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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06:4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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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31号文件“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已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生效。最近一些上市公司陆续公布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和配股说明书等文件,其中有些已公布的文件内容与《公司法》和以上通知规定不符
。为严格执行证券法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会决定:
一、自九月二十九日起,凡上市公司配股的股权登记日尚未到期的,其有关的配股缴款事宜或配股权证交易事宜一律暂缓办理。有关的上市公司须将有关配股的全部申报文件送证监会复审。
二、对没有出具证监会复审意见书或其他认可文件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不得同意其公布配股说明书。



1994年10月5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卫办发[2005]10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卫生部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2月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工作规则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邮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信息产业部“三定”方案精神,1998年全国邮电行业进行了邮政、电信分营工作,现就邮电分营后邮政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邮政通信企业办理营业登记。邮电分营前已经进行邮电企业登记注册的,此次分立后的邮政通信企业的登记注册,按照设立登记办理,按变更登记收费。
二、考虑到电信体制改革工作正在进行,邮政企业登记后,原有的“××邮政电信局”营业执照及其名称暂不变动,由原邮电管理局(电信)继续使用。
三、相关邮政通信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国家邮政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省以下邮政通信企业经营活动的批准或授权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四、邮政通信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储蓄业务、邮政附属业务。
邮政基础业务、增值业务和附属业务的具体种类和范围,按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邮电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信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另行通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的登记工作,原则上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各邮政通信企业营业登记工作,原则上于1999年底前完成。



19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