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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

时间:2024-07-05 06:1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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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

莫斯科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全文)  

  值此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即将结束初创阶段,开始在国际生活中独立自主地发挥作用的重要时刻,本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在莫斯科举行会晤并声明如下:

  一

  国际局势的发展证明,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通过的关于建立本组织的决定是及时的,顺应了地区及世界局势发展的大趋势。

  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为本组织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之能够成为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六国元首审议了上届峰会提出的按照宪章规定尽早启动本组织所有机制这一任务的落实情况,认为,在过去阶段,本组织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六国元首批准了规范包括常设机构━━北京秘书处和比什凯克地区反恐怖机构在内的本组织各机构活动的法律文件,以及本组织徽标方案。

  六国元首根据本组织外交部长会议的推荐,通过了关于批准张德广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任上海合作组织首任秘书长的决议。

  六国元首商定了本组织预算编制与执行规则并签署了相关协定。

  六国元首强调,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的启动不应晚于2004年1月1日。

  为此,应确保《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协定》的及时生效,在定于今秋在中国召开的政府首脑(总理)会议上通过本组织第一个财政预算,并在2003年内完成本组织财务条例和细则及《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协定》中规定的文件草案的制定工作。

  六国元首还表示,应加快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的筹组工作,以解决《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协定》涉及的有关问题。

  六国元首认为,有必要责成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与各方有关专家一道,继续协商与启动本组织各机制有关的具体问题。

  二

  上海合作组织旨在通过共同努力,全面发展六国伙伴关系,开展政治、经贸、人文各领域合作,以应对新的威胁和挑战。

  六国元首积极评价圣彼得堡峰会以来本组织机制化及深化各领域合作进程,指出必须确保成员国外交、国防和执法、紧急救灾、对外经济、交通、文化及其他政府部门间开展高效务实的合作。

  六国元首认为,即将举行的本组织政府首脑(总理)会议具有重要意义。对该会议的准备应有助于加快已开始的关于制定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的谈判进程。应根据2001年9月14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备忘录,完成《上海合作组织长期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的制定工作。

  六国元首强调,各成员国外交部间应就当前迫切国际问题加强沟通,包括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内保持接触。

  六国元首重申,在组织处于初创及启动常设机构阶段,本组织愿按照开放原则,并根据六国外长2002年11月23日通过的有关临时方案,与其他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开展交流。

  三

  六国元首指出,政治和经济体制多样化的当代世界正在发生迅速变化。不仅政治结构,而且整个国际安全体系都在变化之中。

  为此要树立和实践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型安全观。

  要维护和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要尊重和促进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各种文明应该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要推动世界经济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各国的普遍繁荣。

  四

  六国元首认为,承认联合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在处理重大国际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具有根本意义。联合国应当首先确保国际政治和安全问题获得有效解决,同时应该也能够根据急剧变化的国际形势进行改革。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准则,通过预防性手段防止冲突应继续成为联合国的主要活动方向之一。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联合国在伊拉克重建问题上应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恢复伊国内和平、在伊建设繁荣和民主社会的基本前提是维护伊人民的民族利益和主权,以及国际社会向其提供切实援助。

  五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认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全球化进程日益深化的背景下,面对现代恐怖主义、毒品威胁及其他跨国犯罪的挑战,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因此,世界各国应在本地区和全世界范围内就解决上述全球性问题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作出自己的实际贡献。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处于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前沿,深知现代恐怖主义的国际化特点。在相互合作反恐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反恐斗争,包括切断其资金来源。本组织成员国执法及国防部门间的密切协作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推进本组织框架内反恐合作的同时,本组织成员国将积极开展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委员会的合作,并对推动联合国尽快完成《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及《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的制订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始终认为,反恐斗争应以国际法准则和原则为基础,不应将反恐与反对某个特定的宗教、国家和民族相提并论。

  非法贩卖毒品、麻醉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问题已日益构成严重威胁。鉴于在很大程度上,这已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国际社会应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正采取切实措施,以加强本组织框架内打击非法贩卖毒品、麻醉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合作。2003年年底前,各成员国将签署有关多边协定。

  阿富汗毒品威胁已具有全球的性质。加强多边合作予以应对已成为当前的迫切任务。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应在联合国的领导下,及时制定综合应对阿富汗毒品威胁的国际战略,重申决心在联合国毒品控制计划的框架内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密切合作。

  本组织成员国对阿富汗过渡政府为稳定国内局势所作的努力表示支持,同时认为,近来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应削弱国际社会为阿富汗经济重建所作的努力。

  本组织成员国坚信,与现代威胁斗争的胜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贫困、大规模失业、文盲、种族歧视、民族歧视和宗教歧视这些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寻找有效解决安全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联合国领导下的应对新挑战和威胁的全球战略。

  六

  本组织成员国坚信,本组织能够并且应该对成员国范围内及整个世界的安全和稳定发展作出显著的贡献。本组织愿积极参与建设地区安全体系,该体系应均衡照顾到各方的利益及立场。本组织将与所有国家及组织在这一重要领域开展建设性的合作。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维持和加强战略稳定、包括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问题的重要性不但没有减弱,反而进一步上升。

  国际社会从未象现在这样迫切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以探索和建立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21世纪国际安全体系。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坚信,团结一致,携手应对共同威胁将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人类终将选择建立民主和保障世界各国不断发展及普遍安全的国际秩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阿斯卡尔·阿卡耶夫

  俄罗斯联邦总统 弗拉基米尔·普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伊斯兰·卡里莫夫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于莫斯科

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31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 1998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
(二)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计划、卫生、建设、市政、交通、文物园林、农业、环保、教育、财政、劳动、工商、水务、体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
(二)每周周五为卫生日制度;
(三)城镇各单位实行“四自一包”制度;
(四)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卫生意识,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物;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四)不在街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杂物;
(五)其他社会卫生规范。
第八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九条 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和化学制品厂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作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在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密封、填埋或者焚烧。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家)委会和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学生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第十一条 除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外,本市市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有碍城市卫生的动物。
本市市区内严格限制养犬,具体管理办法按《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具体管理办法按《西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执行。
本市市区内禁止设立户外香烟广告。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绳、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
各单位的居民,村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四条 本市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市容环境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 市爱卫会应定期对市场销售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制品组织质量检测,发布检测公告。
第十六条 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公司和个人,须经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第十七条 市、区、县爱卫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辖区内的社会卫生监督,对社会卫生状况及时向爱卫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对违反社会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3〕1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更好地适应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科技教育司于2003年4月9日—11日在昆明召开了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会议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六日


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

  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十五”期间在西部地区遴选一批中医药学科进行重点建设,以推动西部地区中医药学术水平提高和中医药事业发展。为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于2003年4月9日—11日在昆明召开了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会议就做好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

  一、学科建设目标:通过重点学科建设,改善西部地区中医药学科的基础条件,培养学科带头人,建设学科梯队,增强学科科研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提升学科在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学科遴选与建设: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原则上按照局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和模式进行。但考虑到西部地区中医药学科基础和现状,以及与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等方面因素,在学科遴选与建设等方面稍作调整。

  (一)布点原则。为了配合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这次重点建设中医临床学科和中药学科。学科定点在二级学科。一些大的学科如中医内科、中医外科在三级学科布点建设。学科建设要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学科点的确定要与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提高西部地区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紧密结合。学科布点除了高等中医药院校外,还可以是研究院(所)和综合性中医医院。这次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首批安排12个,即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内蒙、西藏、新疆原则上安排民族医药学科。其他省区安排中医或中药学科。

  (二)定点建设,重点扶持。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原则上按照定点建设、重点扶持进行。一个学科只确定一个基础较好的点,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位共同扶持,加速建设,使其能快速发展,达到或超过全国水平。对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点不再要求必须具有5个以上协作建设单位,但仍要求学科建设要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鼓励相同学科间自愿组合,协作建设。

  三、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和学科建设的要求,由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2个学科,并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扶持学科申报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扶持学科建设规划书》的要求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经审核批准的学科,按规划书确定的建设任务进行建设。建设周期为三年。没有批准的学科作为第二批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候选点。

  四、学科建设经费。这次学科建设强调以任务定经费,保证学科建设所必需的条件。经费是完成学科建设任务的必要保障,在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时,强调建设经费必须根据学科建设的任务进行测算,必须明确经费筹措的途径和来源,以保证学科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学科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争取科研经费、教育经费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鼓励各学科和企业合作,向社会筹措资金,从而保证学科建设有充足的经费支撑。按照局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补助原则和数额,在审核批准各学科点建设规划并签订协议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每个学科建设点先期补助30万元,主要用于学科基础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3年建设周期中根据我局经费情况和学科建设成效争取更多的投入。

  五、组织管理。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指导和管理中医药学科建设;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的遴选、对学科建设进行协调、管理与监督。第二个层次是重点学科建设点所在单位。每个单位均要求成立以校长或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学科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以保障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单位的学科管理部门具体指导和协调各学科建设,实施检查监督。第三个层次是学术带头人,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的老中医药专家或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学科带头人。他们的任务是在单位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指导、协调本学科点的建设。对学科建设进行学术指导。第四个层次是学科带头人,原则上是第一线工作的科(室)主任,他们是学科建设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承担学科建设的具体工作。

  在重点学科建设中,要求各个学科必须建立以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统一、协调、有效的运行机制,并赋予他们一定的与学科建设相关的人、财、物的自主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