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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9:2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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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经济权益的情况日益发展。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统一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的规
定,现决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增列“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十四、经济权益转让”税目。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税率均为5%。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征税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0年9月1日起执行。



1990年8月22日
  【案情】

  2011年4月,苏州市相城区质监局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酒店)幕墙工程承建商(以下简称科特公司)销售不合格双钢化中空玻璃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后,质监局认为科特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双钢化中空玻璃的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拟对科特公司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811175元,并将此拟处罚意见以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了科特公司。

  科特公司接到告知后,副总经理朱勤华找到时任质监局局长的被告人李崇建,要求对科特公司从轻处罚。随后,未经案审会集体讨论,被告人李崇建擅自决定对科特公司减轻处罚,仅对科特公司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746712.5元。

  【分歧】

  经庭审查明,科特公司与花园酒店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关系,因此科特公司并非是《产品质量法》定义的销售者。《产品质量法》只有追究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的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而没有追究建设施工单位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相城质监局追究建设施工单位产品质量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李崇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尽管被告人李崇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因为相城质监局无处罚科特公司权力,被告人李崇建的行为也就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该行为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观点二:被告人李崇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致使国家少收罚没款人民币1064462.5元,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观点三:虽然相城质监局对科特公司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但减轻或免除对科特公司的处罚仍然需要质监局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作出变更,被告人李崇建在未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对科特公司减轻处罚,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被告人李崇建构成滥用职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1、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不影响对本案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应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从本案来看,虽然质监局在行政法角度并没有对科特公司的处罚权,其处罚行为本身系滥用处罚权行为,如果被告人李崇建发现了质监局无处罚权的事实而主动依照法定程序为科特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则当然不构成滥用职权。本案中,被告人李崇建身为相城质监局局长,全面负责相城质监局的工作,不仅自认为质监局有权处罚,而且在质监局已经超出职权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情况下,不按质监总局提出的程序规定,擅自决定对科特公司减轻处罚,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2、刑事审判对行政行为合理性不予审查,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但造成的损失数额依法不能认定。

  滥用职权罪系结果犯,其成立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前提。被告人李崇建作出了滥用职权的行为,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审查其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局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对合理性原则上不予审查。如果允许司法权对行政权过度进行干涉,将损害行政机关的专有权力,也会降低行政的效率。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李崇建为科特公司违法减轻行政处罚,但刑事诉讼审理的是被告人李崇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应当审查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合理性,干涉质监局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本案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即使客观上造成了公共财产的损失,但因为司法权对行政行为审查范围的有限性,法院无法将少罚没款项为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

  3、被告人李崇建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滥用职权罪第八目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以滥用职权罪立案的规定,应当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崇建作为质监局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未经内部程序规定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虽因质监局无处罚权而无法认定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但李崇建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威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崇建在质监局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又利用职权擅自为相对人减轻行政处罚,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威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4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医疗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制定与修订自治区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2)申报维吾尔医药材及制剂的国家标准;
(3)实施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制剂的许可证制度;
(4)依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2.医疗保险职能,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负责自治区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职能,交给自治区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
将机关原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具体业务,如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评估、认证等工作,交由学会、协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新疆实际,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对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三)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依法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按规定组织制定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办法。
 (八)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负责全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九)制定和管理全区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医学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新技术开发推广,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全区的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十一)统筹协调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定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区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建立与完善全区卫生信息、统计系统,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十四)促进发展政府和民间卫生技术交流、合作及对外交流活动。
 (十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制定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十七)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全厅行政事务;协调、检查、督促各处室业务工作;制定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全区卫生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秘书、收发、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信息、统计、信访工作;负责办理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工作;负责开展对外医疗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及卫生系统外事活动。
 (二)人事处
 制定全区卫生人才资源开发的相应政策。做好优秀专家和高级知识分子的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劳资等工作;负责全区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地方性卫生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定卫生资源配置以及重大医疗器材配备的规划布局;对厅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医疗卫生项目价格标准并监督实施;积极做好国际项目及经济援助贷款的引进。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制定地方性卫生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拟定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制定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办法。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研究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研究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制定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医政处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处理;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七)疾病控制处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拟定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八)科技教育处
 负责制定全区医学卫生科学技术和医学卫生教育发展规划,确定自治区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负责医学科研基金项目和医药卫生科研管理工作;负责医药卫生科技人员的在职教育;拟定中等卫、护校的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教学工作;负责医药卫生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九)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药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管理与指导中医民族医的对外技术、学术与人才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青、妇)、统战及政治理论教育宣传工作;指导全区卫生人员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5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卫生厅行政编制52名。其中:厅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单列行政编制3名。
  保留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9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修志事业编制4名,由厅办公室管理。
  五、事业单位及编制
 (一)保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相当正县级,列事业编制9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2名。
 (二)保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相当正县级,列事业编制12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2名。
 (三)保留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当正县级,列事业编制8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2名。
 (四)保留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正县级,列事业编制25名,其中全额拨款12名,自收自支13名,领导职数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