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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5:3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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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三日)
国办发〔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各地的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底,全国网民数量约2250万人,其中20.5%的网民是通过“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一些大城市已有近千家,这一场所的出现,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青少年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管理混乱、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起了很坏影响。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局于近日联合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和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加强领导并采取有力措施,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从2001年4月5日开始,集中3个月的时间,对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治乱治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在清理整顿中,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
定,重新办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关闭,并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要切断其接入服务。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此次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前,严禁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后,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执行。
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不仅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还要追究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清理整顿和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当前正在开展的对互联网站刊载新闻和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并把该项清理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结合进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前置审核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开办电子公告服务,必须严格执行版主负责、用户登记等各项制度。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互联网站,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府办发[2005]74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巴中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提高支付效率,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和上级财政专款补助中下达的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各类基本建设资金,教育危房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国债项目资金,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建设资金,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林业建设项目资金,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城镇建设资金,乡镇计划生育指导站建设资金,土地开垦和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财政项目资金必须坚持预决算制度,严格按“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使用项目资金。

第四条 财政项目资金实行 “财政国库或专户管理,直接支付,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和相关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实行项目资金与项目计划两线运行,财政管资金,部门管项目计划,相互监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项目计划,经同级相关部门会审,并报经政府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2、负责对上级下达项目及时转下达到县(区)或项目单位,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或调整时,及时商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下达。

3、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项目的实施和县(区)项目实施中规划的审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工程竣工验收,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具体实施。

4、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并及时送财政部门审查。

5、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并坚持公开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检查等制度。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并及时上报。

2、会同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项目提出分配或调整建议意见,报政府审批。

3、负责对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查。

4、负责管理项目资金,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5、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6、负责按规定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批复。

第八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 财政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第一节 财政项目资金支付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市与县(区)财政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之间国库资金调度。需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从国库调入财政专户,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财政项目资金按进度支付。每次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完投资额的80%,其余20%待项目实施完毕经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按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按规定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一律由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需支付给个人(如民工工资或有关个人补助款项)的支出,凡可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个人补助花名册,财政在审查无误后将资金拨入一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提供财政审核后的个人名单开具存款账户,并将补助资金上到个人存款账户中,部门将银行存折(卡)发给各补助人。对确实不能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由财政委托部门代理支付。对工程项目支出中的民工工资,在项目资金支付中进行单列、单管、设置专户,由施工方编报民工工资花名册,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监督施工企业通过银行专户定时直接兑现给民工个人。

第十三条 对部门综合预算中用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项目资金,财政按“先收后支”的原则拨付资金,非税收入未实现前财政不得预支。

第十四条 为强化预算约束,财政批复给各部门的项目资金预算,在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财政按预算调整程序进行审核批复,重大项目的预算调整,必须报各级政府并按政府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节 财政项目资金支付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财政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初部门综合预算、预算调整(包括上级补助到位情况)、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

(二)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资金用款额度。

(三)项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向主管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四)主管部门审查并开具直接支付通知。

(五)财政部门审核支付通知后,将项目资金通过各类财政专户或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相关账户,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管理资金并负责项目实施的财政项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一)财政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初部门综合预算、预算调整(包括上级补助到位)情况核定项目用款额度。

(二)项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提出支付申请。

(三)财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审查意见,审核支付申请,并将项目资金通过各类财政专户或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相关账户,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第十七条 县(区)属乡镇实施的项目,由县(区)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区)财政部门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 财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加强支付审核,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五年十二月十日起施行。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14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
  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因此,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
  (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单利益演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二是不得混淆保险产品概念。要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存单变保单”的行为。三是不得隐瞒合同重要内容。要向客户说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连、万能险费用扣除情况,以及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四是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要确保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发挥客户回访对销售误导的防治作用,不得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回访电话和回访地址。五是不得提供虚假产品信息。要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完整,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不得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
  2.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书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新型产品的风险提示语句由投保人亲笔抄录,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保险需求分析制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实际保险需求的人群。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从销售资质、销售培训、宣传资料、销售行为、客户回访、销售品质和客户投诉等七个方面入手,对销售环节是否管理到位,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客户回访信息资料是否真实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2.各人身保险公司对于自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内控缺陷,要立即进行整改,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切实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体系,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在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将治理销售误导的有关监管制度和要求嵌入到公司内控制度中,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一套治理销售误导的运行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防治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
  2.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组织体系建设,在系统内部建立责权划分明晰的管理模式,对涉及销售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予以明确细分,以严格的考核体制为约束,确保防治销售误导的各项政策措施层层贯彻落实到位。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不对保险消费者进行误导。
  (四)加大审计稽核力度,提高总公司的管控能力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重视内部审计稽核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审计频度和力度,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从上到下都能得到有效落实。
  2.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分支机构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督办督察力度,总公司要向下级机构定期派出督导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主动查处各种销售误导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从而督促分支机构切实做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有关工作。
  3.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建立公开、完善的销售误导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的销售误导情况,及时查处到位。
  (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大高管人员的管控责任
  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同时,参照监管机构制定的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抓紧建立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从总公司到各级分支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管控责任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标准。
  2.对于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严肃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本级机构的负责人,还要严肃追究上级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
  三、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切实履行好治理销售误导的区域监管责任
  (一)各保监局要在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加大对辖内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跟踪和督导,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取得成效。
  (二)各保监局要在公司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信访投诉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选取违规问题较多、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公司,灵活采取多种检查方法和手段,对银行保险渠道、个人营销渠道和电话销售渠道等开展重点治理,重点检查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夸大合同收益、篡改客户信息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问题。
  (三)各保监局要依法加大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监管机构要以处罚责任人、追究上级领导责任、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许可证为主要手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保险机构,特别要追究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同时要依法严肃处理银行邮政等保险中介机构。对于基层机构出现严重销售误导行为、影响恶劣的公司,监管机构要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追究上级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销售误导相关信访投诉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通报的力度,督促公司重视销售误导治理工作。
  (五)各保监局要积极同当地银监局开展监管合作,加强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督促银行兼业代理机构严格落实保险销售的有关监管规定;要联合银监局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开展销售误导检查工作,对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四、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行业自律责任
  (一)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包括销售误导投诉率在内的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择机将各地区、各人身保险公司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保险行业协会要拓宽和畅通保险消费者的投诉渠道,探索建立销售误导投诉纠纷处理标准,逐步建立起销售误导投诉纠纷调解处理机制。
  (三)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通报各公司治理销售误导有关情况、加大对人身保险知识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营造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治理销售误导氛围,让防治销售误导成为各公司的自觉行动。
  五、全行业要齐心合力,营造治理销售误导的舆论环境
  (一)组织行业力量加大对人身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
  (二)适时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揭示人身保险的各种典型销售误导行为,向社会公众进行保险消费风险提示,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
  (三)借助保监会、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治理销售误导的问卷或电话调查,在互联网上建立与保险消费者的互动平台,及时了解相关情况,解答保险消费者提出的问题。
  (四)适时组织主流媒体记者深入公司、代理网点、百姓中,加大对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明查暗访。通过主流媒体记者的声音,全面、客观地反映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