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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07:4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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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3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11月2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经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报刊市场,是指图书、刊物、图片、挂历、报纸等印刷品和给画、书法、雕刻等作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管理。
第五条 申请图书报刊经营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交通、市容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和资金。
经营图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的单位,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书刊发行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
(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合法的进货渠道。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具备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按有关规定,报海南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图书报刊经营。
第七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开业后需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核准登记事项的,必须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举所、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对图书报刊营业场所检查时,必须出示文化市场稽查证,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稽查证人员的检查。
第九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必须从正当合法的渠道进货。
禁止图书报刊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一)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侵权出版物、内部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经营走私入境的出版物;
(三)销售、出租内容反动、色情和淫秽出版物;
(四)宣扬恐怖、凶杀、封建迷信的出版物;
(五)以不健康、蛊惑性、欺骗性的文字图片或者图画对书刊进行经营宣传广告。
第十条 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图书报刊的批发业务;
(二)租型造货、翻印书刊;
(三)代理出版业务;
(四)向出版社、期刊社购买或者变相购买书(刊)号;
(五)向出版社或者期刊社承揽书刊的总批发(总发行)业务;
(六)包销国家的重要文献,大、中、小学统编教材。
第十一条 对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为繁荣图书报刊市场作出显著成绩的图书报刊经营者,由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停止营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拒绝、阻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扣押及没收违法所得,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项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8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在党中央的殷切关怀下,全国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于5月19日在北京成立,并在此期间召开了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就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该《纪要》吸收了团中央同中宣部经过两年多调查研究所提出的《关于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汇报提纲》的一些意见,经与会专家、学者充分酝酿讨论产生的。其中关于对当代青年的估价、关于青年思想教育的内容、原则和方法、措施等,都是在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概括出来的,对于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青年思想教育研究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暨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中心”的首批研究报告员,青年思想教育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各类青年研究学会的代表,关心青年思想教育的企业厂长、经理、书记,以及共青团的专职青年思想教育工作者等,共八十二人。

  会议期间,与会者认真学习了赵紫阳同志关于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讲话,学习了宋任穷同志在中心成立大会上的讲话,并就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了经验,统一了认识,明确了任务,坚定了信心。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充分认识加强青年思想教育的战略意义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进一步提高全党、全社会对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认识,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条件。我国现有三亿多青年,其中工交、基建、财贸战线青工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农村青年占农业劳动力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人民解放军青年指战员占军人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他们的政治倾向以及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如何,不但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而且必然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发展,为青年一代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但是客观环境还存在着一些有碍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从外部环境看,资本主义无论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还是作为一种思想体系,都在顽强地表现自己,并通过各种媒介影响着我国的青年;从内部环境看,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腐朽思想,尤其是资本主义自由化思潮和僵化的思想方法,还将长期存在,而且必然对青年的成长产生种种消极影响。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青年的思想教育,使他们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成为全面发展的一代四有新人,是事关革命前途、事关国家未来的根本大计。只有把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摆到这样一个战略高度去认识并且指导实际工作,才能确保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二、关于正确地估价当代青年

  会议认为,正确认识和对待青年是做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当前,社会对青年的评价有两种不正确的观点,一种是无原则地吹捧青年,忽视了他们的弱点、缺点和毛病;一种是看不到青年的本质、主流,对他们指责过多,失去信心,这些都不利于对青年的培养教育。

  应该看到,青年是革命和建设事业的生力军,是社会中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多年来,战斗在工业、农业、财贸、科技、文化、教育等各条战线上的广大青年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进行着创造性的劳动,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人民解放军的年轻指战员不但为保卫国家安全勇于流血牺牲,而且积极支持和参加地方建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学生认真读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掌握四化建设所需要的知识和本领。改革、开放、搞活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实践,使青年一代正在经历着思想上的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青年积极拥护和投身改革,把个人命运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前途融为一体,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上艰苦奋斗、建功立业;越来越多的青年崇尚知识,刻苦学习,立志成才,表现出惊人的毅力和顽强的拚搏精神,一批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才能突出的先进分子,正在青年中涌现出来。这一切都说明,我国青年的绝大多数,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的;是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是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完全可以信赖的。这是当代青年的主流。

  当然,青年也有自身的弱点。与缺乏对祖国历史和优良传统的了解、缺乏社会实践经验等先天性不足相联系,青年的弱点主要表现在一部分人马克思主义理论根基不深,思想方法片面、偏激、脱离实际,对社会上各种错误思潮特别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缺乏识别和抵制能力;一部分人缺乏远大理想和社会责任感,道德和法纪观念淡薄。因此,在对青年做出正确估价的基础上,全党全社会应该统一认识,通力合作,为调动青年的积极性、解决青年中存在的问题创造有利条件。青年思想教育研究中心将按照党中央的要求,配合各级党团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极积主动地开展青年思想教育的宣传鼓动和理论研究工作,帮助引导青年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尽快地成长起来。

 

三、关于青年思想教育的内容、原则和方法

  会议认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时期,全党全社会对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更加重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在教育青年努力适应和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搞活的同时,坚持对青年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在四化建设实践中培养四有新人;结合青年特点,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注意寓思想教育于实践活动之中,使青年思想教育日益生动、形象、具体;陆续宣传树立了“一山两湖”英雄群体、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以及张华、辛福强、王桂荣等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了一大批新长征突击手、学雷锋积极分子、边陲优秀儿女、优秀青年厂长(经理)等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坚持用榜样的力量激励青年;多方面关心青年的特殊利益,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等等。

  与会同志在回顾交流近些年思想教育的成功经验后,一致认为,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引导青年在改革、开放、搞活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三中全会中路线的两个基本点的教育,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革命传统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为了使这些教育能够深入人脑、取得成效,在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上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正面教育,以疏导为主。青年思想教育的侧重点应该放在激励、引导上,善于发现青年身上的“闪光点”,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要注意摆事实、讲道理和循循善诱,讲究实际效果,不搞形式主义,防止简单粗暴。要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理想和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引导、教育,鼓励他们奋发向上,满腔热情地投身于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同时应该强调,对青年进行正面教育,并不是一味迁就他们的弱点和不足。实事求是地指出青年的不足之处,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改正,同样是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要紧密联系青年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帮助他们及时解开思想“扣子”,提高政治觉悟。

  第二,坚持平等待人,实行民主对话。思想教育是做人的工作,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不应当是我教你听、我说你服、我打你通,而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坦诚相见的基础上。要大力提倡老一代与青年一代之间展开对话,各界知名人士与青年之间展开对话,各级党政领导与青年之间展开对话。通过广泛对话和其它民主渠道,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认真听取青年的呼声和要求,这样做可以沟通思想,增进理解,有了误解能及时消除,有了矛盾也不致激化。

  第三,坚持实践教育,促进思想转变。社会实践是认识的基础,青年认识水平的提高和思想的转变需要通过大量的比较、思考、实践活动来实现。要创造条件,组织青年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劳动,特别应到改革试点单位和贫困地区去,深入接触工农群众,向工农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培养实事求是的作风和艰苦奋斗、勇于献身的精神,使他们能从自身体验中摒弃谬误、接受真理,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

  第四,坚持以榜样的力量教育青年。要大力宣传有时代特点的先进典型,使青年从同龄英模成长经历和宝贵经验中吸收营养,受到教益,从而自觉地向先进看齐,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第五,坚持分层次做工作,讲求教育的针对性。青年是一个群体,由于性格、职业,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阅历等方面的差异,他们中间也存在层次的区别,产生的思想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要善于准确把握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青年在不同阶段、不同问题、不同场合上的思想动向,区别对待,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还应注意把个别教育和普遍教育结合起来,把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结合起来,使思想教育既具有较大的覆盖面,又具有较强的渗透力。

  第六,坚持信任青年、关心青年。青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特别需要政治上的信任和多方面的关心,爱护。要相信青年的主流和大多数是好的,他们的缺点、毛病通过帮助教育是可以克服的。青年思想教育工作者要善于找准党和国家对青年的要求与青年自身愿望的结合点,采取青年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对青年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帮助和引导,让青年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和人民的关怀。要关心青年的特殊利益,善于体察他们的特殊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在身心发育以及升学、就业、住宅、娱乐、恋爱婚姻等方面所遇到的实际问题,还要努力做好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在关心和解决青年切身利益问题的过程中,要注意引导他们正确处理自己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关系,使他们认识到,改革中的利益调整,总的看会给青年带来更大的利益,但也难免会使部分青年的暂时利益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牺牲一些人的暂时利益;对个人利益,不能有脱离实际的奢望,更不能因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七,坚持从小抓起,循序渐进。儿童少年时期是人生的摇篮。一个人在这个时期不打好基础,很可能贻误终生。因此,要重视对少年儿童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施以良好的教育,重视对他们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等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使他们从小形成健康的思想、习惯和优秀品质,以后再不失时机地分阶段地逐步丰富和深化教育内容,从根本上改变那种“零打碎敲”、“应急救火”和青少年教育“一锅煮”的不正常状况。

 

四、关于如强青年思想教育的必要措施

  与会同志从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实际情况出发,就加强青年思想教育的保证措施,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有以下五条:

  第一,要加强党和政府对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青年思想教育工作要定期讨论研究,经常检查督促,并对有关问题及时作出指示。特别要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共青团工作,使其在团结教育青年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各级领导经常深入到青年之中去,直接跟他们对话,了解和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解决困难,成为受他们尊重和欢迎的亲密朋友。

  第二,搞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需要全社会诸方面通力协作。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社会各方面要齐心协力共同承担起教育青年的责任:共青团和青年组织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团结教育青年的责任,更加出色地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职能;教育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会科学部门,要以对祖国未来负责的精神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特别要加强对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的管理,尽可能减少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消极因素,

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奋发向上的良好社会环境。应当高度重视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青年思想教育中的应用,重视运用大众传播工具等先进手段,重视多层次、多功能的青年思想教育网络的作用,努力实现青年思想教育的社会化、现代化。

  第三,社会有关方面要重视青年思想教育的科学研究。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都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逐步成立青年思想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青年思想教育的科研工作,把它纳入自己工作的议事日程。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和社会科学研究部门要集中力量,选择重大课题,进行攻关。

  第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妥善地解决专职青年思想教育工作者的编制、待遇、来源等问题,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要支持、鼓励离退休干部参与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成立类似河南安阳市“关心下一代协会”那样的组织,辅助做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对于从事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确有突出贡献的人,要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五,要运用法律保护青年的健康成长。建议人大法制委员会、共青团和有关方面参加,抓紧制订青少年法规。根据宪法有关条文和我国国情,对我国青少年的权益及国家对青少年的保护原则,青年工作和青年组织的地位、职能、作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关心、保护青少年成长的具体责任等作出规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民政厅《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的通知》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民政厅《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的通知》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民政厅《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民政厅《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民政厅《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党委、政府(行署),各大企业党委,各高等院校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腐败工作部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廉洁自律,严禁大操大办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廉洁自律的目标是:积极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为实现上述目标,全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必须做到:
1.模范执行婚姻法,不准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教育子女、亲属自觉实行晚婚。
2.本人及家庭成员结婚,不准索要彩礼,鼓励支持子女、亲属参加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举办的新式婚礼。
3.本人及家庭成员结婚,不准无偿使用公车,租车应从简。
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过生日、工作调动、迁新居等机会大摆宴席,挥霍浪费,更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和借机敛财。
5.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按照有关规定,本着从简原则,由单位负责办理,不开追悼会,不准用公款送花圈。
6.干部及家庭成员去逝后,除少数民族外,遗体均实行火葬,不准土葬。骨灰按当地规定,或存入骨灰堂,或安葬在骨灰公墓,提倡深埋不留坟头,不准用公款修墓建碑。不保留骨灰的,应就近就地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7.领导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严禁丧事中的看风水、出大殡、扎糊迷信品等封建迷信活动。
二、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廉洁自律目标的实现。
1.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事务中廉洁自律、严禁大操大办的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行为规范,积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司法、工商
等部门和工、青、妇组织做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典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查处。半年和年终要检查汇总,向党委、政府写出专题报告。要大力发展婚丧服务事业,加强婚姻服务中心和殡葬事业单位建设,不断增加服务项目,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改革婚
丧陋习,逐步建立起健康、文明、科学的婚丧模式,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创造条件。
2.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婚丧嫁娶不仅是每个家庭中的大事,也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标志,尤其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的婚丧事务更具有社会风尚的导向性,有着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严禁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的宣传,做到家喻户
晓,使广大群众都知道领导干部应该怎样办理婚丧事务,并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对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在处理婚丧等事务中的好典型,要广泛宣传,大力倡导,树立新风尚。对违反规定搞大操大办,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曝光,公开严肃处理。
3.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禁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不仅是移风易俗,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更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要自己管好自己,并教育家庭成员自
觉遵守规定。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在婚丧事务中的廉洁自律情况,列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搞好检查监督。凡违反规定的,所用公款公物必须退还或补偿,敛取的财物必须上缴国库。对大操
大办、搞封建迷信的要严肃批评,坚决制止;对影响恶劣的,要从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封建迷信品的厂家、摊点,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各部门、各单位的人事、工、青、妇组织要主动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安排好干部及其家庭成员的婚丧事务,并定期向当地民
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199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