不论用途怎样,一律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属于项目赠款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财务部门核算。不属于项目赠款的,由赠款接受单位财务部门核算。无偿捐赠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其价格参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计算并实施管理。

四、还本付息
第14条 外资贷款还本付息按贷款(转贷)协议规定办理,属于国家转贷给水电部的贷款,则按部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15条 由经贸部、财政部转来垫付的宽限期利息和承诺费,经部财务司复核后转项目业主作为待偿清债务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同时相应增列基建投资借款,列报投资完成工作量;转贷协议规定不由财政部垫付的宽限期利息和承诺费,则由工程投资中直接支付。项目业主应提前一个月将下次付息额函告我部财务司,并同时按指定的银行帐号预付足额购汇用人民币;转贷协议规定由财政部补贴的利息和承诺费,按补贴通知单分次或工程竣工时一次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同时相应增列基建拨款,计报投资完成工作量。
第16条 偿还本息时,由部财务司将应偿付金额及时通知项目业主,业主应按指定的银行、帐号及时足额偿还人民币。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汇率风险由业主承担。
第17条 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按水电部和建设银行总行联合颁发的投资贷款补充规定办理。即有内资贷款又有外资贷款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项目的电价和发供电还贷比例按国务院(85)国发72号文规定办理。

五、外资贷款额度的调整
第18条 外资贷款需调整用于别的工程项目时,由国家计委和水电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以本项目的名义为其他单位进口设备、材料,或将已采购的设备、材料擅自转让别的单位或工程。
第19条 经国家批准用于别的工程项目的外资贷款,原则上由新项目业主还本付息,同时享受原贷款项目优惠条件。经水电部批准的小额度项目外调剂用款(包括经批准的已审定的外资概算中的施工设备,机具和材料使用外资),按国家调剂外汇比价〔世行贷款还应同时考虑内、外资贷款(承诺费)利率差和适当的汇率价差〕作价,其贷款应在设备、材料到货一个月内,一次付清经原外资项目业主单位。收回的内资原则上用于冲抵原工程基建内资,或经批准用于临时周转。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这部分外资债务仍由原项目业主还本付息。因采购进口这部分设备
、材料所发生的一切国内费用由调剂使用单位负担。
第20条 经国家或水电部批准用于外资项目之外的外资贷款,不论调剂(资金和物资)数额大小,都要以协议的形式,按国家和水电部有关规定,本着有偿调剂、谁用谁还、公平公理的原则,明确落实有关方的权益和责任。

六、报告编制与监督检查
第21条 项目业主应按外资贷款协议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贷款机构报送季度、年度工程及财务决算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并同时分别抄报财政部、国家审计署、经贸部和部有关司局。
第22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应以现行国内统一会计制度及准则为依据,按部有关规定办法编制。
第23条 年度财务滚动计划的编制是一项世行特殊要求的经常性预测工作,原则上可参照项目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办理。项目业主单位的计划、财务、生产等业务部门应通力合作及时编报。
第24条 各单位要严肃认真接受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年度终了时,项目业主应对外资贷款协议(含转贷协议和项目协定)的执行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写出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水电部和有关审计机构。

七、其它
第25条 外资贷款是一项新的工作,贷款项目业主及有关单位的财政部门,应参与外资贷款的评估、招标采购、聘请咨询、合同谈判与执行,认真做好贷款使用安排,贷款的申请与支付,贷款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掌握和了解贷款使用的全过程情况。各贷款业主及项目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外资贷款财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和提高外资使用的经济效益。
第26条 技术合作信贷应按财政部(84)财外字第368号和我部(85)财综字第257号文的规定办理。项目业主要及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用款计划要报部审批。信贷实际支出要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并相应增列项目借款和计报投资完成。咨询合同谈判应邀请财政部外事财务司和部外事司、财务司等参加,合同副本要分送世行、财政部和部有关司局存查。
第27条 项目业主应对贷款的会计核算、结算资料、工程技术图纸、竣工决算及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作永久档案保存。项目业主对建设单位所移交的不具行政、法律效力的债务,有权予以拒收。
第28条 项目业主及有关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因使用外资贷款而发生的各项外汇收入不得挪作他用。执行合同的出国外汇结余报部批准后可用于本项目建设所需;招待所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办理结汇和留成,其留成额度和结汇人民币由创汇单位留用;对外索赔的外汇收入,按我部(86)财综字147号转发财政部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9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以前部颁以及有关单位自订的办法与本暂行规定不符或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时,本暂行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 本暂行规定由水电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工作要点的通知

佛府办[2008]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支持专家组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完善政府和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2006〕121号)的有关规定,建立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作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应邀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市应急管理有关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全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原则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具备丰富的处置经验,或较高的理论造诣,在本地区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可放宽至70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有关单位在自荐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推荐本领域的相关专家,经市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市应急委领导同志审定。

拟聘请的专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择时召开一次全市应急管理专家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到省内外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市应急委正、副主任或送有关单位。

第九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按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应急办负责协调专家组相关事宜,包括与专家组进行联络、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等。

第十一条 市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经领导同志批准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要点



一、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结合专家组职责任务,研究制定专家组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制度,保证专家组工作正常开展和规范运转。

二、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专家组成员及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协助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应对各类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指导制定科学、有效的处置方案,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三、研究提出近期需要深入研究的应急管理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具体由市应急办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围绕应急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组织专家组成员深入各地区、各部门,针对深化“一案三制”建设、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等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工作建议。

五、受委托,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的评估分析,总结应对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市政府应急平台、典型案例库等建设工作。

六、参与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培训指导纲要和应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协助组织编写相关重点教材和应急管理手册。

七、协助组织编写应急知识宣传手册,筹备应急知识大奖赛。

八、参与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咨询和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