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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奥地利共和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时间:2024-07-24 01:3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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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奥地利共和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奥地利共和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奥地利共和国暴发绵羊痒病。为防止该国的痒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羊和养牛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奥地利共和国输入羊和牛( 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包括用源于羊和牛的原料加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奥地利共和国羊和牛的产品及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奥地利共和国的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包括用源于羊和牛的原料加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奥地利共和国输入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包括源于羊和牛的原料加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宅建设速度,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由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三条 本市五区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分配或者调整公有住房的,分房职工应一次性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后,方可取得住房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租金。
  民政部门确认的无工作单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烈属和革命伤残、复员军人以及社会救济户新分配或者调整公有住房,以及互换公有住房户免予认购住宅建设债券。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济特别困难的职工,经其所在单位核准和担保,可分期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首期认购额不得少于认购总额的50%。


  第五条 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从认购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领取本息的,不另计息。


  第六条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的额度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钢混结构、砖混一等和砖木一等住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5元;砖混二等和砖木二等住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0元;砖木三等住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20元;简易结构住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15元。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应当根据住房所在的地段等级进行增减调剂。一类地区增减系数为105%;二类地区增减系数为100%;三类地区增减系数为95%。地段等级按《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租和补贴实施办法》中的附件二划分。
  济南市住宅建设债券的认购基数如需调整,应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的计算方法:
  新分配住房的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新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基数的增减系数。
  调整住房的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新分配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新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基数的增减系数-原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原住房的建筑面积×基数的增减系数。
  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等于或小于零的,不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第八条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额度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核定,住房所在区房改办公室监督执行。


  第九条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核定后,由个人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所属各营业网点认购,并由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所属各网点出具证明。住房产权单位根据购买债券的证明,办理住房使用手续。


  第十条 住宅建设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规定在本市范围内转让。


  第十一条 发行住宅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各单位可以按规定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本单位职工认购住宅建设债券额度内的住宅建设专项低息贷款。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的,除责令其补购住宅建设债券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依法查办和从严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对促进严格执法意义重大。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查办此类案件显著增加,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1—6月立案45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1倍。当前一些地方对徇私舞弊案犯作免诉处理的过多,掌握不严。一是对法律界限把握不准,对应起诉的案件作了免诉处理;二是审查工作不够全面细致,对同时涉及的受贿、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没有依法追究;三是对个别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也定罪免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徇私舞弊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当前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这种现象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各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依法打击徇私舞弊犯罪对于惩治腐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类案件免诉工作的领导,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打击不力。
二、严格控制免诉范围,要从严掌握免诉条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人员犯徇私舞弊罪的,不得免诉:
(1)放纵、包庇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经济犯罪分子或对其以罚代刑的;
(2)导致犯罪分子被放纵后又犯新罪的;
(3)造成犯罪分子逃匿的;
(4)立假案或伪造、变造证据材料,导致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罪的,也要依法从严掌握免诉条件。
对徇私舞弊案件作免诉处理的,需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各级检察院要根据本地查处徇私舞弊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案水平。
三、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办案中要注意搞准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行为侵犯的客体等基本要件,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徇私舞弊罪。在办案中,对于徇私舞弊犯罪分子同时犯有受贿等罪行的,要注意深挖,构成数罪的,依法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各省级院和各分(州、市)院要加强对查办徇私舞弊案件有关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对于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