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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58: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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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第一季度,工业生产形势很好。但是,当前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恶性事故急剧上升,职工死亡之多,经济损失之大,是近几年来少有的,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协作来保障职
工的安全和健康。
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绝不能用无谓的牺牲为代价来换取生产“成果”。今后,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别是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讲效益,必须讲安全。那种人为地把安全与生产割裂开来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对于不关心工人疾苦、劳动安全、卫生、玩忽职守的官僚主义者要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单纯追求产量,强令工人冒险蛮干,不管人身安全者,要查明情况,绳之以法。如果谁再宽容这种恶劣行为,就是对
党对人民渎职犯罪。对于某些事故隐患严重、劳动条件恶劣的生产单位,该改进的要投资改进,该停产的要停产。
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工会组织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行政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
及时改进。
国务院已决定对最近发生的几起重大事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你那个地区和部门去年以来发生了多少起重大伤亡事故?哪些已处理,哪些还没有处理?凡无故不作处理的都要追究责任,不得文过饰非,上推下卸,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要一件一件的查清处理,并将处理的情况报告国务院。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支持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这方面要开创新局面,做出成绩来。

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现将当前全国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的改进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九八二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很好,各地区、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是认真贯彻了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矿山等三个《安全条例》和《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制定了安全法规,开展了第三次“安全月”活动,
在安全宣传教育、职工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也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同时,也涌现出一些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企业,如北京首钢、湖南长岭炼油厂、江西氨厂、山西石圪节煤矿等。去年,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千×百×十×人,重伤×万×千×百人,与一九八一年相
比,死亡率和重伤率分别下降4.8%和4.3%(其中国营企业死亡率下降8.4%,重伤率下降3.7%)。这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伤亡率连续下降的第四个年度。但是,安全生产形势还没有根本好转:一是伤亡还很严重。几年来,工矿企业每年因工死亡职工××人左右,
如果加上铁路路外、交通肇事、火灾和农业触电、农机伤害等事故,共死亡××多人。二是伤亡率高。以煤炭生产为例,去年是全国煤炭企业近七年来伤亡率最低的一年,每百万吨煤死亡七点四人,但仍比工业发达的国家高三十多倍,甚至还高于印度二倍多。三是职业病在继续发展。全国
现有矽肺病和疑似矽肺病患者约一百多万人,还有铅、汞、苯、有机磷等中毒和疑似中毒的近七万人。上述职业性危害仍有扩大的趋势。例如河北龙烟铁矿马万水掘进队,是五十年代的全国劳模和先进队,马万水同志早已患矽肺病去世,以后换了十六位队长,又因患矽肺病死去了五人,其
余的也都患有矽肺病。
一九八三年第一季度,生产增长很快,但恶性事故也急剧上升。一至三月份,全国工、交、建企业,共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次,死亡职工××人。其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十二次,死亡××人,仅矿山系统就有九次,死亡××人,比去年同期上升二点二倍,相当
于去年全年特大事故死亡××人的90%。事故这样严重,不仅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在政治上也造成极不良的影响。
我们建国已经三十多年,职工伤亡和职业病仍然如此严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除了“左”倾蛮干思想没有肃清,某些干部、工人缺乏科学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外,还存在以下三个问题:最主要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只重生产,忽视安全。没有把安全工作看成是生
产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看成是自己的责任,形成生产与安全长期“两张皮”,如管生产的不管安全;计划只有各种生产指标,没有安全要求;企业整顿、技术改造和实行经济承包制、利改税等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都没有提出安全、卫生的内容和要求。其次,没有建立强有力的国
家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目前,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非常薄弱,人员很少,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检查作用。所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重大事故处理不严肃的现象比较普遍。再次,安全设施方面的长期欠帐很多,没有下决心
投资逐步加以解决,事故隐患越来越严重。这个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生产发展和四化建设。

(二)今后的改进意见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危害,促使企业全面地完成生产任务和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必须以党的十二大精神为指针,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
一、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把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切实克服“两张皮”现象。今后,凡属重大的经济技术决策(如整顿企业、技术改造、发展小厂小
矿生产和实行经济责任制、企业利改税等),都必须有安全的内容和要求;“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既要管好生产,又要管好安全,这是各级经委、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本职工作,也是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摆到
议事日程上来。同时,都要建立和健全管安全生产的专职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把安全生产认真管好,管出成绩来。
二、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劳动安全工作的计划性。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要全面地、有效地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强调统筹规划和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为此,我们建议:计划部门应将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项目及其费用,纳入国家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劳动安全监察的业务(事业
)经费,与环保、公安消防、交通安全一样,单独列入国家财政支出科目;基建计划等部门应将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教育部门应将劳动人事部提出的培养安全管理干部和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计划,列入全国统一
教育规划。各理工科大专院校,应设有安全技术课程;国家科研和学科学位管理部门,应将劳动安全技术的科研、学科学位问题单独分类和单列学科目录。各部门、各地区应有计划地对干部、工人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和违章经济制裁办法。劳动部门建立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监察工作,是其主要职责之一。但是劳动安全监察制度,除少数省市和锅炉、矿山系统近几年开始实施以外,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尚未建立起来,发挥不了监督检查的作用。今
年,在锅炉和矿山系统还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去年颁发的三个《安全监察条例》,其他行业也拟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和违章经济制裁办法,作为向官僚主义和违章乱纪进行斗争的一种法制手段。各级劳动部门,对严重隐患和重大事故的处理,一定要敢抓、敢管,敢于坚持原则,严
格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任务,既区别于经济、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又不同于工会组织群众性的监督,它是从法制上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种法制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国家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思想政治教育与经济制裁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安全监
察制度,将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关于《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条例(草案)》和《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罚款暂行办法(草案)》,劳动人事部在今年三月份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拟进一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并加以修改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实行。


四、加强劳动安全监察队伍的建设。劳动系统的安全监察机构,本来就很薄弱,近年来又有削弱。劳动安全监察干部很少,如地、市级一般只有二、三人,县级一般的没有专人管。群众反映“生有人管(指计划生育)、死无人管”。为此,建议重申劳动部门要建立与健全劳动安全监察
工作系统(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负有监察任务的职能机构),调整和充实有工作能力、有科学技术知识的干部加强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特别是要充实市(地)和县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干部。各级经委应该设置管安全生产的机构。按照这个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经委共需增加八千多人(
不包括国务院已批准的锅炉、矿山系统的安全监察人员编制),具体编制可由劳动人事部安排。同时,要加强职工伤亡的统计、分析工作和劳动安全的科研工作,建立安全教育中心,加强对安全监察干部和特种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提高这些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打
好组织基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新的力量。
五、加强工会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工会组织,要在监督行政执行党和政府的劳动保护政策、安全法规方面,行使应有的权力;工会要加强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在协助企业行政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企业提取、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制定
的重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于行政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问题,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在生产中,如遇有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机器设备、生产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或尘毒等危害特别严重,有条件改善而不
改善;企业发生急性中毒和重大事故以后,险情尚未消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实行“三同时”,存在着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工会可以作出决定,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并督促行政限期解决。工会要健全劳动
保护组织,加强培训工作,组织职工广泛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检查,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
六、严肃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凡属重大伤亡事故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立案检查处理。对过去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特别是去年和今年一季度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定要抓紧处理。对今年贵州木冲沟煤矿事故、广东红星312轮沉没和内蒙海勃湾站列车“放■”等三个重大事故,已分别
派出联合调查组,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者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组织好每年的“安全月”活动,促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今年的“安全月”活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已发出联合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组织安全技术干部深入基层,检查
几个典型企业,揭露矛盾,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表扬先进,推动后进,针对每年的具体情况把“安全月”活动真正开展起来。
今年的“安全月”,声势要大一点,活动要多一点,工作要扎实一点,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在“安全月”活动中,主要是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遵章守纪的广泛宣传教育,狠抓典型,解决一些突出问题,通过“安全月”来推动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当月不能解决的重大
安全技术问题,要制定计划逐步解决。要按照“以月促年”的精神,把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到经常化、计划化、制度化。今后,每年的“安全月”活动,都应由各级经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提前做好准备,届时因地制宜地开展起来,要每年有新的成就。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83年5月18日
从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看双重国籍不宜实行

              杨涛

多年来中国移民、留学生期望拥有双重国籍的呼声,被传到正在召开的全国政协会上。民建中央提交党派提案,建议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并提出让海外移民涉足政治,以公民身份参加人代会和政协会的设想。(《北京青年报》3月13日)
民建认为,中国移民、留学生期望双重国籍,其中,有感情方面的因素,更有大量实际需要。“这些需要,同时也符合祖国国家利益,如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 民建还提出:承认双重国籍也将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对承认双重国籍国家的中国移民,允许其自愿保留中国国籍,不仅可以激励中国移民身居海外,胸怀祖国,以主人翁姿态维护祖国利益,而且可以吸引海外移民以公民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为民族振兴献计献策,同时还有助于建立海外爱国统一战线,反对‘台独’,反对分裂势力和海外敌对势力。”
应当说,民建中央提交建议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提案从出发点来看,其初衷无疑是好的,其为中国移民、留学生着手的拳拳之心,为国家利益的深切之情,都是值得敬佩。但从全面来考虑,这样的提案并不妥当。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是一个公民在一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因此,拥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人必然就享有这个国家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也必须要承担这个国家宪法中所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从权利的行使角度上讲,每个公民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和被选举担任国家领导人的权利。而从心理学和人类实践来看,一个人如果拥有双重国籍就不能很好地行使其权利并不能保证其在行使权利中不会滥用。因为,“一仆不能侍两主”,如果其拥有的双重国籍的两个国家存在利益冲突的话,我们就不能指望他很好地行使权利,在维护一个国家利益的同时而不会损害另一个国家的利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陶正华就讲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对外关系中很敏感的一个难题就是,大量海外华侨具有双重国籍,引起了很多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猜疑,造成很多麻烦,影响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关系。
从义务的履行上讲,一个人拥有双重国籍更容易造成混乱。我们且不说有些义务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根本无法履行,就是地理的因素不存在,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一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传统、习俗的差异,对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不同的规定,如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如果其另一国籍的国家并没有作出这样的要求,其是否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呢?二是有些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各国都作了相同或相似的规定,那么其是否都要履行呢?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些义务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那么该公民是要履行双重义务还是优先履行某一国家的义务呢?
那么,有人提出,能否在给予中国移民、留学生拥有双重国籍的同时,对他们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免除他们的一些义务呢?我认为这样的建议仍然不可行,这样不仅改变了国籍在法律上的含义,也客观上形成公民的等级区别,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我看来,解决问题还得从问题的渊源着手。既然我们是要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建立海外爱国统一战线,而现行的一些规定在签证、定居、人才回流后的家庭安排、子女读书、创业办公司和服务的手续等方面,对于中国移民仍然很是繁琐,那么,我们不妨对曾经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移民制定一些优惠的措施,简化手续,甚至允许他们参加政协,鼓励他们回国创业并为我国的建设积极献言献计。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建中央提出,可效仿港澳地区,弹性处理华人国籍问题,“如借鉴针对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制度,给外籍华人颁发《外籍华人回乡证》,也可参照香港的做法,向加入外国国籍的居民颁发《中国公民(海外)护照》作为返乡‘旅行证件’”等等建议都是可行的。但正如陶正华研究员所讲的那样,“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国籍法》基本原则必须坚持。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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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8]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市政府工作要切实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坚决维护市委的核心领导,坚决服从市委的统一部署,把市委的决策部署化为政府的自觉行动,创造性地加以落实。要切实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重视市政协的意见、建议,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宜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秘书长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专项任务,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分管的专项工作。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变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大力推进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扶持精品名牌开发,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社会的避险救助意识和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行电子政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八、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并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咨询委员会、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其中专门性的决策事项,可以由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因情势需要必须尽快作出决策的事项,可以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先行决定,再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报;会议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变更已经作出的决定。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作出决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二十、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要按规定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的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督查信息反馈机制,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保障基层群众各项自治权利,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第六章 提高政府执行力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执行到位、协调配合、督办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制度,提高执行效率,形成执行合力,增强督办实效,不得玩忽职守、怠于行政、推诿扯皮。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效率意识,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目标、责任、质量、时限等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在执行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对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落实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负责,协办单位要全力协助,增强执行合力。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对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带头执行落实,形成一级督办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执行落实机制。市政府应急机构要督促各部门坚决执行市政府下达的指令,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对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实行限时督办。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目标责任综合管理,探索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考评机制,推行行政效能监察,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市政府制定的政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编制或修订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再对外公开。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副秘书长和根据需要安排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十、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专门性的决策事项,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副市长召集市政府专题会议,除研究、处理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亦可受市长委托协调处理其他方面的问题。
五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汇报材料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是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外,一律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会前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并报告代替其参加会议的副职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三、出席市政府会议的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列席市政府会议的人员结合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但其发表的意见与本单位此前提出的书面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涉及全面工作或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市长签批同意;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六、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八、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十九、市政府正式文件(宜府发、宜府文、宜昌政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函件(宜府函),一般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宜府办发),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函件(宜府办函),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秘书长、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减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在严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的务实作风。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边界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宜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委书记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市长、秘书长离宜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宜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八、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九、市政府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制定会议办理、公文处理等具体规定。
七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26日印发的《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宜府发〔200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