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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08:0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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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化学 管理 令



附件: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

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书面评估意见。

第七条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分子结构、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

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据的,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获得所在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

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九条 申报人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条 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以提出系列申报,按每种新化学物质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申报人联合申报同一新化学物质的,按每个申报人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 已经列入四个以上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每年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千克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为了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0千克的,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免于申报,不予延续;
(四)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的申报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免于申报的申请表和有关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保存该物质的科学研究、工艺研究与开发、生产或者进口的数量、客户名称等记录。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中心自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登记中心发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中心对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该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意见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予以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七条 对于办理免于申报的,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处理建议之日起15日内对免于申报的申请做出是否予以免于申报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于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予以登记或者免于申报决定的,应当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每次实际生产、进口或者将新化学物质转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

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二十条 新化学物质转移出生产或者进口地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保存至该化学物质公布之日。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生产新化学物质或者用进口的新化学物质从事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该项目是否取得登记证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化学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应当责令生产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可以撤销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持有的登记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人在申领登记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的;
(四)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第二十六条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申报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新化学物质申报表;
(二)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申请表;
(三)新化学物质登记证;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
(五)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

第二十八条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浅谈如何完善纪律跟踪督察机制
提高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能力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吴志德

健全完善检察机关纪律跟踪督察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促进执法活动的文明、公正、清廉,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治本之策。那么,如何完善纪律跟踪督察机制呢?笔者试以本文从完善纪律教育机制、跟踪监督机制、执法监督机制等三个方面略谈粗浅看法,供商榷。
一、坚持三个结合,完善纪律教育机制,做到警钟长鸣
基层检察干警处于反腐倡廉的第一线,与社会阴暗面接触较多,易受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袭、易成为各类腐败分子腐蚀拉拢对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基层一线干警的纪律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精心构筑思想防线,努力确保执法的公正。
1、坚持纪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积极探索加强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工作载体,始终把纪律教育寓于道德教育活动之中,采取每周一次集中学习,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检察纪律执行情况。抓好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宗旨观念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不断增强检察干警的纪律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在思想中解决好为谁掌权,怎样掌权和为谁服务,如何服务的问题;牢记并践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确保检察干警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促进廉洁自律。
2、坚持纪律教育与谈心交流相结合。必须把纪律教育融于检察长、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警的双向谈心交流活动,做到办案之前讲清检察纪律规定,办案之中检查纪律执行情况,办案之后总结落实纪律经验,使检察纪律教育融于整个办案的全过程,促进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符合检察机关职业纪律的要求。同时,根据干警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纪律教育,做到发现有苗头性倾向、群众有不良反映、思想有抵触情绪、职务变动和闹不团结等问题出现,适时进行谈心交流,讲清检察纪律的规定,促进检察干警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确保检察纪律的落实。
3、坚持纪律教育与典型示范相结合。积极探索多种教育方式,采取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的方法,促进检察干警在执法工作中自觉遵守检察纪律。一是组织检察干警学习发生在检察系统内部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剖析违法犯罪产生的根源,通过反面典型教育,促进检察干警增强自律意识,时刻绷紧检察纪律这根弦,自觉遵守检察纪律,做到防范于未然。二是领导必须率先垂范,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凡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自己的行为,促进检察纪律的执行。三是定期总结各阶段执法监督活动的经验,及时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促进检察干警积极争当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典型。
二、突出三个重点,完善跟踪督察机制,做到防微杜渐
积极探索执法活动监督工作机制、方法和途径,突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跟踪监督三个重点,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提高监督工作效率,确保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规范运行。
1、突出内部监督重点。加强对检察干警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干警定期不定期地到娱乐场所明查暗访,适时检查干警廉政情况和评价干警执法活动过程中遵守检察纪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进入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及其请托人的宴请等问题,并根据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及时采取发提示单提示、大会点名批评告诫、在曝光台曝光和追究违纪处分的惩处措施。
2、突出外部监督重点。积极探索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的途径,采取聘请廉政监督员、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向发案单位发放执法活动监督卡、设立检察长信箱和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检查、评议,定期不定期地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检察干警在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的活动情况。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适时组织人员明查暗访,采取相应措施,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水平。
3、突出跟踪监督重点。加强对检察干警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办案纪律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办案质量,采取办案期限跟踪、超期办案预警、办案质量分析和违法办案否决相结合的措施,完善个案跟踪监督机制。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跟踪自侦案件的侦查和监督审查部门的办案质量,做好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监督,落实跟踪、检查和评比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使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都置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之下,防止检察干警在执法中出现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现象,促进检察干警严格执法,促进公正执法,努力实现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
三、落实三项制度,完善执法活动监督机制,做到常抓不懈
执法监督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检察执法的各个环节,突出明确责任、严把质量和违纪查处的重点,不断建立健全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执法质量评价和违法行为告诫等制度,使整个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常抓不懈,努力防止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1、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度。必须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检察长、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不同岗位的一般干警的工作责任,采取检察长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与一般干警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办法,进一步落实监督职责。出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在执法活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连带责任追究措施,根据行为人违法违纪性质,确定明确的惩处措施,并对行为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采取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做到既告诫处罚行为人,又追究主管领导的失职责任,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推到执法活动监督的前台,形成公正执法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全面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执法监督工作措施,防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法办法等现象发生,努力促进了公正执法。
2、落实执法质量评价制度。从完善办案质量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入手,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确实抓好办案质量监督、检查与评比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举报线索管理协调工作制度》、《规范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机制》、《规范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和《规范控告申诉举报机制》等,加强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使职务犯罪侦查的整个过程,从线索的受理、登记、分流、初查、立案、侦查、备案、强制措施使用、审查起诉、保密、立卷和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明确自侦部门办案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立与不立、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易发问题的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工作,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努力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杜绝违法办案、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现象发生。出台完善《办案责任制度》、《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制度》、《监所检察工作制度》、《规范审查逮捕、起诉和出庭公诉机制》、《规范民事行政检察机制》和《规范监所检察工作机制》等,明确审查批捕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干警在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的工作责任,加强诉讼活动的跟踪监督。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分析和总结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追捕、追诉和抗诉情况,适时抓好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评价工作,找准法律监督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促进办案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防止监督不力、该追不追、该抗不抗,提高法律监督效力,努力促进公正执法和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3、落实违法行为告诫制度。必须不断完善《规范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暂行规定》、《检察干警诫勉制度》、《检察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督查、评议制度》等,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明确检察干警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不当行为性质的界定、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所应承担的纪律责任,违规违纪行为的诫勉程序、诫勉方法以及对被诫勉处罚的干警经济处罚办法、因监督管理不善而发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程序与措施和加强对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与评价领导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措施,扎实抓好纪律执行的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与评比工作,确保与检察工作有关纪律条规的落实。

中国烟草总公司章程

中国烟草总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章程
1991年12月15日,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英译名China NationalTobacco Corporation,缩写CNTC。
第三条 公司宗旨: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法令、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计划,对所属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 公司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国性的农工商贸一体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受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
第五条 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1号,邮政编码100052。

第二章 注 册 资 金
第六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全部的注册资金包括工业、商业、外贸企业为一百三十二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金一百零七亿四千万元;流动资金二十四亿六千万元。统一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经营调度使用。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统一组织和安排全国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工作,统筹安排烟草行业农、工、商、贸的协调发展,推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解决行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对烟草基层工商企业进行领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综合计划,研究投资方向,编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组织重点项目的论证和实施,检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行业统计分析工作。
二、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指针,制定烟草行业科技规划,组织科技攻关,推广烟草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普及应用,依靠科技兴烟。
三、落实国家烟叶种植、收购、调拨计划,推广“良种化、规范化、区域化”等科学种烟措施,提高烟叶质量,安排好烟叶的加工、储备和出口。
四、组织实施年度卷烟工业生产计划,开发适销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企业管理。
五、安排全国卷烟市场,组织跨省、区卷烟调拨,负责商情调查、预测工作,开拓卷烟市场,搞好卷烟流通,满足城乡人民需要。
六、组织烟草行业专用设备和原、辅材料的生产、供应和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七、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统一管理烟草行业进出口业务,实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完成国家创汇任务。
第八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设办公室、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生产管理部、科学技术部、行政管理部六个部室(与专卖局合署办公机构未列)和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六个专业公司。
第九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烟草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辖区内分别设立地(市)、县级烟草公司。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全面负责指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 经 营 管 理
第十一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根据国家财政规定制定烟草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全行业经济效益,积极完成国家财政上缴任务。
第十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严格按国家政策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国家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可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权限在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若有与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的法律、法令、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随公司停业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