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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1:4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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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继续执行《卫生部关于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91号)和《卫生部关于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427号)的有关规定。
二、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1998年6月30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3、200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取得的广播电视大学医学专业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4、200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4年1月1日以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5、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三、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未能通过1999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或未申请参加1999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欲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必须申请参加2000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考核。凡今年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再受理申请。
凡已通过1999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其报考资格证明2000年仍然有效。
四、《执业医师法》颁布前,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曾举行过个体医生行医考试,并对合格者颁发了个体行医证书。对这部分人当中,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符合《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其他规定的,只允许报名参加2000年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医生不执行此条规定):
1、具有1998年6月26日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个体行医证明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正在合法医疗机构中执业的。
五、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2000年8月31日。
六、《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提供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成绩仅限于当年有效。
八、在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需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工作,要予以积极协助。



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已经2007年5月14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武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和《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市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定市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重大专项资金;
(四)制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规章;
(五)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六)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政府系统市管干部的人事任免;
(九)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武威发展》、《武威日报》、武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决策准备

第五条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可以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提出单位”)可以提出相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条 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具体组织调研论证、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为决策提供科学、全面、可行的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七条 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 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要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要进行充分论证并进行风险预测。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九条 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将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社会公示报告;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法召开听证会,形成听证会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论证,应当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市政府审定前,应当视情况召集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方面的服务。
第十一条 依法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政府不予决策。

第三章 决策审定

第十二条 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委原则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决策。
第十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按照《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确定程序: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政府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须征得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二)副市长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直接提出并确定拟决策事项。
第十五条 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根据事项内容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风险预测报告或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重大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大行政事项需经省政府批准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的会议记录和材料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市政府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市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应当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协管领导,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市政府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市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修改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决策机关、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则,导致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泄露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政府重大决策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合办


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1〕314号




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执行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规范全国浙商营销网络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合办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国浙商营销网络的建设,规范全国浙商营销网络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现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浙江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浙江产品扩销奖励、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及其维护运行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奖代补。通过对营销中心、经销户等销售终端绩效显著单位的奖励,激励和引导营销中心和经销户扩大浙江产品的销售额。

2.突出重点。重点支持辐射范围广、经营规模大、硬件设施先进、管理机制科学的营销中心;重点支持扩销浙江产品绩效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重点经销户;重点支持对浙江产品升级创牌有带动作用的营销中心和经销户。

3.分类分档。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分重点营销中心、重点经销户、其他营销单位三类,并分类设定绩效目标、奖励额度、评定方法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浙江产品扩销奖励的标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扩销业绩等综合情况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合办分年核定。最高奖励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标准,根据建设、运行、维护等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合办分年度核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统一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商会市场拓展办组织有关企业填写《浙江省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商会市场拓展办依照《全国浙商营销网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重点营销中心、重点经销户和其他营销单位提交的增销扩销浙江产品相关资料及凭证进行审核确认后,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合办。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省财政厅、省经合办认定的扩销浙江产品有效凭证(浙江产品扩销统计表、诚信承诺书或诚信担保书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经合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商会市场拓展办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

(二)省财政厅和省经合办共同审核确定后,联合行文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经合办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实施跟踪问效。

省经合办应当制定专项资金审核和管理细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督促各商会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商会市场拓展办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的监督。受奖励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申报奖励弄虚作假的,撤销该项奖励;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要求受奖励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所在地商会拓展办停止下发或追回奖励资金,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财政奖励的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商会市场拓展办应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合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