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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03:4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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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健康发展,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和城市面貌的改善,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是指承运人使用货运汽车,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零星货物运输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具体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
本市计划、公安、物价、税务、技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运力额度)
货运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实行额度管理。
市政府交通办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条件,会同市计委、市公安局制订每年的新增运力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营条件)
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二)有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50辆以上符合要求的货运汽车。
第七条 (车辆的条件)
用于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规定的车型、车厢、车辆标识;
(二)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
(三)具有能使用液化石油气或者天然气的技术装置;
(四)车顶装有货运出租汽车的专用顶灯;
(五)在驾驶室规定位置安装统一的计价器,放置驾驶员服务卡。
有关车型、车厢、车辆标识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交通办另行规定。
第八条 (申请和许可)
需要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活动的,应当向市陆管处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市陆管处初审、市政府交通办审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专用车辆牌照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经营范围)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变更和歇业)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的,应当事先向市陆管处提出申请,并按照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迁移、改名的,应当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十天内向市陆管处办理备案手续。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市陆管处提出申请,缴销有关证件、发票,并向所在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年度审验)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市陆管处对其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供车点的设置)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大型超市和其他货物集散地设置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供车点的,应当经市陆管处批准,并根据需要配备调度管理人员。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供车点必须向全行业开放,设置单位不得垄断货源。
供车点需占用道路的,应当经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服务方式)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服务规范,为托运人提供电话预约、定点供车、即时要车、包车等方式的营运服务及与其配套的搬运装卸服务。
第十四条 (车辆的使用和维护)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接受车辆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 (营运车辆的退出)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将营运车辆退出营业的,应当向市陆管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驾驶员的行为规范)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并在规定的位置放置驾驶员服务卡;
(三)夜间行驶开启顶灯;
(四)不得拒载;
(五)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六)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且出具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者托运人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道行驶;
(八)在供车点内依次排队承接业务,服从调度员的指挥。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没有按照规定收费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应当将多收的费用退还托运人。
第十七条 (调度员的行为规范)
货运出租汽车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调度员服务卡,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二)有车必供,按序调度;
(三)制止驾驶员拒载等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 (载运货物的规定)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不得在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十九条 (拒载的认定)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绝运输货物:
(一)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拒绝载货;
(二)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在供车点内不服从调派;
(三)载货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服务。
第二十条 (可以拒付运费的情况)
托运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付运费:
(一)货运汽车无计价器或者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但包车除外;
(二)驾驶员不出具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货运汽车在基价费里程内因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
(四)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营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价发票管理)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收费规定,使用市税务部门核准的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第二十二条 (统计资料的报送)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向市陆管处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培训)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对违章违纪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投诉制度)
市陆管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政府交通办、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陆管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收入1至3倍或者2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扣留或者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可处以5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歇业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维护运输车辆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车辆性能检测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扣留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并可对每辆车处以 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承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照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八)从业人员无培训合格证件上岗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政府交通办、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者将货运出租汽车退出营运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驾驶员拒载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员指挥,擅自或者强行承揽业务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驾驶员营运时不按照规定放置驾驶员服务卡的,处以50元的罚款。
市政府交通办可以委托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货运一般规定的适用)
本规定未及事项,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7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琼建住房[2006]164号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房产局、建设局,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的考核,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我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照《办法》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区域主任的考核工作,督促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办法》的贯彻学习工作,对照《办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积极予以整改,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同时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主任的考核工作。
附件:海南省物管主任年度评分考核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的考核,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区域主任(以下简称物管主任),是指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合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岗位合格证书》,或者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证,被物业管理企业派驻物业管理区域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范围内物管主任考核工作。
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物管主任考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我省实行物业管理区域主任责任制。
物管主任对所任职的物业管理区域负有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授权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委派一名物管主任。
对于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若干个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每一名物管主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的总和一般不应超过10万平方米。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委派物管主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资质管理的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物管主任执业备案材料。
(一)经理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物管主任委派(任命)书复印件。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赋予物管主任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清扫保洁、绿化养护、门卫保安、卫生消毒、车辆管理、依法制止违规装修和违章搭建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二)制订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五)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依法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业主之间、使用人之间及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使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八)物业管理企业赋予物管主任的其他职责。
物管主任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业主反映情况,根据“属地原则”牵头负责物管主任的考核工作。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应当参与考核工作。
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主任考核工作的监督,并对考核经过进行抽查。
第九条 评分采取扣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扣分类型分为-1分、-2分、-3分、-5分、-10分5种分值。
以每年年检期限的12个月作为一个评分周期。
第十条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根据物管主任的评分情况,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扣分达-15分(含)的,物管主任应当参加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
(二)扣分达-20分(含)的,物管主任应当参加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方可作为年检材料申报;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其证书不能作为年检材料申报;
(三)扣分达-24分(含)的,经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物管主任考核为年度不称职,并在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上予以记载;物管主任应当参加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方可作为年检材料申报;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其证书不能作为年检材料申报;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物管主任扣分达-24分(含),且物管主任管理的物业区域面积占企业所管理总面积35%的以上的,给予企业年检限期整改处罚。
离任物管主任的扣分情况仍累计于当年该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企业。
第十一条 对同一个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扣分处理。
扣分存在竞合的,按照较高扣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物管主任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应当核减其扣分等级。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法人行为,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物管主任个人可以免责。但扣分情况仍累计于当年该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企业。
第十三条 物管主任可查询自己的评分情况。物管主任对评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评分结果的,应予变更或消除。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为物管主任提供评分的查询方法。
第十四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管主任执业信用档案,并将物管主任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物管主任评分考核表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对考核评分无扣分的物管主任,经将其年度评分考核表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公示20日无异议后,由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年度优秀物管主任,并在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上予以记载,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物管主任年度评分考核表
单位:(章)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地址
物管主任姓名 证件名称及编号
序号 物管主任评分考核事项(共计5大类51小项) 扣分标准 考核分数
1-1 保安、维修人员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1
1-2 未按合同约定对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服务的 -1
1-3 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1
1-4 小区绿化未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养护的 -1
1-5 小区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在48小时内未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1
1-6 停车区域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业主屡次投诉,拒不改正的 -1
1-7 生活垃圾未日产日清,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1
1-8 工作人员日常服务态度生硬的,业主屡次投诉,拒不改正的 -1
1-9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轻微的 -1
2-1 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2
2-2 小区管理处等处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的 -2
2-3 未按合同约定实行保安服务的 -2
2-4 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2
2-5 物业公司自用水电,或者业主公摊水电未独立计量,收费不明确的 -2
2-6 未建立日常维护养护费用管理、使用制度的 -2
2-7 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2
2-8 未建立业主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反馈和处理制度的 -2
2-9 危及人身安全位置未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的 -2
2-10 36小时内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不可抗力除外) -2
2-11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较轻的 -2
3-1 因电梯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未能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3
3-2 未进行一年两次水箱清洁消毒并对水箱盖加锁的 -3
3-3 公共部位经营管理未单独计费的 -3
3-4 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3
3-5 电梯未通过年检或者呼叫报警装置失效的 -3
3-6 随意改变共用配套设施用途的 -3
3-7 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24小时内未处理的 -3
3-8 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3
3-9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较重的 -3
4-1 违反规定或约定,被物价主管部门认定为乱收费的 -5
4-2 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日常养护费收支帐目或其他按实结算收支帐目的 -5
4-3 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3次以上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5
4-4 未发放住宅装修须知或未将装修住宅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的 -5
4-5 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其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主管部门的 -5
4-6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将物业管理用房挪作他用,业主投诉,未整改的 -5
4-7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使用公共区域牟利,业主投诉,未整改的 -5
4-8 有证据证明,物业从业人员“吃、拿、卡、要”的 -5
4-9 有证据证明,物业企业工作人员威胁、恐吓业主的 -5
4-10 物管主任多次谎报、瞒报物业管理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的, -5
4-11 因管理不善,发生入室盗窃、抢劫,小区内抢夺,经公安部门依法立案的 -5
4-12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 -5
5-1 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10
5-2 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10
5-3 对业主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的 -10
5-4 经人民法院认定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10
5-5 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 -10
5-6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10
5-7 不依法向业主委员会、新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经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10
5-8 挪用专项维修基金的 -10
5-9 经依法解除物业委托合同,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监管,拒不撤出小区的(公司责任可适当予以免责) -10
5-10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非常严重的 -10
评 分 合 计
备注:
海南省建设厅制表


教师队伍缘何被说成“一塌糊涂”

杨涛


人民网9月13日报道,日前,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管培俊、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做客强国论坛时提出,针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提出阶段性的“底线要求”是对的,这有利于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促进教师的师德水平。管培俊在回答主持人提问时还说,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默默地耕耘、默默地奉献,为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有目共睹的,不承认这一点,把我们的教师队伍说得一塌糊涂,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我向来不赞成这样的说法。
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在接受教师的教育下成长大的,对于教师,我们都充满了感激之情。就是说“教师队伍一塌糊涂”的一些民众想必也是一时偏激之词,并非要完全否定今天的教师对于我们社会发展、对于推动人类文明前进所作出的贡献。然而,这种说法的为什么会产生,值得我们去深刻反思。
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韩愈的一句话作了精僻的概括:“师者,所以传业、授道、解惑也”。作为一名老师,我们不仅要求他们给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求他们教学生怎么做人,要在教学生的知识同时也要让学生明白做人的道理,遵守良好的道德规范,所谓“教书育人”。而道德的教化,必须来自教师自身对于道德的遵守和自律,来自教师的言传身教。虽然说,在学者中,可能存在掌有丰富的知识与道德失范并存的“人格分裂”现象,例如那个曾说过“知识就是力量”的英国大学者培根私下也收受他人贿赂。但在中国的传统的教育理念中,道德失范的学者再有学问也不配当作教师,因为教师教书的过程也是影响一个人思想观念成长的过程,在道德上不能率先垂范、为人师表,有?放心让这样的教师来教育自己的孩子呢?因此,教师是我们对其道德要求最高的社会群体之一,我们不是经常说:“校园是最后一片净土”吗?
不幸的是,在今天,校园这片净土也不干净了,大多的关于教师道德沦丧有的甚至是令人发指的犯罪事件使我们茫然失措。学校忙着收钱,从小学到大学“暗箱”操作,以钱定生,北航的事件也许仅仅只掀开冰山一角;在课堂上要求学生高呼“万岁”、在学生中民主选举“小偷”等事件不绝于耳;强奸、猥亵学生的禽兽教师屡屡出现,并且至今没有绝种的苗头。最近《沈阳晚报》还报道过这么一件事情,在教师节前夕,贫困学生洋洋花了40元钱买了束鲜花送给老师,忙着收其他学生送来礼物的老师见洋洋仅仅送来鲜花,一把就扔在地下。如此一个沾满铜臭味的老师,我们能指望在他手里培养出有正义、有良心的公民,培养出清廉的官员来吗?
所以,也许问题就在于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些学校和教师的所作所为,与我们对于学校、对于教师本应固守道德准则的期望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让我们感到一种难以名状的失望,从而使我们中的一些人会在有意与无意中流露出一种“教师队伍一塌糊涂”的情绪化说法,所谓“爱之深,恨也切”。
因而,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也许我们要求教师甘于清贫未免强人所难,而且我们要呼吁加大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教师待遇。但是要求教师遵守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却是我们要固守的底线,因为这些“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主导着我们下一代的价值取向,实在是关系重大!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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