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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协定

时间:2024-07-23 04:4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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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协定

中国 欧洲经济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4月3日 生效日期1978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为了在缔约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和推动双方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决定缔结本协定并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现行有效法令规章范围内努力促进和加强双方之间的贸易。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确认愿意:
  一、采取各种有益措施,为缔约双方间的贸易创造有利条件;
  二、尽一切可能改善双方商品交换的结构,以使其更为多样化;
  三、积极地研究缔约另一方提出的,尤其是在混合委员会内提出的,旨在便利双方间贸易的建议。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相互贸易关系中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口、出口、转口、过境的货物征收的关税和各种捐税以及关税和捐税的征收方式;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过境、存仓和转船的规章、程序和手续;
  (三)对进出口货物或劳务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部捐税和其他捐税;
  (四)有关进口和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系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成员而给予有关成员国的利益;
  (二)缔约任何一方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其邻国的利益;
  (三)缔约任何一方为履行国际基础产品协定所产生的义务而可能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尽一切努力促进相互贸易的协调发展,并按照各自的方法为实现双方贸易的平衡做出贡献。在出现明显不平衡时,混合委员会应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以便就改善这种情况需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四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来自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进口将给予有利的考虑。为此,中国主管方面将注意使共同体的出口者有可能充分参与同中国进行贸易的机会。
  二、欧洲经济共同体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将给予程度愈来愈高的自由化。为此,共同体将努力逐步采取措施,扩大从中国自由进口商品货单,增加配额额度。混合委员会将研究实施的方式。

  第五条
  一、对于双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缔约双方应互通情况并本着促进贸易往来的精神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一方将注意不在协商之前采取措施。
  二、然而,遇有例外情况,形势不容任何拖延时,缔约任何一方可采取措施,但应竭尽可能在采取措施前进行友好协商。
  三、缔约任何一方将注意在采取第二款所述之措施时不损及本协定的总目标。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促进经济、贸易和工业界人员、小组和代表团的访问,便利工业和技术方面的商业性交流和接触,赞助互相组织博览会、展览会及与此有关的劳务的提供。双方应尽可能为上述活动相互给予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商品的交换和劳务的提供按照符合于市场的价格和费率进行。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交易支付按照各自的现行有效法律规章,以人民币、共同体各成员国的货币或交易双方同意的任何一种可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九条
  一、建立中国——共同体贸易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代表组成。
  二、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监督和检查本协定的执行,
  研究本协定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研究可能阻碍双方贸易发展的问题,
  研究发展双方贸易的方法和新的可能性以及与双方贸易有关的其他问题,
  提出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目标的各种建议。
  三、混合委员会每年轮流在北京和布鲁塞尔举行一次会议。缔约一方提出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特别会议。混合委员会主席由缔约双方轮流担任。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混合委员会可设工作小组,以协助其工作。

  第十条 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方面,本协定适用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所适用的地区并按上述条约规定的条件实施。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必要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废除本协定,本协定则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考虑到新的情况,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为此,双方代表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资确认。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四月三日在布鲁塞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德文、英文、丹麦文、法文、意大利文和荷兰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代  表                 代 表
    李  强                安 诺 生
    (签字)                (签字)
                        哈费尔坎普
                         (签字)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8〕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现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即日起施行。1995年5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省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省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省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省长领导下由一名副省长分管。省府办公厅是省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须由省政府或省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提案。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计算机在网上签收。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省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省府办公厅以书面形式进行再交办。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按交办单位规定的建议在7日内、提案在10日内时间,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八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省府办公厅每年要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每年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省府办公厅。答复还须抄送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应自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三个月内答复代表,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四个月内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天内,向省府办公厅分别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交办单位。省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省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二十条 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适用本办法。上述单位和县(市、区)、乡(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主要设备(软件)统一招标结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主要设备(软件)统一招标结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4]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我委委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主要设备(软件)进行了统一招标,现将招标结果及中标厂商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以下简称《摘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组织各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单位(包括2003年我委扶持的81个市场和2004年的119个市场),根据本市场提出的需统一采购的设备(软件)清单,与各中标厂商签订合同,并及时汇总合同签订情况,报我委备案。尚未确定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商的项目单位,要按照我委有关规定,尽快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二、凡由我委统一招标的设备(软件),各项目单位及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商均不得自行采购;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我委批准。各项目单位及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商必须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降低建设标准或减少设备(软件)采购数量。

三、为了方便项目单位与中标厂商签订合同,我委近期将组织召开由项目单位、中标厂商及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商参加的供需见面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统一采购的设备(软件)到货后,要组织各项目单位和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商共同验收。各项目单位及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商要监督中标厂商兑现承诺,各中标厂商投标文件可向国信招标公司索取(联系人:陈霞辉,电话:88354433-359,电子邮件:guoxinzhaobiao@yahoo.com.cn)。

附件:

一、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统一招标设备招标结果汇总表

二、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统一招标设备中标人名单表

三、DELL公司PC机投标文件摘要

四、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笔记本电脑投标文件摘要

五、深圳市国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触摸屏计算机投标文件摘要

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交换机A、B投标文件摘要

七、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防火墙投标文件摘要

八、北京深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器AB投标摘要

九、DELL公司服务器CD投标文件摘要

十、北京神州数码公司磁盘阵列投标文件摘要

十一、北京利亚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LED显示屏投标文件摘要

十二、中山冠虹电子有限公司UPS投标文件摘要

十三、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印机A、B投标文件摘要

十四、北京银河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打印机投标文件摘要

十五、北京中企天技公司数据库AB投标文件摘要

十六、北京银河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数据库CD投标文件摘要

十七、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硬件中标人供货承诺书





二○○四年十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