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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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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

(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下称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出让。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的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租赁。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
(三)国有土地使用作价出资入股。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出资,作为国家的股份,土地使用者根据经营状况按规定向国家缴纳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并定期向国家缴纳股息。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国有土地等情形。
第六条 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偿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按年度有偿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地块、用途、年限、规划设计要求和其他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计划有偿使用的地块,规划部门应提前制定控制性详规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和协议的方式进行。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有偿供应;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应,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价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条件的用地项目,也可采取协议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条 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以及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市)的建设项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

(四)占用2公顷以上土地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年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下列年限。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二条 需要有偿使用的地块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统一整治。

第十三条 申请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资信证明文件;从事商品房开发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应统一测算有偿使用价金。有偿使用价金由土地供应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价评估机构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参照标定地价(公示地价),结合市场供求等因素测算。

招标出让(租赁)的,中标者所投标价为出让金(租赁金);拍卖出让(租赁)的,竞买最高价为出让金(租赁金);协议出让(租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金(租赁金)底价的基础上与土地使用者协议商定出让金(租赁金)。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有偿使用合同,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国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宗地号;

(三)有偿使用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土地用途、建筑规模、投资建设期限、建设开发程度;

(五)使用期满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六)有偿使用价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相同;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及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当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有偿使用价金总额10%的定金。

以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竞买者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土地有偿使用价金,并办理土地使用登记。

定金、保证金可充抵有偿使用价金。对未中标或竞买失败者所交的保证金,应在决标或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原数退还。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支付有偿使用价金或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经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另订补充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偿使用合同到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分别办理计划立项(备案)和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第二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租赁:

(一)土地使用者原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者需新增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工业、金融、宾馆、旅游、商业、娱乐、饮食卫生等;土地使用者使用原有的国有土地和新增国有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应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

第二十一条 土地租赁合同中租金具体数额的约定,应根据租赁期限确定。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中租金具体数额约定,一般不应超过五年租金具体数额,对剩余年限的租金,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按租赁合同规定数额最后一次缴纳租金之日前六十日内另行签订下一时期租金具体数额的租金合同。租金合同与土地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或五日内至少支付第一年租金,逾期未支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者租赁新征用的国有土地的,还需一次性支付征用土地费用和土地整治费用。



第二节 招标出让

第二十三条 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对象不得少于三个,公开招标应在30日前登报公告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招标程序。具体建设项目依法应以招标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计划,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土地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三)投标者领取投标须知、地块资料、投标书、合同范本等有关招标文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点将密封的招标书投入标箱,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标、验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五)中标者持中标证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价金;

(六)中标者持有偿使用合同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标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其中标资格取消,所交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所有标书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低于标的价或者有效标书低于规定数,以及标底泄露或有其他作弊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全部标书,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节 拍卖出让

第二十七条 拍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叫价,竞买者按拍卖须知等拍卖文件规定竞买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拍卖程序。具体建设项目依法以拍卖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计划,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拍卖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公告拍卖有关事宜;

(三)竞买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竞买手续;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活动,有意竞买者参与竞投,应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五)买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有偿使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价金;

(六)买受人持有偿使用合同到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成功者当场拒不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次拍卖活动支付的全部费用,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该地块再行拍卖。



第四节 协议出让

第三十条 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有偿使用的或属于下列情况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有偿使用:

(一)能源、交通及高科技项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要给予优惠扶持的建设项目用地。

(三)种植、养殖业用地;

(四)经市政府审议批准的其他用地。

第三十一条 协议程序。具体建设项目依法以协议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权限,经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计划、规划等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签订交地备忘录。

第三十二条 属高科技项目的,申请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有偿使用合同的,须提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签发的项目鉴定书。



第三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越权批准或者化整为零批准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非法批准用地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成功者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有偿使用过程中,土地使用者通过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经查证,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价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收取。具体收取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实施《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重要指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对于夯实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把落实《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明确目标要求,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在贯彻落实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基层检察院建设内在规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不断深入发展。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


  基层检察院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平台。经过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的不懈努力,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历史进程中,基层检察院的作用更加重要,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要求更加紧迫。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成果,提高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根据基层检察院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制定本规划。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

  1.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为方向,以业务建设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努力建设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领导班子坚强、队伍素质精良、管理机制健全、检务保障有力、社会形象良好的基层检察院,打牢检察工作坚实基础,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

  2.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着眼时代发展,以改革为动力,以机制创新为重点,不断激发基层检察院的生机与活力,增强基层检察院的发展后劲。

  ---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统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情况,统筹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队伍和保障建设,统筹各级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根据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指导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并重,关心爱护基层检察人员,促进检察人员全面发展,促进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环境和外部执法环境和谐。

  3.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目标是: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规范执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细化和落实执法行为规范,建立完善的执法行为规范体系。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培训,使检察人员熟练掌握执法行为规范。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行为规范的执行力。

  ---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严格检察职业准入,疏通队伍出口,完善基层选人用人机制。推进正规化分类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具有检察职业特点的基层检察队伍管理制度和机制,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

  ---推进管理科学化建设。运用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管理模式科学管理各项检察工作。推进检察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建设。优化机构和职能配置,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科学考评基层检察工作。

  ---推进保障现代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水平和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基层检务保障体系。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科技装备保障建设,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完善和落实基层检察队伍职业保障。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4.强化理论武装。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

  5.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国情教育、忠诚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检史检情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大局观、执法观、政绩观、权力观。建立机关、家庭、社会互动网络,将思想政治教育拓展到八小时以外,延伸到检察人员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根据外部环境和队伍结构的新变化,分析掌握检察人员思想状况,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突出执法为民教育。结合基层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特点,引导检察人员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的根本问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和司法民主观念,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增进基层检察队伍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7.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党组织建设,不断完善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核心的党建长效机制。紧贴检察业务开展党建工作,探索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保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注重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的建设带动和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8.加强检察宣传和文化建设。不断加大检察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阵地,增强宣传效果。大力发现、培养和宣传基层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检察职业文化,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提高检察职业道德水准,坚守检察职业信仰。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建立完善检察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营造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9.加强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落到实处。针对发生在基层的司法腐败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检务督察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二)加强检察业务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10.坚持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以是否有利于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发展作为检验其他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把法律监督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政策向检察业务工作倾斜,力量向检察业务工作集中,配强业务工作领导和骨干,优化业务工作机制。落实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办案制度,加大检察业务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11.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刑事与民事、实体与程序、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的关系,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因地制宜突出工作重点。把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的部署要求与立足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大局、围绕服务人民群众、围绕维护公平正义主线、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定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组织各种专项法律监督活动,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3.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强化民生意识,拓宽工作渠道,把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前移,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重视和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深入开展重信重访治理,落实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首办责任制度、检察长接访制度和下访、巡访制度,切实增强涉检信访工作的实效。

  14.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机制。加强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强化对执法办案易发问题及重点岗位、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办案质量和效率预警机制。健全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和内部纠错机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执法行为规范落到实处。

  15.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业务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确保重大案件和有关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议事程序,改善组成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选好配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加强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6.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落实司法民主要求,依法规范检务公开内容,拓宽检务公开方式,及时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岗位和环节,依法公开执法依据、过程、进度、结果、文书,自觉接受监督。规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建立对人民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的办理、督察、查究和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7.坚持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龙头。以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法能力为核心内容,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改进领导作风为重点,努力把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集体,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模范带头作用。

  18.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履行干部协管职责,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完善的知识结构和互补的能力结构。建立基层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互动机制,对市级检察院空缺的副职岗位和部门领导职位,优先选拔优秀基层检察长;上级检察院年轻优秀的中层干部,可放到基层任职。实行基层检察长任免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制度。推进基层检察长异地交流制度。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锻炼工作。2012年基层检察院换届时,领导班子成员中应有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

  19.加强能力建设。抓好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轮训和领导素能培训,提高宏观决策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2009-2010年,高检院对全国基层检察长进行轮训。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街道、社区挂点联系,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继续采取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挂职、轮岗等措施,改善素质结构,提升能力层次,切实增强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水平。

  20.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制度,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党组制度建设,建立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规范,充分发挥党组会的作用。坚持党组民主生活会,提高党组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健全落实班子内部谈心、提醒谈话等制度。

  21.加强监督制约。试行基层检察长向市级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市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全面考核制度和巡视制度,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的监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软弱涣散的领导班子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商地方党委及时调整。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22.坚持以检察队伍建设为根本。充分认识检察队伍建设对全部检察工作的保证作用,始终把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永恒主题抓紧抓好。以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为重点,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基层检察队伍。

  23.充实基层检察力量。加大人才招录补充力度,新增检察编制分配重点向基层倾斜,特别是优先补充案多人少的基层检察院。动员组织上级检察机关干部到工作任务重的基层检察院去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政法院校为基层检察院定向招录、培养、输送专业人才的部署,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短缺问题。到2012年底,基本解决西部地区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全日制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的问题,基本解决基层检察院业务岗位人员短缺的问题。

  24.严格职业准入。依照编制规模和法定资格条件招录选任初任检察官和新进人员,严禁超编违规进人。改革完善基层检察院进人机制,逐步推行按职位分类招录,公开定向招录高素质人才。完善考试录用基层检察人员办法,由省级检察院统一组织招考和调剂录用。

  25.加强职业培训。认真实施《检察官培训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培训目标在基层得到落实。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10学时,其他检察人员不少于100学时。加强初任检察官和晋升资格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等活动,支持在职检察人员继续学习。到2012年,每个基层检察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比例较2008年底提高10%。加大业务尖子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司法考试培训辅导工作。推进教育培训改革,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6.完善职业保障。认真执行检察人员职级待遇、工资、福利、津贴、休假和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因公牺牲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制度。依法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非依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要求检察人员提前离岗或退休。对国家规定的职业保障政策,基层检察院要积极争取落实,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促、协调落实。

  27.深化队伍管理改革。科学设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规范基层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整合检察资源,使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积极稳妥地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职业特点的干部管理体系,为基层检察官等级晋升预留空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基层检察队伍监督和激励机制,维护队伍纯洁,激发工作活力。

  (五)加强检务保障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发展的物质基础

  28.以检务保障建设为支撑。坚持把检务保障作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环节来抓,不断提高检务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水平。以保障检察工作的物质需要和良性运转为目标,以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两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抓保障,保中心,促发展,全面加强检务保障建设。

  29.加强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落实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的总体部署,逐步建立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和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改革和完善基层检察院经费管理制度。建立检察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标准体系,把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业务经费项目预算。

  30.加强科技装备保障建设。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2008-2010年科技装备发展规划纲要》,完成基层检察院科技装备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落实和完善各类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加强科技装备建设,逐步建立适应基层检察工作需要的现代化科技装备体系。

  31.全面完成“两房”建设任务。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商,进一步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尚未完成“两房”建设的基层检察院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在2010年底全部完成“两房”建设任务。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妥善解决“两房”建设债务。

  32.加强基础网络和网络安全建设。到2010年底,92%以上的基层检察院完成局域网建设,88%以上的基层检察院联入专线网,到2011年底全部完成局域网和专线网建设。适应本地区检察工作发展需求,做好专线网的升级、扩容工作。认真落实网络安全建设要求,逐步完善网络安全体系。

  33.推进信息化应用。围绕检察工作需要开展办案应用,实行办案过程网络化管理、流程化控制,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广泛开展办公应用和队伍建设应用,实现网上公文流转和信息交换,实现队伍信息动态更新,探索建立网上绩效考评系统、在线学习系统、网上教育培训系统等,不断拓展应用领域,提高科技应用水平。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考核、表彰和奖励

  34.开展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活动。在全国基层检察院深入开展以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领导班子坚强、队伍素质精良、管理机制健全、检务保障有力、社会形象良好为主要内容的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活动。在省、市级检察院开展争创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活动,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高点定位、创新发展,不断掀起争先创优热潮。

  35.先进基层检察院的基本标准是:

  ---思想政治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执法能力过硬。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执法活动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严密,执法监督有力,执法质量好、效率高。无违法办案现象和办案安全事故。

  ---领导班子坚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决策科学民主。检察长讲党性、懂法律、善管理、会协调、重品行、作表率。班子结构合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率先垂范,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

  ---队伍素质精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合理,法律监督能力强。文化氛围浓厚,内部关系和谐,队伍凝聚力强,精神风貌好。

  ---管理机制健全。检察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等各个方面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检察工作机制完整系统、相互配套、高效运转、富有特色。

  ---检务保障有力。检察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检察工作需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检察人员职业保障良好,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良好。

  ---社会形象良好。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映好、认同度高。检察工作得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执法环境良好。检察宣传形式新颖、效果显著。

  36.基层检察院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社会公认的原则,内容科学合理,形式简便易行,对基层检察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省级检察院统一领导,市级检察院组织实施。市级检察院每年都应当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省级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基层检察院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等实际情况,制定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考核。

  省级检察院应当将基层检察院的考核结果与对市级检察院的考核挂钩,把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市级检察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7.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表彰和奖励。在考核基础上,市级检察院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比例不超过所属基层检察院总数的30%;省级检察院每两年从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中评选表彰一批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比例不超过所属基层检察院总数的20%;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两年从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中评选表彰200个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并对组织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成绩突出的省、市级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

  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从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并被省级检察院推荐为本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候选单位的基层检察院中产生。



  四、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

  38.各级检察院要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一体化思想,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统一思想,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共同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措施,切实履行好基层检察院建设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制定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要求,协调解决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检查各省级检察院贯彻落实有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宏观指导。

  省级检察院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方案和工作措施,制定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意见,协调解决在本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指导。

  市级检察院是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一线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细则,组织考核评比,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协调解决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具体指导。

  基层检察院主要负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要按照上级检察院和当地党委部署,紧密结合实际,不等不靠、开拓进取,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创造性开展工作,全力以赴搞好建设,把上级检察院的各项要求全面准确地落到实处。

  39.不断完善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政工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级检察院应有指导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机构,市级检察院应指定内设机构或专人负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日常工作。市级以上检察院党组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坚持和完善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和内设部门对口指导制度。加强示范院建设,建立动态示范机制,充分发挥示范院的引领辐射作用。健全基层检察院互帮互学、结对帮扶机制。

  40.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政府、政协通报工作,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形成各方重视、支持和监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良好局面。

  41.认真抓好本规划的落实。各级检察院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本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对省级检察院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级检察院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意见,对本地区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基层军事检察院的建设,参照本规划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1990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加速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货物,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第三条 滞报金的起征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为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转关运输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征收。
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四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第四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系指由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如到岸价格不能确定,由海关估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发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第五条 海关征收滞报金后,应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具收据。
滞报金金额以元计收,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第六条 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在未交纳滞报金之前,海关不放行货物。
第七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确实证明,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可不按滞报论处或减收滞报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
(二)收货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三)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十元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滞报金收据
年 月 日 ( )关滞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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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单位 | | 起征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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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运)单号 | | 运输工具进境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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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名称 | | 价值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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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滞报金缴纳金额 | 万 千 百 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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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滞报金的计征时间为从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 |
|日起的第十五日至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滞报金于海关受理货物申 |
|报之时征收。 |
| 2.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 |
| 3.滞报金一律以人民币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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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关 经 办 人
(签印) (签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