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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0:5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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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
1994年9月29日,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严肃执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正确、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知识产权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且涉外案件较多,承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任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选配适当数量的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特别要注意选配学过理工科和懂得外语的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应根据需要组成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二、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均应及时受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商标权、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民事审判庭或者经济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审判庭受理。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大量增加,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执行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决定》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和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盗窃重要技术成果的,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各地人民法院要通过学习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联系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并注意通过审判实践,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提高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通过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建立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检查,重点检查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督促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执法不严的现象,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
六、要结合办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些典刑案件,通过公开宣判和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普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字〔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

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品牌带动”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全市上下重质量、创名牌的意识,积极开发争创更多享誉全国、全省的名牌产品,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市辖区内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证明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管部门和取得上述荣誉称号的企业和组织。

  二、对为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管部门,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三、对为我市公益区域性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管部门,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四、对为企业或组织获得证明商标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管部门,奖励人民币15万元。

  五、对为企业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管部门,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

  六、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证明商标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予以通报表彰。

  七、按照以上标准在企业或组织获得上述商标和名牌荣誉称号的当年,市政府给予商标和名牌的主管部门一次性奖励。

  八、商标和名牌荣誉称号获准公布后,由商标和名牌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待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拨付奖励资金。

  九、上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为争创国家和省级商标、名牌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管部门有功人员的奖励或补充申办工作经费。

  十、本奖励办法自二〇〇八年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债发行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债发行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债发行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债发行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将发行三百七十亿元国债,其中财政债券七十亿元,国库券三百亿元,整个发行工作从三月一日开始。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行国债,是平衡财政预算、加强国家重点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多样化的发行方式,保证完成今年国债的发行任务。
二、继续贯彻国债优先发行的原则。在国库券发行期内,除国家投资债券外,其他各种债券一律不得发行。国债以外的各种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做好国库券以外的各种债券发行的审批工作。凡未按上述规定发行的债券,各类证券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发行,各证券交易场所也不得批准上市。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