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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9:4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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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3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附件: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选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专职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条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出示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 生 监 督 稽 查 文 书


稽查笔录
第 页 共 页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地点:

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稽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卫 生 监 督 稽 查 文 书

文号:

稽查意见书
第 页 共 页


被稽查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稽查意见:





被稽查人或单位负责人签收: 卫生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三份,第一份存档,第二份交被稽查单位或个人,第三份交卫生行政机关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8〕98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汉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汉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有效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确保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为防范信贷风险,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和加强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汉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全市中小企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贷后管理。

第三条 使用开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汉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开行贷款项目评审要求。

第四条 利用开行贷款,以服务中小企业和贯彻政府意图,推动企业和社会信用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城镇就业与再就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中小企业贷款要遵循贷款业务公开、决策审批民主、操作程序规范、防范贷款风险等原则,体现审批程序简化、贷款程序公开、贷款条件相对优惠的特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原则是:政策支持与市场动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全面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是指与我市管理平台、借款平台、担保平台、公示平台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四台一会”)与开行建立的合作机制,参与开行贷款受理、评议、审批、合同签订到贷款发放与回收、贷款监管及债权保全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运作模式及要求

第六条 开行通过我市建立的“四台一会”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各有关单位按我市与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小企业贷款合作会谈纪要》,落实组织实施和分担各项工作。

(一)管理平台(汉中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负责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开发与受理、初评和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议,协调、衔接开行与借款平台、担保平台和促进会之间的工作等。

(二)借款平台(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与用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提取手续、项目的项目贷后监管,督促用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参与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筛选、评审等工作。

(三)担保平台(汉中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与开行签订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与用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对被担保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开展融资担保,实施债务追偿。参与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筛选、评审等工作。担保公司严格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策开展担保业务。担保平台在项目选取上注意风险控制,落实反担保措施,相关费用的收取要本着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合理收费。

(四)公示平台(信息公示网络),由市担保公司在项目开发和贷后管理过程中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搭建,建设区域信用市场。实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受理公开、贷款发放公示和贷款偿还公告。

(五)信用促进会(汉中市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负责吸收中小企业入会,征集信用信息,对会员进行信用评价,反馈、披露、公布评价结果;建立会员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市中小企业信用征集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以及信用体系的计算机数据库、资料系统;定期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管理平台、借款平台和担保平台反馈评价结果。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查、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七条 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申报流程:

(一)凡申请使用开行贷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用款人)向所在区县合作办提出申请,县、区合作办组织初审并报经县区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合作办,市本级贷款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合作办。

(二)市合作办汇总各县区贷款项目并完成项目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等方面审查。

(三)市合作办会同担保公司、城投公司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现场审查,重点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及资信状况等。

(四)市合作办组织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城投公司、市信用担保公司等职能部门对申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和表决。

(五)经担保公司审查同意担保并出具贷款担保意向书的项目,评审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市合作办、城投公司形成贷款评审报告,将评审报告、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同时上报开行审批。

第八条 贷款项目申报的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期等。

(二)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项目投资构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政策性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及各项资金分年到位计划。

(四)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用地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已完成投资和工程量。

(五)贷款使用方案。包括借款具体用途和设备材料采购的资金安排及运作方式说明。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的结论。

(七)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分年还贷财务计划。

(八)项目的相关文件。

1.项目用款人前2年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说明(必要时需提供本年季度报表)

2.项目用款人营业执照

3.项目用款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4.项目用款人组织结构代码证

5.项目用款人开户许可证

6.项目用款人税务登记证

7.项目用款人公司章程

8.有效抵押、质押品证明

9.项目用款人贷款用途说明

第九条 贷款项目评审。由市合作办牵头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委分别由市发改委、合作办、财政局、中小企业促进局、城投公司、担保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开行审批同意贷款的项目,分别与城投公司和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在与开行签订保证合同前,应按照公司《担保业务操作暂行办法》进行担保风险评审,出具担保承诺函,并与借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项目担保文件报市合作办备案。

第十二条 开行按照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向城投公司发放贷款。城投公司与借款企业、用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将资金划转至用款企业。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要负责中小企业项目贷款的贷后监管,按借款合同及时催收贷款本息。贷后监管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况;借款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借款企业偿债及信用状况;借款企业提供的各种报表、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等。



第四章 贷款偿还责任与风险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信用促进会要积极推进本地区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环境治理,统筹贷款业务合作事项。

第十五条 开行贷款项目实行监察和审计监督制度,由市合作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城投公司、担保公司等部门不定期的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由担保公司用担保资本金负责还本付息,经由城投公司代为偿还;担保公司不能偿还时,开行与汉中市人民政府依据2007年6月专题会议形成的《中小企业贷款合作会谈纪要》及相关协议约定分别承担损失。

第十七条 对企业信用记录好、运作效果佳、无不良贷款的企业,继续贷款时给予优先申报推荐。对信用记录差、运作效果不好、产生不良贷款的企业,停止发放贷款,并将不良记录情况在公示平台公示,同时在其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规操作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医疗风险不能完全由医院承担
--由一起因误诊而要求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例谈起

镇江京口区人民法院 杨毅



【案情】:2004年1月9日,29岁的某A因停经33天下腹疼痛到医院急诊,被初诊为:“腹痛待查:宫外孕”。经B超检查并进行阴道后穹隆穿刺检查,吸出20ml不凝血,医院遂考虑宫外孕并将病情向A家属告知,暂保守治疗。住院后,A被予以腹腔镜诊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侧)卵巢黄体出血伴血肿形成。同年1月25日,A出院,医院在出院小结诊断中注明为:左侧卵巢妊娠,并医嘱随诊。此后,A又到其他多家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早孕。A遂诉讼并要求初诊断医院进行医疗事故赔偿。
审理中,经该市医学会医学鉴定,结论为:1、A最后诊断应为: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此为妇产科罕见病例。医院出院诊断左侧卵巢妊娠存在误诊。2、根据A停经33天,有腹痛、阴道出血;查体符合宫外孕体征;血、尿HCG阳性,B超示:子宫内膜稍增厚,子宫后方偏左侧见54Ⅹ60mm不规则混合性回声区,腹腔内见中等量游离液性暗区;后穹隆穿刺抽出20ml不凝血;经保守治疗效果不明显,医院行腹腔镜诊治术有手术指征,且是必要的。术中行左侧卵巢修补术是止血的需要。3、医院在A出院前未作B超复查及诊刮术存在医疗缺陷。A出院后至今已行经2次,无明显人身损害,医院的医疗缺陷与A目前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等),不属于医疗事故。对此鉴定报告,A于医院均未提出再次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A在医院的诊疗过程经医学会技术鉴定,确认医院对A的诊治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且A所患系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此为妇产科罕见病例。同时,医院对A进行腹腔镜诊治有手术指征,是必要的,手术中进行左侧卵巢修补术是止血的需要。虽然医院出院诊断A左侧卵巢妊娠存在误诊,同时医院在A出院前未作B超复查及诊刮术存在医疗缺陷,但法院认为,尽管作为医疗单位的医院有义务对A作出正确诊断,但鉴于A所患病症系罕见病例,因而不能单纯苛求医疗单位对所有病症均能得出必须完全正确的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A出院后至今已行经2次,并无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而且医院的医疗缺陷与A目前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初诊医院对A不承担责任。综上,A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鉴定费用由医院负担为宜。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根据 国务院颁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A有权对其认为的医疗事故侵权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时 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本案中医学会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双方均未在收到该鉴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再次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应视为双方对此结论的认可。虽然A后又在法庭上认为该鉴定书有失实之处,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仍应对该鉴定书予以确认并采纳该专业鉴定意见。
本案中,医院对A确实存在误诊,但针对A的病情所作的B超检查基本对症,对A的诊治也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负作用,且对A的病情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属性(如A又到多家医院多次就诊后,经一系列检查才确诊的事实,亦可反映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且A所患“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为妇产科罕见病例,特别是虽有误诊行为,但该诊治行为无明显人身损害,医院的医疗缺陷与A目前的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也非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医院对A不承担责任、A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决是正确的。
此案提醒我们,当前社会上有一种错误观点,即病人到了医院,医院就应当负责正确诊断出具体的病情并要负责将病诊治好,这种将医疗风险和责任完全推向医疗机构的做法是不科学,也是不负责任的。这也是当前,患者要求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的一大成因之一。但众所周知的是,医疗服务业是一种高风险的专业行业,与一般性的服务行业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医疗实践中尚有许多未知领域,这是人类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发现自我、认识自我的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一个需要高度科学积累和探索的领域。我们不能苛求医生在初诊时就作出完全准确的结论,将初诊的不确定性列入赔偿范围,会使医务人员采取消极防范措施,降低医疗效率,从而导致医生在门诊接诊时都不敢下结论,惟恐被起诉。客观上来讲,医院的初诊失误是正常现象,如果因为初诊失误让医院承担了赔偿责任,将医疗风险完全让医疗机构承担,势必违背了法的基本价值,得不到社会的公认。从而使社会价值观失衡,这绝非科学的认识世界的观念,更不能用法的形式来支持。
当然,如果患者所患疾病属于医院正常诊疗资质情况下,应当作出正确诊断并治疗的病情(非本案的罕见病例),医院却作出误诊,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