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等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等规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18号
各相关证券公司: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的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并聘任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专家,现予公布。
附件: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
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名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的评价工作,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和《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评价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委托,依据本评价工作规程的规定,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条 评价工作小组专家由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会等单位推荐,选聘行业内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要求的专业人士担任。评价工作小组专家由协会聘任并公布。
每次评价工作会议原则上由9—11名专家参与评价。
第四条 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对证券公司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审慎负责地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独立发表个人评价意见、独立表决。
第五条 评价工作小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到场,对试点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陈述,并接受询问。必要时,评价工作小组也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对试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以及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二)业务开展计划与主要业务环节
(三)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
(四)业务技术系统
(五)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
(六)客户管理和投资者教育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评价工作小组采用工作会议方式,集中对各证券公司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评价工作小组会议程序如下:
(一)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审核材料,撰写工作底稿。
(二)评价工作小组专家集中听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试点实施方案的陈述,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
(三)评价工作小组会议讨论。评价工作小组专家根据对业务实施方案的审核及现场询问情况,发表个人评价意见。
(四)评价工作小组专家进行评价表决。
(五)评价工作小组会议撰写评价意见。
第九条 协会将评价工作小组专家评价意见、表决结果和排名情况函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内容
证券公司报送的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
简要说明本公司是否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决策情况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简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情况。
(二)承诺书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并盖章、签字。
1、本公司及本人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所载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
2、在专业评价期间,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向评价专家提供金钱、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专家对本公司的判断,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价专家的工作;保证在接受评价专家询问时,本公司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3、若本公司或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三)试点实施方案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实施细则、窗口指导内容、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规定拟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及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内部组织机构、岗位的设置,职责、权限划分及相互的分离与制约机制;融资融券业务与其他业务隔离机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选择标准;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配置、职责等。
2、业务开展计划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计划及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情况;目标客户需求分析等。
3、主要业务环节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及席位(交易单元)设置;信用账户管理,包括开立、查询、更改注册资料、注销、协助司法执行,以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等情形的处理;客户资格审查与授信管理,包括客户选择标准、开户审查与征信、客户信用评估与记录、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管理;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管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的基本流程,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标识设置、交易记录维护等;盯市与平仓的制度与程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证券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等特殊情况时,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和报告安排等。
4、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隔离制度与措施,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业务风险监控的制度、流程和措施,风险集中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及风险控制指标种类和阀值等。
5、业务技术系统
详细说明:本公司与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相关的技术系统架构、功能设计、内部测试情况,以及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有关系统的联网测试情况等。
6、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书
详细说明:本公司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讲解、签署、存放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及制定的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等。
7、客户管理与投资者教育
详细说明:本公司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客户服务制度、内容、方式,客户档案管理;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相关组织架构、处理流程和应对措施;本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相关安排等。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可以结合上述指引内容和本公司准备情况,详细说明试点实施方案的特点、做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
(二)封面
1、标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公司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
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四)份数
申请材料一式15份,并附电子版1份(PDF格式)。
附件3: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
为保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评价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守则:
一、 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对申请评价证券公司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独立发表个人评价意见、行使表决权,审慎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二、 保守申请评价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 不得泄露评价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馈赠。
五、 不得有与其他评价专家串通表决的行为。
六、 评价专家与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存在如下重大利益关系的,该评价专家应当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申请评价证券公司中工作的;
(二)本人近五年内曾在申请评价证券公司中工作的;
(三)本人所任职机构与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在评价开始前对评价专家有质疑的,可以向证券业协会提出要求有关评价专家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评价专家对申请评价证券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有异议或评价工作小组有理由证明评价专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评价工作小组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进行回避。若评价专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表决无效。
七、评价专家在履行职责之前,应当保证其已准确、完整地知悉本守则的要求并填写《承诺书》。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4: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专家名单
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我会经研究决定在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库中选择并增补部分专家,组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小组。评价工作小组由以下专家组成(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炜 广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经理
叶顺德 平安证券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申 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皮六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管理部总监
刘 毅 东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部总经理
刘明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监
何艳春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科员
陈加赞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陈自强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拓小燕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处长
林志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高级执行经理
欧阳国黎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会员部副主任
武剑锋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中心副主任
郑 锋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处长
赵山忠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处长
夏 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管理部总监
徐风雷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处长
聂庆平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巡视员
龚静远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总监
喻华丽 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工程部总监
董腊发 长江证券公司副总裁
评价工作小组召集人由陈自强同志担任。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 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