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子 冰 住宅 本官赐赏的法律思维
张生贵
办案人员的思维方法和裁判者解释法律的问题往往会成为案件结论令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
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成文法有其自身的稳定性和普遍性特征,但就是因为这个稳定性和普遍性,才导致法律的僵化和滞后,时常出现法律同现实社会中的行为和事件脱节的现象,尽而引出法律上的缺陷。正是考虑到法律条文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述的,立法者的意图使得司法者很难完整复原和表达出来,当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时,就需要司法者对法律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如果满足了立法者想要表达的意见和观点,自会使人们顺法而为,倘若解释远离立法意图出现意外,就是破坏了法律原意。
我就是兔子的办案思维:
为了测试一下办案思维和实力,美国,香港,中国大陆三地警察共出一道考题,联合国将三只兔子放在三个森林中,看三地警察谁先抓出兔子。考题任务:找出兔子!第一个森林前是美国警察,他们的办案思路是,先花整整半天时间开会制定作战计划,严格分工,然后派特种部队快速进入森林进行地毯式搜索,结果开会耽搁了时间,兔子跑了,任务失败!!!!然后轮到香港警察,他们派了一百多号人和几十辆警车如临大敌的一字排开,由带头人用喇叭喊话:“兔子,兔子,你已经被包围了,快出来投降......” 半天过去了,没动静。飞虎队进入森林,搜索一遍,没结果,任务失败!!!!最后是中国警察,为节省警力,表现实力和强大,只派出四个人,参战的四个人先打了一天麻将,黄昏时一人拿一警棍进入森林,没五分钟,听到森林里传来一阵动物的惨叫,中国警察一人抽着一根烟有说有笑的出来,后面拖着一只鼻青脸肿的熊,熊奄奄一息的说到:“不要再打了,我就是兔子.......”任务光荣完成了。
冰就是冰的裁判方法:
195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审理史密斯诉海特案件。该州的法律规定,事故受害人如果因冰或雪的原因引起,伤者控告政府或土地私权人,必须在损害发生后立即向对方报告伤情,否则丧失权利。
史密斯受雇于海特家中照看婴儿,某一天海特给冰箱除霜,一些冰掉在地板上,史密斯去厨房时踩在冰上滑倒受伤。事故是在夏天当着海特的面发生的,史密斯和他的律师没有按法律要求发出特别通知,当史密斯提起诉讼后,海特答辩称伤害是由冰引起,并坚持说史密斯丧失了权利,令人惊奇的是,法院认可了海特的说法,认为冰就是冰,史密斯的诉讼被驳回了。
底商就是住宅的解释方法:
2000年良乡八户业主购买位于一楼的商业大厅,合同写的是底商,大厅款付清了,2001年初开发商向各户交付了商业大厅,2001年底开发商说是办理产权证,持空白合同让各户只是在合同上盖了私章,2002年开发商向各户发放产权证和合同,结果在产权证和合同上由开发商事后填写了住宅,而不是商厅,把开发商的名字也更换成另一家, 业主们要求按实际交付的商厅将住宅变更登记为商用,开发商不干,业主们起诉到法院,法院说你们的合同签的是住宅,没有理由要求开发商登记商用,业主们真想不到,如果一个男人的身份上将性别错写成女性,是否也会将大男人判成女人不成。
是你自己不想活,本官就赐你一死:
余某被怀疑杀人,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由于余某忍受不了警方的严刑,自认杀人,到法院尽管余某一再称冤枉,但先前的侦办口供中有承认杀人的自招,法官即判决余某死刑。裁判理由称余某自认杀人,并要求法庭依法判处死刑,本院认为余某应当被处死。
裁判者的品格和良知是解释或破坏法律的分水岭
司法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的客观性和正当性如何体现在个案中,法律解释方法的最大魅力之处在于如何公正裁判,强调案件事实同法律之间的对应交流。要得到一个正确的裁判,首先要对法律内涵进行完整的理解和解释,法律本身往往是概念化或抽象化的,只有经过法官的解释才能适应到变化的案件和进步的社会需求中。律解释的主旨在于阐明法律的字面意思和规范意图,并借此落实法律和完善法律,法官的解释与法律本意不符合,就是破坏法律。凡解释总是存在片面性,更可能成为曲解破坏法律。抠着字眼式的机械裁判就有可能是破坏法律,法官往往对案件经过审查后,明知其事实与法律的对应交互点,但基于解释权才会饱偿到倾至那一方的甜头,也因此就不顾良知和品格做自由解释。我们说法律解释法律本应当是为了维护法律,维护法律的解释活动除了须遵守法律方法上业已系统化的解释方法或解释规则体系外,品格和良知显得很重要,裁判者如何优先选择采取某种解释方法,如何依该解释得出评判结论,本身也需要对其品格和良知做先行解释,目前的法律解释不存在解释方法上的选择规则,裁判者可以自由选择,并根据自由选择得出不同结果,没有了解释准则就不能保证将裁判者服服贴贴地约束在法律体系中,因此,律师要呼吁解释法律的裁判者,凭良知和品格才能置入公正轨道,要警惕曲解和破坏法律的解释。
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10〕16号)
来源: 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 2010-08-18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加强对海岛名称的管理,适应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的需要,现将《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岛名称的管理,适应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除外)的名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岛名称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管理。
海岛名称管理包括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名称登记、名称发布与使用、名称标志设置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海岛名称及其标志建立档案管理和地名信息数据库系统,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第二章 海岛命名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命名:
(一)无名海岛;
(二)因自然或人为原因新形成的海岛;
(三)其他应当命名的情况。
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管辖区域内海岛命名申请表,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岛名称命名原则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七条 海岛命名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
(二)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
(三)与已经登记的海岛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四)使用规范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外国文字,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性质、歧视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文字;
(五)名称文字简洁,一般不超过五个字;
(六)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海岛通名。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岛命名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命名原则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登记。
第三章 海岛更名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不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
(二)使用带有侮辱性质、歧视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文字。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使用文字不规范,或者使用生僻字;
(二)名字超过五个字;
(三)未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海岛通名;
(四)重名;
(五)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其他可以更名的情形。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管辖区域内海岛更名申请表,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岛名称更名原则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一条 海岛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二)严格限制有居民海岛更名;
(三)海岛更名应当遵循海岛命名的各项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岛更名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更名原则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海岛名称注销
第十三条 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海岛消失的,应当注销海岛名称。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注销申请表,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岛名称注销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海岛名称注销后,该名称不得在其他海岛再次使用。
第五章 海岛名称登记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海岛名称登记制度。
称名称登记制度海岛名称登记是指对海岛的名称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十八条 海岛名称登记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
(二)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性质、歧视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文字;
(三)海岛名称没有争议;
(四)初始登记的海岛名称在所在地省级管辖区域内不重名;
(五)尊重现状,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
第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岛名称普查,编制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初始登记表(册),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岛名称登记原则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二十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海岛名称初始登记表(册)进行审查,符合海岛名称登记原则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海岛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经批准后,由国家海洋局予以登记。
领海基点海岛及其他涉及海洋权益、国防、外交事务海岛需要命名、更名的,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登记。
国家海洋局根据海岛名称登记情况,发布海岛标准名录。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印管辖区域内海岛标准名称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和推广使用海岛标准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岛名称时,必须使用国家公布的标准名称。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岛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不规范海岛名称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章 海岛名称标志设置
第二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海岛名称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海岛标准名录和海岛名称标志设置规范,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第二十四条 海岛名称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海岛标准名称的汉字、汉语拼音;
(二)设置单位和设置时间;
(三)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海岛名称标志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海岛名称标志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名称标志的义务,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名称登记等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群岛、列岛、低潮高地、暗礁、暗沙、人工岛名称和海域地名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岛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
海岛专名通过关联法、形象法或者其他方法确定,一岛一专名。
海岛通名根据地理实体属性,分别使用群岛、列岛、岛、礁、沙、暗礁、暗沙。海岛通名的具体含义如下:
(一)群岛是指彼此相距较近,成群分布在一起的岛群;
(二)列岛是指呈线形或者弧形排列分布的岛链;
(三)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陆地区域;
(四)礁(沙)是指高潮时淹没、低潮时出露的礁石(沙洲);
(五)暗礁(暗沙)是指低潮时不出露的礁石(沙洲)。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