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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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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人教[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各有关社会团体: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我国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为全面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人才工作,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现结合建设行业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建设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才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培养造就了大批建设人才,为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建设人才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对人才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人才总量不足、地区分布不合理、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老化、高级人才紧缺、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低等,影响了建设事业的发展。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建设人才工作。

  (二)明确建设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建设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兴业之路。要坚持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人才制度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和用好三个环节,着力加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建设,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建设人才队伍,为建设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三)建设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今后5年建设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普遍轮训一遍,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执业资格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总量达到500万人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总量达到3万人;基本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建设系统人才工作机制。

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规模培训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才

  (四)大规模培训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国科协研究制定《2006—2010年全国市长培训规划》,研究制定《2006—2010年建设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设市城市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地(厅)级以上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轮训一遍。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作用,运用多种教育培训方式,重点开展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建设系统各级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实行公务员学习登记制度,将培训、考核、使用结合起来。近期重点开展“四五”普法、依法行政、电子政务、信息化、公共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继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提高培训教材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培训。

  (五)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标准,完善执业注册人员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编制发布《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成果、新规范培训科目目录》,促进科研技术成果转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学会的作用,广泛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中青年优秀人才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高级专家。

  (六)以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学习现代企业管理、市场经济理论、WTO规则、工商管理等知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积极探索对建设领域民营企业家开展培训的有效方式。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人才。

  三、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七)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与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的协调,按照《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要求,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推进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改进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方法,采用工学交替、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突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水平。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划,建立培训与鉴定工作年报制度。

  (八)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机制。各类建设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采取校企合作、产教结合、订单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快培养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和技能紧缺人才。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发挥技能人才培训优势,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九)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督促企业为聘用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及工伤保险,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制度创新,全面推行建设职业资格制度

  (十)健全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总体框架的要求,健全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调整和转变管理模式。建立专业人员执业实践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能力。研究制定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建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执业人员注册后的管理。加强执业资格的国际交流和互认工作。借鉴国外专业教育评估制度的经验,研究专业教育评估制度与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办法,充分发挥专业教育评估制度对建设类院校专业培养的导向作用。

  (十一)研究建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会同人事部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在建设行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检查,把持证情况作为工程质量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五、优化建设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工作协调发展

  (十三)加强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建设人才开发。继续落实《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以城乡规划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紧缺人才培训为重点,加强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到西部地区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讲座活动。加强与西部地区干部交流工作,做好援疆、援藏干部和博士服务团工作,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加大西部地区建设系统干部到部机关和东部地区挂职锻炼工作力度。坚持市场配置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扶持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培养引进各类建设人才。

  (十四)加强建设行业人才市场建设。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市场运行管理制度,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规范、规模经营、统一开放的建设行业人才市场体系。调整修改限制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正常流动的政策规定,促进各类建设人才合理流动。以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为依托,充分发挥中国建设人力资源网的作用,促进全国建设人才市场信息化、网络化,逐步形成全国建设行业人才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建设人才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人才中介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对建设类专业教育的指导。进一步发挥建设部高等学校土建类学科指导委员会和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建设类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院校的指导,促使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教材建设等教学工作,适应建设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强建设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努力为建设行业培养合格的后备人才。

  六、加强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强化理论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加强部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及社团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建立干部培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把干部培训情况与考核、任职、提拔使用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脱产学习、在职干部自学和任职培训制度,争取每年有五分之一的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其他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鼓励在职干部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部机关公务员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创建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十七)继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全面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进一步健全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和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规范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研究、任前公示等工作程序。完善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逐步提高机关司局之间、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比例。

  (十八)积极推进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以聘用制度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开招聘,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优化人员结构。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扩大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十九)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健全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人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人才工作责任制,把人才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按照“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和“第一生产力”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事教育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十)完善建设系统人才工作机制。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把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总体布局,编制本地区建设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形成人才工作与业务工作密切联系、协调发展的动态机制。适应建设人才工作的新要求,创新工作方法,整合工作力量,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人才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作用。完善建设系统人才统计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建设行业各类人才队伍的统计信息系统。制定实施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等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研究制定人才培训的质量评估制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二十一)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加强建设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宣传各类优秀人才的典型事迹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建设人才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继续组织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配套措施。要加大对建设人才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估、有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七日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股份制、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系指依照国家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同时受聘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和高校、中专、中技的自然科学教学的人员。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部门为管理继续教育的日常工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施行;
(二)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继续教育的选题;
(三)组织安排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考核学习情况;
(四)评估继续教育质量,总结继续教育经验,宣传、表彰继续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受理有关继续教育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第七条 各级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要兼管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要把实施本细则列入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继续教育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普及与重点相结合的方针,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服务。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目的。
(一)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发智力;
(二)调整和完善科学技术队伍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三)培养中青年科学技术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学习科学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或学科的新理论、新信息、新技术和新方法。
继续教育的选题应根据国内外市场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本市、本系统、本单位科研、生产、教育和工作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实际业务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办各类培训、学习和研修班;
(二)参加学术讲座、交流和考察;
(三)外派对口单位短期工作或进修;
(四)参加函授(刊授)、电大、职大、业大和夜大学习;
(五)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脱产自学。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可以根据专业和所在工作岗位的需要,向本单位提出学习的要求;
(二)每年可以脱产学习15天以上,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在同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使用;
(三)经所在单位批准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四)经所在单位同意派出学习并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学费及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一)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学习活动;
(二)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三)运用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为所在单位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在国内连续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派出国外境外留学、进修三个月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事先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区、县级市科委,市政府各委(办)、各局(总公司)和市直属各单位颁发。由科学技术人员本人持有,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或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登记,并按高、中、初级的档次,由相应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具体情况的有效凭证,是科学技术人员晋升、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及考核的必备证明。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拨出专款用作市继续教育专项调控经费,其数额应根据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相应增加;
各区、县级市财政每年也应拨出专款,作为当地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为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科学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企业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从如下途径解决:
(一)培训费用摊入成本;
(二)投入基本设施的费用在利润留成、包干节余、税后留利中开支;
(三)直接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在包干节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条 广州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向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认定可成为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也可以直接与企业、事业单位订立协议,承担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不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其继续教育业务范围由认定部门确定,并接受认定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继续教育基地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市继续教育基地按审定的专业范围和方向,对本市有关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及中级科学技术人员的骨干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其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列入市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表彰和奖励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认真执行本细则,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次对继续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对不执行本细则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其影响范围和情节,给予教育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1994年5月6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府发〔201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

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土地整理等)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挂靠行为:

(一)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单位以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非投标单位银行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

(三)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质量、安全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等为非本单位人员。

(四)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等不在本单位核算,资金未在项目所在地设专户,而实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

(五)承包合同约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实际由非本单位人员履行职责。

(六)其他形式的挂靠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转包行为:.

(一)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二)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三)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二)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劳务作业除外。

(三)招标文件和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变更。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

(五)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六)意外死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同意,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项目管理部其他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标承诺配备,如确需更换,须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完善中标单位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压证施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合同备案时,将中标方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市招管办)代管,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方或项目业主)应规范项目发包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同时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项目承包单位人员、设备及时到位,认真履约;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监督部门报告并作相应处理;

(三)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走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流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人员账户。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投标行为,并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招标程序和资格审查条件,防止挂靠行为。

(二)指导招标人、市交易中心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额度、缴纳及返还方式、没收等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加大项目投标和项目承接中的风险控制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施工期间保管中标方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四)逐步建立市、区县网上招投标统一平台,建立投标人信息库,实行招投标信息共享,对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个人实行投标资格限制。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查处和打击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以上部门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充分利用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全市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方主体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二)做好重点建设工程协调工作,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预防挂靠行为,及时解决影响项目计划完成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目标实现。

(三)做好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互通情况,实现齐抓共管、资源共享,及时曝光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对项目业主、相关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不力,压证施工制度和岗位考勤制度执行不严,甚至徇私舞弊、故意纵容等行为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由相关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停业整顿等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或限制其在本市境内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承揽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监督部门提交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处罚措施,或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对工程项目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署实名举报,主管部门应当按分工受理、查处,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投标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