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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02:0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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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文件

国人部发[2003]17号


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工作,受聘担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
(一) 具备下列3项条件之一:
1、 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
代理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5年。
2、 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
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20年。
3、 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
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15年。
(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条件:
1、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起草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规范、规则
或规定1 项以上,并由国家颁布施行。
2、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工作1项
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企业改制中土地登记代理工作10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5、获得有关地籍管理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
人。
6、获得2项有关地籍管理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
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7、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
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独立完成的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等方面的论文。
8、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记业务专著,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
二、 认定组织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三、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人
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 申报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2、 需提交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文件签署证明,担任相关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规范、规则、规定的封面及起草人员名单页,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项目工作报告,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报告,论文及专著首页。
3、需提交原件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经历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国家颁布施行的土地登记业务规范、规则或规定的说明材料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证明,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的初审合格人员资格进行复核,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五)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报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 和 人事厅(局)应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和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
条件且在一线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 和人事厅(局)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复核时,应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时,应按本通知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四) 已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
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
(五)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申
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副组长:刘宝英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樊志全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
    程 烨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成 员:范 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赵 龙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长)
    孙喜华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助理巡视员)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
    钱明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叶剑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
  马克伟 (中国土地学会名誉理事长、高级工程师)
高向军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研究员)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
  张 瑜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王 军 (国土联房地产评估中心高级经济师)
  尤孝明 (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白龙吉(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

 办公室主任:赵 龙(兼)
 办公室副主任:
胡文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何 平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处长)
杨京红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调研员)
 联系电话及单位: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010)66558205 66558201(传)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
(010)66558504 66558500(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010)84214781 84211552(传) 










附件2: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
认定申报表






所属省(区、市)或部门:
单 位 :
申报人姓名:
申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人 事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制
国土资源部




填 表 说 明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报人逐项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1-4页由本人填写,5-7页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填写内容应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可。
3、“最高学历”中毕(肄、结)业时间,应在所选择的项目上用笔打“√”。
3、“初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主要是由分正、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填写。
4、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 本 情 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月 照片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聘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毕(肄、结)业时间间 所学专业 学 制 学 位
年 月
初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 批准单位
现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 聘任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累计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时间
通过何种方式,取得何种执业资格及取得时间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职务,有何社会兼职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工作经历

起 止 时 间 单 位 从事何种专 业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主要土地登记代理及土地登记工作业绩登记

起止时间 土地登记代理及土地登记业务(规范、项目、课题研究等工作) 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主持、参加、独立) 完成情况及效果、获何奖励










发表论文(专著)情况

论文(专著)名称 发表日期 刊号、刊物及出版社名称 论文、专著(独著章节)字数











呈报单位推荐情况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土地登记代理人考核认定。 (单位印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复核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 核 情 况

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代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决定对1997年制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在息金的使用范围中,要侧重于重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扩大预贴息目录范围。凡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可以申请列入预贴息计划。
三、贴息时间由原来项目竣工后贴息扩大到项目竣工前和项目竣工后,增强贴息资金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现将修订后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中央财政补贴给国家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息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围绕科技进步工作的重点任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
(四)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五)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根据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和科技发展任务,息金专项补贴国家安排的以下项目:
(一)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点示范项目。
(二)对国民经济结构调整起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
1.农用工业、特殊行业结构调整中的重点项目;
2.关键短缺产品、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3.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点项目;
4.实施“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资产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重点,定期在以上范围内确定重点使用方向,并原则上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息金规模编制“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纳入“计划”的项目,具备申请贴息的资格。

第四章 息金的申请条件和贴息标准
第六条 列入“计划”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
(三)合理工期内竣工。
对国家重点支持的改造专题,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贷款到位进度贴息。
第七条 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金额予以全额贴息,期限1年。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息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于每年的7月份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地方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企业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后,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申报。
(二)填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及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和贷款拨付单。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资料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计划。地方企业的息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转拨,中央直属企业的息金由中央主管部门转拨。
第十一条 息金计划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于每年9月份下达。

第六章 息金的使用及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三条 中央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息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截留的息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中央各部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工字〔1997〕365号)停止执行。
附表: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关于批转市外经贸委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追加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外经贸委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追加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洪府发〔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外经贸委《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追加奖励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追加奖励措施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2005年11月17日召开的全省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在今年余下的四十天实现1.8亿美元外贸出口,确保完成全年9亿美元的外贸出口,特制定本一次性奖励措施。
一、对承担了外贸出口计划的委、县、区进行奖励
(一)凡完成了外贸出口计划的委以及县区外经贸主 管部门均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年出口计划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委、县、区,每超出计划1个百分点,奖励2000元人民币;
2、对年出口计划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委、县、区,每超出计划1个百分点,奖励1500元人民币;
3、对年出口计划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委、县、区,每超出计划1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人民币。
(三)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在2006年2月底之前对承担了外贸出口计划的委、县、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委以及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四)以上奖励主要用于政策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参加外经贸活动以及为企业协调服务等。
二、外贸流通企业11月和12月的外贸出口全部进行奖励
(一)凡在南昌地区登记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管理健全、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南昌市及所属县区财政分享的外贸流通企业,均可享受本项奖励。
(二)外贸流通企业2005年11月和12月的出口创汇中,地产品出口部分按《南昌市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申请2005年度鼓励外贸出口资金,非地产品出口部分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该企业出口海关数减去地产品出口部分核定。非地产品出口部分的奖励标准为每1美元奖励1分钱人民币。
(三)外贸流通企业应如实申报奖励资金,并接受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奖励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