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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07:0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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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指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一个特定区域。交易市场位于大嶝岛东北部,包括大嶝运输码头及以南区域约0.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厦门市及同安区有关部门与大嶝镇共同派员组成“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厦门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船舶停靠、人员进出、商品进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市场秩序、军事安全保密及相关工作进行统一规
划和协调、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居民及台湾、金门同胞持有效身份证明,经交易市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后,均可在市场内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第五条 进入交易市场内交易的台湾产品,限于土特产、生活用小商品及旅游商品(以核准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为准,见附件。)
第六条 当地居民和祖国大陆其他地区游客可进出交易市场,并在市场交易区摊位采购商品带出。按照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规定,对每人每天累计交易进口台湾产品价值在人民市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免交进口配额许可证,免征进口税;超出人民市1000元的,一
律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海关在交易市场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进行监管。进出交易市场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按照《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运载货物或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和金额等,并接受海关监
管和检查。
第八条 经过批准有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公司,如通过交易市场向台湾地区出口商品或从台湾地区进口商品,应按照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交易市场。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交易市场设立专用码头作为台湾船舶停泊点,允许台湾船舶停靠。对停靠的台湾船舶和上岸的人员由公安边防部门按照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海关对船舶依法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
(一)粮油食品类,包括粮油制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植物及其产品、水产品、食品制成品。
(二)土产畜产类,包括茶叶、咖啡、可可、香调料及香料油、山货、畜产品、烟类。
(三)纺织服装,包括纺织品、丝织品、服装。
(四)工艺品类,包括陶瓷、地毯及装饰挂毯、工艺品。
(五)轻工业品类,包括家用电器、箱包及鞋帽、文体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钟表、家具、日用杂品、纸品。
(六)医药品类,包括中成药、药酒。



1999年2月25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是贯彻落实全教会精神,全面促进素质教育,实现《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工作目标,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现将我部《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
结构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对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在调整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资源重组,提高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
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部门、行业和地方分别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形成了“条块分割”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
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有的学校布局结构已经不能继续适应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及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严重制约着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势在必行:
1、目前,中等职业教育整体规模效益不高,1998年,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专约22000所,除普通中专学校校均规模约1200人,已基本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中专学校设置有关标准外,其它几类学校校均规模只有500人左右,其中有些学校已经连续几年没有招生
,教育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急需通过调整优化,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效益。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级政府部门管理经济和企业的职能,正朝着政企分开的方向转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直接管理也在逐步削弱,因此,对现有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布局结构调整,不仅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
要,也是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需要。
3、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各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数量和要求不断地变化,一些新兴的产业和职业岗位不断出现,许多行业、职业岗位趋向融合、复合,为适应这些变化,必须对学校和专业的布局结构进行调整。
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学校的发展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多种形式进行布局结构调整,可以进一步优化资源的配置,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使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都得到提高,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通过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工作目标是:经过2-3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面向21世纪,布局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改变“条块分割”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建立起在当地政府的统筹规划下,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
2、改变在教育内部由不同部门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分别规划管理中等职业教育的状况,建立起按照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统筹规划,相互沟通的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布局结构。
3、改变分散办学、重复办学,资源配置不合理,办学效益低的状况,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调整形式,进行资源重组,建设好一批规模大、水平高、有特色的骨干示范性学校。
4、改变中等职业教育主要靠外延发展的状况,通过调整,使中等职业教育在规模上进一步发展、结构更加合理(层次结构、学校、专业布局结构)、质量、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在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等方面的进一步协调发展。
三、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主要实现形式有: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
1、合并:是指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将两所或更多的学校合并为一个学校,实现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做到一套班子、一套机构和一套制度。合并可以在普通中专之间、普通(成人)中专与技工学校、普通(成人)中专与职业高中、普通中专与成
人中专、技工学校与职业高中,及其它各类学校之间进行;有条件的,部门与地方的学校、部门与部门的学校也可以实行合并。
2、共建:是指学校在投资渠道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中央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业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地方业务部门之间双重领导,共建共管。要通过共建淡化和改变单一的隶属关系,打破条块分割,实现条块的有机结合,增强地方政府的统筹力度,使
学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3、联办:是指学校在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不变、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达到共同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4、划转:是指部委直属学校划转地方管理(如撤销的9部委直属中专、技工学校已划转为地方政府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所属学校划转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或下一级政府管理等。
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形式,要因地制宜,各地还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利于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对职业教育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和实践。

四、组织实施
1、这次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应在教育部制定的统一原则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和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在摸清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现状,明确了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规划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及配套的政
策措施,经政府决策后,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听取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办学单位和有关学校的意见,作好协调工作,加强对企业、行业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调整工作的业务指导。要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改革的新路子,增强办学活力。
2、在调整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保护各方面的权益。调整工作要保证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调整后,原有通过财政等渠道投入的事业经费、基建投资等按原定标准核拨,
并应逐年有所增加。调整后的学校应当做到产权明晰,各方面职责明确。
3、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实行分区规划,分类指导。
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通过调整,将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一些规模小、条件差、布局不合理的学校作适当的撤并,达到扩大规模、提高效益的目标。
在县(市)一级要尽快将教育部门、各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等进行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构进行统一的规划调整,集中力量建设一到两所面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融职前、职后教育于一体,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实体,改变
县(市)职业学校点多、规模小、效益低的状况。
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过程中,需要划转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努力打破行业与地方、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界限,淡化隶属关系,加强地方统筹,按照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要求,选择适当调整形式,但不能将学校层层下放。
4、调整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调整与发展的关系,布局结构调整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地发展,包括规模的扩大,结构的优化,质量效益的提高,不能因调整而影响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二是“块”与“条”的关系,调整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但
应充分保护、发挥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做到条块结合,共同促进职教发展。三是处理好调整与稳定的关系。调整工作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步子稳妥,可采取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保证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四是处理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校名的关系
,通过调整,淡化中专、职高、技工学校的界限,改变中等职业学校校名种类过多的状况,使校名进一步规范化。



1999年9月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强经济部门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联合,促进福建省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经济的交流和合作,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1988〕综229号文件批准在福州、厦门两市分别建立科技园区,并以闽政〔1989〕综41
号文件批复同意在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成立福建高科技工业园。现根据国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州、厦门两市的科技园区分别设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厦门经济特区内。在科技园区内从事研究、开发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科技园区的目标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科技园区内可以成立科技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作为科技园区的经济实体,省政府授权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是全民所有
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是与外商合资兴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四条 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的成立及章程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手续,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所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当地注册。科技园区内的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及科技园区新开发产品的申报,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
第六条 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和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国家有关政策,分别享受厦门经济特区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第七条 在科技园区内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自企业开办后,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科技园区内举办的外商投
资企业,分别享受经济特区、开发区有关税收减免优惠待遇。
第八条 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应符合厦门经济特区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要求。
第九条 福州市科技园区所需的建设规模、信贷资金、外汇等,由福州市计划委员会转报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将指标下达给福州市科技园区。厦门市科技园区所需的建设规模、信贷资金、外汇等,由厦门市计划委员
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或福建省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由海关按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经海关批准,在科技园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十一条 国家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对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优先贷放;企业用于产品出口和开发所需的外汇,短期内周转有困难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同意,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科技园区可设立财务金融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以筹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允许自行定价,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经批准后,可从事高、新科技产品方面的进出口业务。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产品以产顶进,经批准后,可享受以产顶进产品的优惠待遇。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在国外设立
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在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招聘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内专家。

经有关部门审批引进的科技骨干、管理专家和留学生、其户口允许选择落在厦门市、福州市或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五条 在科技园区内工作的科技人员的高级、中级职称评定工作,一般可由本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经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某些专业也可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在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因公需出国或赴港澳的,由福州、厦门两市人民政府从速办理。科技园区内的外籍工作人员,经福建省公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其签证可允许多次往返,居留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在福州市洪山乡范围内,凡属为福州科技园区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提供试验、试制、研究、辅助配套服务的经济实体,经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比照享受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厦门科技园区可根据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