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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7:2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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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颁发《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通知
1994年8月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路局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现予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人事劳动司。

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
为保障广大公路养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进一步调动公路养护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稳定养护职工队伍,以适应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制定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原则 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精神,参考其它有关行业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制定。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
1.从事国道、省道及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第一线工人(即直接参加公路养护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国家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民工建勤常年代表工。
2.县段(站)的公路养护生产管理人员、公路管理机构中直接进行公路养护生产管理的人员。
三、劳动保护用品种类和发放标准
具体分4类:
(一)冬装
1.棉大衣,每4年1件;
2.棉套装,每3年1套;
3.防寒鞋,每3年1双;
4.防寒帽,每3年1顶;
5.防寒手套,每2年1付。
(二)春秋装
1.春秋套装,每2年1套;
2.劳保胶鞋,每1年1双。
(三)夏装
1.夏季套装,第1年1套;
2.汗衫,每1年2件。
(四)其他
1.雨衣,每4年1件;
2.雨鞋(靴),每4年1双;
3.安全标志背心,每2年1件(首次发放为2件);
4.安全标志帽,每2年1顶(首次发放为2顶);
5.劳保手套,每月1付;
6.口罩,每月1个。
四、使用说明
1.高寒及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可将冬装中的棉大衣改为皮大衣,使用年限为8年,其他寒冷地区根据需要可采取皮大衣集中管理使用的办法。
2.不需发放冬装的地区可发放风衣,每4年1件。并可适当缩短春秋装、夏装的使用年限。
3.劳保胶鞋可根据实际需要发放翻毛皮鞋,发放标准为2年1双。
4.省、地(市)级养护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只配发春秋套装、夏季套装、雨衣、劳保手套、安全标志帽、服,并适当延长使用时间。
5.劳保用品参考价格见附件(公路养护职工劳保用品参考价格表)。
五、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中的服装式样、安全标志背心、安全标志帽的式样及颜色由交通部统一规定。
2.各单位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管理,养护工人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不得以钱代物发放。
3.养护职工离开公路养护工作单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未到期的应退还或由单位折价处理给本人。
4.对于标准中未涉及的防护眼镜、防晒帽、毛巾、肥皂、水壶等一般性劳保用品及有毒有害等特殊作业条件下的防护用品,由各省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六、劳动保护用品的资金来源
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在公路养路费中列项支出。
七、地方道路养护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如何发放,由各省参照本标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定。
八、本标准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九、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参考价格表
------------------------------------------------------------------
|序号| 品 名 |使用周期(年)|单价(元/件)|折合年费用|
| | | | |(元/年)|
|----|------------|--------------|--------------|----------|
| | 冬 装 | | | |
|----|------------|--------------|--------------|----------|
|1 | 棉大衣 | 4 |140--160| 38 |
|----|------------|--------------|--------------|----------|
|2 | 棉套装 | 3 |100--120| 37 |
|----|------------|--------------|--------------|----------|
|3 | 防寒鞋 | 3 | 60--70 | 22 |
|----|------------|--------------|--------------|----------|
|4 | 防寒帽 | 3 | 15--20 | 6 |
|----|------------|--------------|--------------|----------|
|5 | 防寒手套 | 2 | 10 | 5 |
|----|------------|--------------|--------------|----------|
| | 春秋装 | | | |
|----|------------|--------------|--------------|----------|
|1 |春、秋套装 | 2 |100--140| 60 |
|----|------------|--------------|--------------|----------|
|2 | 劳保胶鞋 | 1 | 10--15 | 13 |
|----|------------|--------------|--------------|----------|
| | 夏 装 | | | |
|----|------------|--------------|--------------|----------|
|1 | 夏季套装 | 1 | 50 | 50 |
|----|------------|--------------|--------------|----------|
|2 | 汗 衫 | 1/2 | 15 | 30 |
|----|------------|--------------|--------------|----------|
| | 其 他 | | | |
|----|------------|--------------|--------------|----------|
|1 | 雨 衣 | 4 | 50--80 | 16 |
|----|------------|--------------|--------------|----------|
|2 | 雨鞋(靴)| 4 | 12--16 | 4 |
|----|------------|--------------|--------------|----------|
|3 |安全标志背心| 2 | 30 | 15 |
|----|------------|--------------|--------------|----------|
|4 | 安全标志帽| 2 | 6 | 3 |
|----|------------|--------------|--------------|----------|
|5 | 劳保手套 | 1/12 | 2 | 24 |
|----|------------|--------------|--------------|----------|
|6 | 口 罩 | 1/12 | 1 | 12 |
------------------------------------------------------------------
注:本表未包括的劳动保护用品参考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令第106号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指导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三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定》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

航行情报人员管理机构负责航行情报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四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

培训主管:航行情报机构负责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人员。

培训教员:持有有效航行情报员执照并有资格,或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在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期间对受训人实施岗位培训的人员。

受训人:在航行情报机构工作期间接受航行情报岗位培训的人员。

追加培训:由于受训人本人的原因,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未完成培训内容或达不到培训目的,需增加岗位培训而采取的处理措施。

停止培训:由于受训人本人的原因,即使进行追加培训,仍无法完成培训或无法达到培训目的而采取的处理措施。

培训合格:系指受训人经过岗位培训,达到预期培训目的而采取的鉴定。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五条 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划分为岗前培训、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第六条 岗前培训是指经过航行情报基础教育,进入航行情报工作岗位之前的培训。

岗前培训应当使受训人熟悉本地区、本部门航行情报工作的概况,建立安全观念,了解有关航行情报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熟悉与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协作关系和总的工作流程。

第七条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为受训人取得在特定的航行情报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而进行的培训。

岗位资格培训应当使受训人掌握在航行情报岗位进行独立工作时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业务提高培训是对航行情报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业务提高培训每三年进行一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根据受训人和航行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新技术培训是指为掌握民用航空最新的科学技术、技术标准或者设备使用而进行的不定期培训。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下列部门和机构对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负有实施和管理的职责:

(一)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

(二) 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

(三) 除本条(一)和(二)项规定之外其他设有航行情报部门的机构。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的管理文件;

(二)检查指导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组织编写航行情报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四)组织航行情报部门领导和航行情报检查员的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五)组织航行情报人员的出国培训和国际技术交流;

(六)管理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的岗位培训管理文件;

(二)检查指导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业务提高培训及新技术培训;

(四) 组织编写本地区岗前培训大纲和教材;

(五)管理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六)组织有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十三条 其他设有航行情报部门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本机构航行情报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二) 管理本机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三)组织有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四章 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部门和机构的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或机构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主管,负责规定的岗位培训工作,编制岗位培训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培训主管应当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持有民航总局签发的有效航行情报员执照并在航行情报系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培训主管还应当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第十六条 培训教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承担岗位培训所需的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 有良好的语言表达、交流和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 培训教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岗位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进行岗位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因人施教,正确全面地了解每一位受训人,最大限度地达到培训效果;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讲评,提出不足和改进措施。

(四)对受训人的培训状况进行检查;

(五)对受训人作出培训鉴定,提出追加培训、停止培训或者培训合格的建议;

(五) 在承担岗位培训职责期间享受规定的待遇。





第五章 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 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应当根据岗位培训的种类和要求在具备条件的民航院校、航行情报部门以及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进行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以及与航行情报工作有关的法律规章、工作制度、技术规范、标准和各种航行情报出版物。





第六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部门和机构实施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应当成立培训组。培训组由培训主管、培训教员以及其他必要人员组成。培训组应当为每一位受训人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的种类、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受训人、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主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间由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共同确定,检查人员除培训教员外,至少还应当包括培训主管、航行情报检查员和航行情报部门负责人之一。

培训主管应当对受训人做出追加培训、停止培训或者培训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培训主管应当填写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并存入航行情报人员技术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施行。





附 件 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



受训人姓名
培训种类




培训管理机构
培训教员




培训方式
培训地点
培训时间
培训机构






岗位培训内容









其他事项说明







培训结论







受训人签字




培训教员签字
培训主管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

管理规定》的说明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从2000年初开始起草,经过调查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的,旨在规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指导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有理想、有知识、有技术、有能力的航行情报人员队伍。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用航空事业发展迅速,航行情报部门作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没有一部系统的规章来规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岗位培训工作处于一种无计划、不规范的状态,对提高航行情报人员的业务素质非常不利,客观上制约着航行情报工作的发展。

我国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缔约国和常任理事国,应当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义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附件和文件已经指出了航行情报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目前我国各地区航行情报工作发展不平衡,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综上所述,制定一部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的规章,是规范和指导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需要,是提高航行情报人员业务素质的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义务、提高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水平和国际声誉的需要。

二、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在制定过程中,结合我国民用航空的实际情况,吸纳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附件和文件、美国联邦航空条例以及欧洲航行安全组织一些资料的内容。《规定》的制定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规定》制定过程中参考并部分采用民用航空发达国家的一些具体做法和思路。尽管有一些条款目前在我国的有些地区实施起来有一定困难,但考虑到发展的需要,仍然纳入规定中。

(二)可行性。《规定》制定过程中掌握的另一个原则是尽量结合我国民用航空的实际情况,使该《规定》在经过努力之后能够贯彻实施。

(三)准确性。《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力求做到明确表达立法愿意,在便于理解的前提下力求文字简练。

三、《规定》的内容

本《规定》包括七章和一个附件。第一章为总则,就《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名词含义等做了规定;第二章为培训种类,对岗位培训进行了分类,并对各类岗位培训的定义和目的做了规定;第三章为管理机构与职责,规定了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四章为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对培训主管的条件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做了规定,对培训教员的条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权利做了规定;第五章为培训机构,就培训机构的建立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规定;第六章为实施与检查,就岗位培训的实施和检查工作做了规定;第七章为附则,就施行日期做了规定;附件一为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

四、关于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岗位资格培训大纲是实施岗位培训的基本资料。《规定》对编写培训大纲的职责作出了规定,考虑到航行情报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正待确定,而且培训大纲根据航行情报工作的发展需要经常进行调整完善,因此培训大纲不随《规定》一同发布。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将组织人员尽快完成培训大纲的制定,另行发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制订的《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经贸委、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关于煤炭关井压产的有关精神,加强对煤炭市场规范管理和宏观调控,为国有重点煤矿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煤炭行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省需经铁路运输的煤炭(含煤矸石等所有井下煤炭产品)经营实施归口管理,是进行规范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关键措施。
第三条 成立省煤炭归口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局、省冶金总公司参加。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平衡全省煤炭产、运、需关系;下达全省月度煤炭铁路运输方案;协调解决全省产、运、需三个环节中出现的矛
盾和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全省煤炭归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
第四条 煤炭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凡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禁止进入市场,不纳入铁路运输计划。
(二)贯彻保国有重点煤矿和重点用户的原则。提高国家和省两级煤炭订货交易会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兑现率。
(三)贯彻《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修订的煤炭送货办法》(〔65〕国秘字412号)和省经贸委制定的《江西省电煤发运共同采制化管理暂行办法》(赣经贸能发〔1998〕158号),促使电力、煤炭、冶金、运输等行业的关系协调,利益均衡。
第五条 煤炭归口管理的程序:
(一)领导小组根据全省煤炭产、运、需三者的供求情况,在国家和省煤炭订货交易会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的框架内,下达全省月度煤炭铁路运输量安排方案(下称方案)。
(二)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方案和各国有重点矿、各地(市)煤炭主管部门上报的要车申请,编制全省月度煤炭要车计划。
(三)经审批并加盖了《江西省煤炭铁路运输归口专用章》的全省煤炭要车计划表,由办公室报送南昌铁路局运输处批准安排运力。
(四)对办公室审批的全省月度煤炭要车计划之外的煤炭,南昌铁路局不得为其安排运力,用户也不得接货。
第六条 对不遵守本办法规定,扰乱煤炭经营秩序的单位,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吊销煤炭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开始执行。



19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