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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20 16:2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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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驻本市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各委、办、局、总公司,下同)和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该部门或者该区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远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 ?并经同意。
驻外地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由有关单位接待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本市的采访事宜,由接待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邀请外国记者参加。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以不定期组织外国记者在本市参观、采访,并可向外国记者推荐采访项目。
第五条 外国驻京记者、外国驻京新闻机构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租用房屋设立办公场所,须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办理。
第六条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由本市外事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9日



以人为本抓“学教” 突出重点创平安


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林书设

中国人民银行大田县支行现有干部职工36人,设立单独的保卫股(经济民警小队),目前有专职保卫干部7人。自1997年至今连续三届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2000年被三明市中心支行评为“双文明单位”;支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1992年至今连续11年被大田县综治委评为“综治合格单位”;多年来支行的综治安全工作在三明市中心支行目标量化管理考评中都 在名列前茅。
在开展“平安大田”创建工作中,支行领导始终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促进创建金融安全区和创建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重新调整充实了支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创建“平安银行”、文明单位和消防、保密、内部各项工作督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切实做到工作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密切配合、全行上下齐抓共管,形成了管业务的也要抓综治工作的局面。根据福州中支、三明中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200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工作责任状》和《大田县2004年各级党支部政领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考评办法》的具体要求,支行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任务、责任、要求逐项分解到股、到人、到岗,并与各股(室)负责人签订《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责任书》、《金融系统防范和打击“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责任书》,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格局。支行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工作目标量化考评办法》,实行按季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考评,同时与季度奖有机地结合起来。 开展“平安银行”创建工作以来,实现了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无纠纷闹事、无重大内部安全事件,整个银行系统更加安全稳定。
一、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治工作水平
为提高全行员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意识,今年来,支行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员工进行教育。一是专题部署。为使“学教”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保障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和取得良好的效果。支行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结合支行保卫队伍的实际,对开展“活动”的内容、方案、方法、步骤、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的研究和部署,制定了开展“学教”活动的工作计划,召开了由全体保卫干部参加的思想动员专题会议,指出了开展保卫干部“爱岗敬业”学教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了全体保卫干部的思想,明确开展“学教”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二是领导重视。为保证了“学教”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开展“学教”活动的全过程中,支行行长多次亲临指导,分管领导自始自终参加了整个“活动”的学习、讨论、对照检查、制定整改计划等各个阶段,并对各个阶段的工作作了认真、细致的安排。尤其是在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阶段,支行领导帮助保卫人员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根源,制定整改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由于领导对“学教”活动的高度重视,保障了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是严格要求。为保证了“学教”的质量,在学习教育期间,每周安排了两个半天集中学习,每周至少安排一个结合岗位工作的课题进行讨论或谈体会、写心得;为保证学习时间,对集体学习、讨论实行签到签退,并要求每位保卫干部的笔记都要在10000字以上;内容上除了学完上级行要求的内容外,还组织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国人民银行反腐倡廉教育学习资料》等内容。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四是突出重点。在“学教”的过程中,结合支行保卫队伍的现状突出抓好“四个专题”:“军事业务训练周”。组织全体保卫人员开展了以队列、擒敌拳、武器分解与结合、技防知识等内容的训练现培训;“法律法规专题”。组织学习了《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规章制度专题周”。以中支编发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汇编》为主要内容,并对全体保卫干部进行考试;“革命传统及艰苦奋斗教育周”。组织保卫干部到古田、瑞金、建宁、东山《谷文昌纪念馆》等地接受教育,学习后撰写心得体会4篇;通过开展学习和教育,使全体保卫干部深刻认识到开展“爱岗敬业”学教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五是讲求实效。在开展保卫干部学习教育的过程中,我们根据目前保卫干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保卫干部百分制考核办法》,并于第二季度开始施行。该《考核办法》经过三明中支保卫科充实和完善,在全市人行系统推广施行。强化保卫队伍的军事、技防技能的培训与训练。今年以来共开展了队列、擒敌拳、武器分解与结合、射击、技防操作、防抢防盗、消防及规章制度等一系列的培训与训练。根据全省人民银行系统“2004金盾”岗位练兵活动的要求,支行保卫部门从8月15日9月15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岗位练兵活动,其主要内容有:消防安全、技防技能、武器警械、队列擒敌等。在开展培训与训练的过程中围绕着“一个目标、二个坚持、三个到位、实现四个提高”。一个目标:就是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扎实、纪律严明”的目标开展各项业务的学习与训练。二个坚持:坚持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的学习与培训,提高警队整体业务技能;坚持通过开展军事业务的训练,培养警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三个到位:思想到位。在每期次的培训与训练中,全体参训人员都能克服工作、家庭及盛夏炎热天气等一切困难,完成好每期次的训练任务;内容到位。年初,制定了全年开展各项业务训练的计划,在开展各项业务培训和训练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至今已完成计划的80%; 时间到位。截止目前,人均参训时数已达182小时。四个提高。警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技防操作技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综治安全防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处置一般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加强检查监督,创建“平安银行”
一是加强内部督查。支行内部督查小组根据《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考评办法》,坚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全行各股(室)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和考评,检查的主要内容含概了门卫管理、保密工作、计算机安全等方面,并以百分制的形式予以计分,对违反支行综治相关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二是严格要求。支行制订了《人行大田县支行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考评办法》,各股(室)也于年初相应重新修订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和违规违章处罚细则,支行“创建考评小组”及内部督查小组坚持每季度对全行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评比,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对事不对人,尤其是对要害岗位或属于综治安全工作出现的差错和存在的问题,更是从严从重予以对待。检查考评的结果按季度公布,并作为年终各股(室)“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三是健全各项防范机制。在年初,支行先后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安全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人行大田县支行反抢、反盗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作为综治安全工作的保卫部门,始终坚持每月对全行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办法,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支行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四是坚持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分管领导、人事部门建立定期约见谈话制度;支行制定了要害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结合支行开展的每周一主题活动,把抓好综治安全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到全行的工作上进行研讨,探索做好综治工作的新途径。通过采取汇报、分析、谈心、交心等形式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达到了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提高了员工做好综治安全各项工作的自觉性。



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E-mail:lshushe@163.com
lshushe@tom.com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2号



  现发布《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主任 刘积斌
2002年11月21日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管理,促进民用航天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及公众利益,履行我国作为外层空间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是指非军事用途,在中国境内的卫星等航天器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拥有产权的或者通过在轨交付方式拥有产权的卫星等航天器在中国境外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

  第三条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经审查合格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民用航天发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项目总承包人是许可证申请人。若无国内的项目总承包人,卫星等航天器产权的最终所有人是许可证申请人。

  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二)申请的项目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

  (三)申请的项目不会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财产构成无法补偿的危害;

  (四)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许可文件;

  (五)具备从事所申请项目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及完善的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项目预定发射月的9个月之前,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申请书及许可证申请人资格审查材料。

  (二)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材料。

  (三)国内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预定发射时间,卫星、运载火箭、发射和测控通信系统之间的技术要求,运载火箭详细轨道参数及落区或回收场区的勘察报告,卫星详细轨道参数、频率资源使用情况的文件。

  国外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需提交运载火箭、卫星轨道参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副本,以及使用有关频率资源的许可文件副本。

  我国的卫星发射者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该空间电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副本。

  (四)与该项目相关的安全设计报告及保障公众安全的材料,关键安全系统的可靠性、运载火箭发射过程中正常及故障状态对发射场附近及发射轨迹范围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构成的影响、如何避免污染和空间碎片问题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的补充材料;涉外项目,还须提交政策性评估和保密安全性评估材料。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的项目组织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颁发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对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国防科工委申请复审一次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涉外项目必须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外贸公司组织相关事宜,涉外项目的合同必须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许可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

  (二)注册地址(申请人住址);

  (三)项目主要内容;

  (四)预定发射时间;

  (五)许可证有效期;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时间。

  第十一条 许可证仅限于批准的项目使用,该项目结束后,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

  第十三条 许可证内容需要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前90天,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拟取消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前90天,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取消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予以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因许可证持有人管理不善无力完成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注销该项目许可证。

  第十六条 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一)在项目执行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间的保密协定;

  (二)在项目执行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的行为;

  (三)未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民用航天发射活动;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项目,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该项目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项目提出许可证申请。

  第十八条 因许可证持有人的原因造成项目内容更改、时间延期或取消,并导致相关方面发生费用的,其相关责任及Τ械5姆延茫尚砜芍こ钟腥擞胗泄馗鞣揭院贤魅贰?

  第十九条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发射空间物体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

  第二十条 在国内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预定发射月的6个月之前,向国防科工委上报项目发射计划。

  进入发射场工作阶段之前,许可证持有人应向国防科工委上报出厂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运载火箭技术状态文件、质量状态控制文件、飞行试验大纲、安全、保密及其他需出具的文件。

  (二)该项目已生效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保单副本及相关文件副本一式三份,以及相关已生效保险保单副本一式三份。特殊情况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书面材料,依据具体情况处理。

  经批准后,该项目方可进入发射场工作阶段。

  第二十一条 在国外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预定发射日之前60天,向国防科工委上报出厂申请,并附已生效的第三方责任保险、相关保险、安全、保密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文件副本一式三份。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项目发射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防科工委书面上报项目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将不定期监督检查已批准项目的实施情况,其授权的公务人员有权现场检查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许可证持有人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国防科工委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并对有关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许可证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21日起施行。  

  附件: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