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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时间:2024-07-21 23:28: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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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复函
云南省景东县景福人民法庭:
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据你庭来函,黄文英在婚后被拐卖至安徽省固镇县何集公社何集大队一队与他人重婚,因此你庭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该院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地址不详,查无此人,
将案件退回。经你庭查准黄文英地址后,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固镇县人民法院,并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和五月六日两次去函催办,未得到回复。为此,向本院反映这一情况。
我们认为,本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三日(64)法研字第91号《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第三项指出:“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批复是根据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特殊情况作
出的。妇女外流重婚后,原夫往往难以查知下落,为使原夫能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对外流妇女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仍按照上述批复,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因此,本案应由你庭受理。在审理中,需要
向黄文英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固镇县人民法院给以协助。



1984年11月14日

教育部关于聘任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等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聘任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等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批复


教技函[2004]94号

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同意聘任周电等4位专家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张亚平专家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孔德领等4位专家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名单见附件1)。

  希望各有关学校大力支持,努力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各实验室要认真实施“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面向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加强原始性创新和战略高技术前沿研究,攀登世界科技高峰;大力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为更好地明确实验室主任在任期内的责任,加强对实验室的目标化管理和日常性监督,新上任的实验室主任应在本文下达后一个月内,将任期内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报送我部科技司(内容要求见附件2)。

  附件:

  1.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名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名单

  2.实验室近期发展规划提纲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名单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实验室主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
任期至

1
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
复旦大学
周电
———
2007年8月

2
综合业务网理论及关键技术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李建东
———
2007年8月

3
煤燃烧
华中科技大学
徐明厚
———
2008年8月

4
塑性成形模拟及模具技术
华中科技大学
李建军
———
2008年8月

5
生物防治
中山大学
———
张亚平
2006年8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名单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实验室主任
任期至

1
生物活性材料
南开大学
孔德领
2007年10月

2
特殊地区公路工程
长安大学
沙爱民
2007年10月

3
现代分析科学
清华大学
江云宝
2008年10月

4
造山带与地壳演化
北京大学
张立飞
2009年10月



  附件2:

实验室近期发展规划提纲

  1.实验室近期重点发展方向及发展目标

  2.研究平台、学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的规划及措施

  3.加强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的措施

  4.提高管理水平、优化创新环境和完善激励机制的措施

  5.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设想

  格式要求:
  
  字数不少于2000字,用A4纸打印,盖实验室章。

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2]15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促进中央集中采购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调整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定期考核,隔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当年的3月1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考核小组可以进行延伸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考核事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6条和《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同时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质疑答复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内容也列为考核事项。

  三、财政部将在考核结束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财政部从考核当年的8月1日起组织复查,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考核结束以后,财政部将在中央单位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得分和等次情况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财政部将向国务院报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