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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飞行人员超时限飞行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5-10 06:4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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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飞行人员超时限飞行的紧急通知

民航局


关于严禁飞行人员超时限飞行的紧急通知
民航局


各管理局、省(区)局、公司,飞行专科学校:
今年以来,航空运输安全形势总的是好的,全局生产任务予计可以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飞行事故征候屡有发生,飞行人员超时限飞行现象也很严重,这是潜在危及飞行安全的因素,虽已三令五申禁止,但仍有发生。为制止这种情况,最近,民航局派人
到北京、西安管理局调查了这方面的情况。超飞原因,除了客观上社会需求大,航空运输发展比较快,客观需要与民航承受能力不相适应外,在经营组织管理工作上有缺口,飞机引进的快,人员培训跟不上,看来人头不少,实际没有形成合格的生产力,人机比失调,生产任务加到少数成熟
的人员头上来完成,超时飞行潜在着不安全因素,均衡的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组织生产。对飞行人员成长、使用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顾任务完成,不顾培训的短期行为;还有的计划安排不周,不该安排双机组飞行的航线有的安排两个或三个机组飞行,等等。为改变这种状况,提出如下
要求:
一、各管理局、公司领导必须把抓飞行安全,特别是制止当前飞行人员超时飞行工作放在第一位,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超飞。
二、安排飞行计划时,不能满打满算,要适当留有余地,如计划任务与飞行人员规定飞行时限有矛盾,应削减计划任务。
三、今年超时限的飞行人员,在最近一个多月(又是淡季)要适当注意他们的身体状况,如有不适,要安排疗养休息。航班飞行尽量安排那些飞的比较少的飞行人员担任。
四、要加强飞行人员培训。扭转飞行人员超飞的根本问题,在于培训飞行人员,增加数量,提高素质,使人机比和生产任务达到协调的水平。
五、严格执行机组定员的规定,对超额配员的不得计发小时费,并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管理局、公司收到电报后,请及时传达到飞行部队,对今年以来超飞问题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力的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和采取措施报局。



1987年11月20日
全国首例教案纠纷案所引发的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高丽娅诉四公里小学(以下简称校方)返还教案纠纷案于2006年2月底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四公里小学自动撤回上诉,著作权一审判决生效,高丽娅主张对其所撰写教案享有著作权终于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这起全国各大媒体高度关注的我国首例教案纠纷案,虽然因高丽娅的胜诉而告终,但围绕本案诉讼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却令人深思,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教师的基本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高丽娅自与校方发生返还教案本的诉讼纠纷之后,校方即以年度考评末位淘汰的方式迫使高丽娅下岗,而曾在一审当中为高丽娅出庭作证的一位同校教师则在当年考评中仅排在高丽娅之前的倒数第二位。而正是这位被末位淘汰的高老师所撰写的教学论文却在全国范围内拿了一等奖,该校几十位学生家长当年在得悉高丽娅被末位淘汰之后,还曾联名写信给校方和区教委要求挽留高老师。高丽娅认为自己遭到打击报复,向当地教委申诉举报,却如石沉大海,长时间杳无音信。四年来高丽娅一直没有和校方签订聘用合同,只能以临时工的方式被区教委派往其他边远学校支援教学,但又不能享受教师应有的基本福利待遇。上述种种可见教师的基本权益在遭遇行政强权的侵犯时,完全缺乏最基本的保障。尊师重教并未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和提倡。教育是强国之本,如果一个教师连最基本的权益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则何谈提高教育质量,又何谈全民素质的提高呢?
二、司法程序的明显瑕疵揭示审判部门在实践中似乎更多关注如何维护行政强权(或强势力)的权力和地位,而根本忽视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本案审判程序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
(一)本案一审判决之前,一审法院已将本案提交审委会研究直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汇报。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根据上级法院的批复意见作出的。在此情况下,高丽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结果可想而知,因为结果在二审之前已经被确定了。这种“先定后审”在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相当普遍,它使我国诉讼程序法规定的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本案历时近四年,惊动三级法院和检察院,先后经过七次审理才得以尘埃落定,司法资源极度浪费,“先定后审”难辞其咎。立法者也许有必要认真考虑那些被设计并规定好的法律程序在实践中如何得以有效地贯彻的问题。
(二)从事后的结果看,对教案著作权的审理应当作为审理(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著作权纠纷案件确立了专属管辖原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而对(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审理又必须有赖于对教案著作权的确认,因此本案一审法官当时即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并告知原告高丽娅先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确权或侵权之诉,待著作权纠纷判决出台之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但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均在其判词当中对于回避不掉的教案著作权问题直接作了不利于原告高丽娅的认定,我们认为这一方面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另一方面也明显侵害了高丽娅对于其教案的著作权及其应当享有的程序法上的权益。联系到前面提到的一审判决作出之前已经汇报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如此明显的程序瑕疵几级法院为什么会视而不见呢?我们不得不怀疑来自其它方面的干预不恰当地影响了司法独立。
三、通过本案揭示的法律缺陷及空白应当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并应通过立法解决。
本案最终判决高丽娅对其所撰写教案享有著作权,以判例的方式在我国第一次确认了教师的教案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教案的著作权原则上属于撰写教案的教师,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实践方面的一项空白,是著作权法实践的一个进步。
这个判决同时还触及著作权法规定的缺陷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十种行为,但唯独没有规定导致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灭失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本案最终判决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对于其教案的著作权,填补了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的法律空白。但这个结果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本案唯一未能解决但绝对应予解决的问题是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综合本案所有判决,只能得出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于教师,但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教师所在学校的结论,这在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在实践中也是无法操作的。正是为了纠正法院判决适用于实践时可能遭遇的谬误,我们曾创造性地提出本案当中高丽娅撰写教案的过程,就是一个原物(即校方发放的空白教案本)逐渐灭失而新物(即载有高丽娅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逐渐产生的过程,高丽娅创造了这一新物,就应该是新物的所有权人。虽然这一观点并未被法院采纳,但我们仍然认为它比所有关于教案本所有权的其它观点更具逻辑与现实合理性。
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力度还应当大大加强。
本案当中,人民法院虽然没有在由检察机关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中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但在著作权诉讼中却被迫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主要抗诉观点。因此,这一案件仍然可以视为人民检察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比较成功的范例。需要思考的是:如果继续抗诉,争取本案全面改判会不会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显得更加有力?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各地检察机关在进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在处理与法院关系的问题上,考虑得更多的是协调甚至妥协,而不是旗帜鲜明地监督。这对民事行政检察到底是强化还是弱化?
另一个不得不提到的问题:检察机关如何才能在民事行政法律领域提高自己的地位,扩大影响力和发言权?各级各地检察机关似乎把更主要的精力放在考核政治思想、队伍建设及工作方法等方面,很少有人去关注法律本身的问题。对于法院判决中涉及认识分歧的法律问题、涉及法律空白和缺陷的问题,检察机关往往缺乏意识和勇气进行研究,更谈不上监督。最明显的例子体现在民事行政法律的司法解释方面,人民法院一家独大,而同样拥有司法解释权的人民检察院却在这方面无所建树。要想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必须加强对法律本身的研究,加强对疑难案例的研究,加强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法律关注,从而取得对于法律本身的发言权,舍此别无他途!

陈晓军
2006年5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2002年3月18日 财税〔20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大米、小麦、玉米的商品范围及税则号列见下表:



  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
  二、出口上述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出口时免征销项税,应退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出口货物计税价格×13%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货物购进价格
  具体计税价格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上述货物,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等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后,应认真核实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同时,应将退税情况进行单项统计,按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汇总后转送财政部。
  六、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