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32号
1996-02-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抵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易地调动干部周转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恩施州政办发〔2006〕15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易地调动干部周转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易地调动干部周转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三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易地调动干部周转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临时住房问题,根据《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文[2006]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县、市易地调动干部周转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易地调动干部是指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或者交流,并按组织程序办理了手续的党政干部。
第三条 州、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部门)负责易地调动干部周转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周转房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确需新建的,由房产部门负责安排建设。周转房只租不售。
第五条 新建周转房执行本州公务员住房面积标准,房屋达到可以入住的基本条件。
周转房建设资金和公用部位维修基金(房屋总价款的3%)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州直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按规定列支后有剩余的,可以用于周转房的建设及其公用部位的维修。
第六条 在调入或者交流地无住房的易地调动干部,可以凭有关证明向房产部门书面申请租住周转房。对符合条件的,由房产部门根据承租人的实际住房需要进行安排,并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七条 周转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租金。租金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周转房的租金专项用于周转房公用部位的维修。
第八条 周转房实行腾退制度。周转房承租人在调入、交流地购买住房或者离开调入、交流单位后,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房,不得转租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九条 周转房按所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周转房使用期间屋内非公用部位的维修及其费用由周转房承租人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智能制造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智能制造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部组织编制了《智能制造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智能制造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4/t20120424_9383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